2008年12月31日星期三

报佳音

圣诞夜指12月24日晚至25日晨。教会组织一些圣诗班(或由信徒自发地组成)挨门挨户地在门口或窗下唱圣诞颂歌,叫作“报佳音”,意思是再现当年天使向伯利恒郊外的牧羊人报告耶稣降生的喜讯。“报佳音”的人称为Christmas Waits,这项活动往往要进行到天亮,人数越来越多,歌声越来越大,大街小巷满城尽是歌声。

圣诞袜的传说

最早以前是一对红色的大袜子,多大都可以,因为圣诞袜是要用来装礼物的,小朋友最喜欢的东西,晚上他们会将自己的袜子挂在床边,等待第二天早上的收礼。要是有人圣诞节送小汽车那怎么办?那最好就叫他写张支票放进袜子里好了。


圣诞袜的传说


很久很久以前有一个心地善良的贵族,他的妻子因病去逝,抛下他和他的三个女儿。 这个贵族尝试了不少发明,都失败了,但也因此耗尽了钱财,所以他们不得不搬到一家农舍里生活,他的女儿们也只得亲自烧煮、缝纫和打扫。
一晃几年过去,女儿们陆续到了出嫁的年龄,父亲却变得更加沮丧,因为他没钱给女儿们买嫁妆。一天晚上,女儿们洗完衣服后将长统袜挂在壁炉前烘干。圣人Nicholas知道了她们父亲的境况后,就在那天晚上,来到她们的家门前。他从窗口看到一家人 都已睡着了,同时也注意到了女孩们的长统袜。随即,他从口袋里掏出三小包黄 金从烟囱上一个个投下去,刚好掉在女孩们的长统袜里。
第二天早上,女儿们醒来发现她们的长统袜里装满了金子,足够供她们买嫁妆了。这个贵族也因此能亲眼看到他的女儿们结婚,从此便过上了幸福快乐的生活。
后来,世界各地的孩子们都继承了悬挂圣诞袜的传统。有些国家的孩子则有其它类似的风俗,如在法国,孩子们将鞋子放在壁炉旁等等。

圣诞树的由来

圣诞树一直是庆祝圣诞节不可少的装饰物,如果家中没有圣诞树,就大大减少了过节气氛。关于圣诞树的来源有多种不同的传说。
其中一个是说:大约在十六世纪,圣诞树最先出现在德国,德国人把长青的松柏枝拿到屋中去摆设,将之成为圣诞树。后来,由德国人马丁路德把蜡烛放在树林中的枞树枝,然后点燃蜡烛,使它看起来像是引导人们到伯利恒去。而近今日,人们已经改用粉色的小灯泡了。
另一个传说记载。在很久以前,曾有一位农民,在圣诞节那天遇到一个穷苦小孩,他热情地接待了这个儿童。儿童临走时折下一根松枝插在地上,松枝立即变成一棵树,上面都挂满礼物,以答谢农民的好意。
圣诞树真正出现在圣诞节时,首先见于德国,之后又传入欧洲和美国,并以其优美的姿态,成为圣诞节不可缺少的装饰。圣诞树的种类繁多,有天然松柏圣诞树、也有人造圣诞树及白色圣诞树。
每棵圣诞树上都挂满琳琅满目的装饰品,但每棵树的顶端必定有个特大的星星,象征三博士跟随该星而找到耶稣,而且也只有该家庭的一家之主可以把这棵希望之星挂上。

圣诞老人的来历

圣诞老人的来历很多人不知道圣诞老人的由来.在这里我简单说明一下.
注:[圣经里并没有圣诞老人]
在一般人的心目中,圣诞老人是矮矮地胖胖地,雪白的头发,红润的脸庞、眼睛眯眯地,满脸的皱纹,常常露出慈祥笑容的老公公。还有他经常穿着红衣服,戴着一个有圆球的大帽子。他的腰上束着宽皮带,脚上穿的黑皮靴,背着装得满满的大口袋。他弯着腰坐在一辆花鹿拉的雪车上,从冰天雪地的地方来,忙碌地跑到世界各地,向小孩子、贫苦的老人及孤儿,分送圣诞礼物,带给这些人友爱跟温暖。
事实上,圣诞老人的确有,他的像貌,是不是刚才所说的那样呢?就不太一定了。圣诞老人原来的名字叫做尼古拉,在第四世纪的时候,出生在小亚细亚巴大拉城,家庭富有,父母亲是非常热心的天主教友,不幸他的父母早逝。尼古拉长大以后,便把丰富的财产,全部捐送给贫苦可怜的人,自己则出家修道,献身教会,终生为社会服务。尼古拉后来作了神父,而且还升为主教。他一生当中,做了很多慈善的工作,他最喜欢在暗中帮助穷人,圣诞老人是他后来的别号,这个名字是出自他暗中送钱,帮助三个女孩子的故事。
据说在尼古拉不远的地方,住着三个美丽的少女,他们分别是二十、十八、十六岁。父亲是一位清寒的学者,经常靠借货来过日子。有一次,因为没有能力还债,只好狠心把美丽健康的三女儿,卖给债主带到非洲去做女仆人。三个女儿知道了这件事情,便拥抱在一起伤心的痛哭着,家中悲伤的情形,是可以想象得到的。尼古拉知道了这件事,跑到她们家中,安慰了一番。到了夜里,尼古拉就装了三长袜子的金子,偷偷地挂在三个少女的窗前。他们有了金子,还了父亲的债,三女儿也就脱免了作女仆的命运。第二天正是圣诞节,她们知道是尼古拉作的好事,便请他来一面庆祝一面感谢。以后每到圣延节,这三个少女就讲这个故事。孩子们听了,非常的羡慕,也希望圣诞老人,来送给他一袜子礼物。
后来不知道那一家聪明的父母,开始用圣诞老人的名义,给孩子送了一袜子礼物。结果这个习惯,便在欧美各地流行起来。尼古拉后来作了米拉城的主教,因为他小时候也是孤儿,所以特别成了孤儿的保护人。他去世以后,教会册封他为圣人。他的爱护孤儿,及帮助穷人的精神,也因此跟着圣诞节而流传下来。后来世界上有很多善心人士,便效法尼古拉的仁爱精神,捐出大量的物品,用圣诞老人的名义,把爱心带给贫苦的人,带给可怜的老人和孤儿。每年圣诞节到了,圣诞老人总是在世界各地出现,给千千万万的孩子,孤苦的老人,被抛弃的苦儿,带来温暖跟快乐。我们希望世界上生活富裕的朋友,都是圣诞老人,不只是在圣诞、甚至在平时,在能力范围内,把爱的光辉,散播在世界每个角落。
还有一种:圣诞老人年轻时原本是一位地位显赫的红衣骑士.后面的我记不太清楚了.抱歉.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7527286.html

圣诞节的由来

“圣诞节”这个名称是“基督彌撒”的缩写。彌撒是教会的一种礼拜仪式。耶诞节是一个宗教节。我们把它当作耶稣的诞辰來庆祝,因而又名耶诞节。这一天,世界所有的基督教会都举行特別的礼拜仪式。但是有很多圣诞节的欢庆活动和宗教并无半点关联。交换礼物,寄圣诞卡,这都使圣诞节成为一个普天同庆的日子。

  圣诞节是基督教世界最大的节日。4世纪初,1月6日是罗马帝国东部各教会纪念那稣降生和受洗的双重节日、称为“主显节”Epiphany,亦称“显现节”即上帝通过那稣向世人显示自己。当时只有那路拉冷的教会例外,那里只纪念耶稣的诞生而不纪念那稣的受洗。后来历史学家们在罗马基督徒习用的日历中发现公元 354年12月25日页内记录着:“基督降生在犹大的伯利恒。”经过研究,一般认为12月25日伴为圣诞节可能开始于公元336年的罗马教会)约在公元375年传到小亚细亚的安提阿,公元430年传到埃及的亚历山大里亚,那路撒冷的教会接受得最晚,而亚美尼亚的教会则仍然坚持1月6日主显节是那稣的诞辰。

12月25日原来是波斯太阳神(即光明之神)密特拉(Mithra)的诞辰,是一个异教徒节日,同时太阳神也是罗马国教众神之一。这一天又是罗马历书的冬至节,崇拜太阳神的异教徒都把这一天当作春天的希望,万物复苏的开始。可能由于这个原因,罗马教会才选择这一天作为圣诞节。这是教会初期力图把异教徒的风俗习惯基督教化的措施之一。后来,虽然大多数教会都接受12月25日为圣诞节,但又固各地教会使用的历书不同,具体日期不能统一,于是就把12月24日到第二年的1月6日定为圣诞节节期(Christmas Tide),各地教会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这段节期之内庆祝圣诞节。自从12月25日被大多数教会公认为圣诞节后,原来1月6日的主显节就只纪念耶稣受洗了,但天主教会又把1月6日定为“三王来朝节”,以纪念耶稣生时东方三王(即三位博士)来朝拜的故事。随着基督教的广泛传播,圣诞节已成为各教派基督徒,甚至广大非基督徒群众的一个重要节日。在欧美许多国家里,人们非常重视这个节日,把它和新年连在一起,而庆祝活动之热闹与隆重大大超过了新年,成为一个全民的节日。12月25日的主要纪念活动都与那稣降生的传说有关。耶稣的出生是有一段故事的,耶苏是因着圣灵成孕,由童女马利亚所生的。神更派遣使者加伯列在梦中晓谕约瑟,叫他不要因为马利亚未婚怀孕而不要她,反而要与她成亲,把那孩子起名为“耶稣”,意思是要他把百姓从罪恶中救出來。


当马利亚快要临盆的时候,罗马政府下了命令,全部人民到伯利恒务必申报户籍。约瑟和马利亚只好遵命。他们到达伯利恒时,天色已昏,无奈两人未能找到旅馆渡宿,只有一个马棚可以暫住。就在這时,耶稣要出生了!於是马利亚唯有在马槽上,生下耶稣。后人为纪念耶稣的诞生,便定十二月二十五为圣诞节,年年望彌撒,纪念耶稣的出世。

圣诞节便是於十二月二十五日纪念耶稣的诞生,但真实的诞生日就沒有人知道了。十九世紀,圣诞卡的流行、圣诞老人的出现,圣诞节也开始流行起來了。

http://news.xinhuanet.com/food/2004-12/13/content_2328633.htm

圣诞节的来历

每年12月25日是全世界大多数基督徒纪念耶稣诞生的日子。

教会开始并无圣诞节,约在耶稣升天后百余年内才有。据说:第一个圣诞节是在公元138年,由罗马主教圣克里门倡议举行。而教会史载第一个圣诞节则在公元336年。由于圣经未明记耶稣生于何时,故各地圣诞节日期各异。直到公元440年,才由罗马教廷定12月
25日为圣诞节。公元1607年,世界各地教会领袖在伯利恒聚会,进一步予以确定,从此世界大多数的基督徒均以12月25日为圣诞节。十九世纪,圣诞卡的流行、圣诞老人的出现,圣诞节也开始流行起来了。

由于圣经记载耶稣生于夜间,故传统称12月24日夜为“圣诞夜”或“平安夜”。
圣诞节的来历


( 12月25日的圣诞节是庆祝基督教创始人耶稣基督生日的日子,是西方国家最大、人们最喜爱的节日。

据基督教徒的圣书《圣经》记载,上帝决定让他的独生子耶稣基督投生人间,找个母亲,然后就在人间生活,以便人们能更好地了解上帝、学习热爱上帝和更好地相互热爱。“圣诞节”的意思是“庆祝基督”,庆祝一个年轻的犹太妇女玛丽娅生下耶稣的时刻。

《圣经》记载,玛丽娅和木匠约瑟夫订了婚。可是,在他们同居之前,约瑟夫发现玛丽娅已怀孕。因为约瑟夫是个正派的人,又不想把这件事说出去让她丢脸,所以他想悄悄地和她分手。他正在考虑这事时,上帝的天使出现在他的梦中,对他说,“不要嘀咕了,把玛丽娅娶回家。她怀的孩子来自圣灵。她将生下个男孩子,你们给孩子起名叫耶稣,因为他将从罪恶中拯救人们。”

尽管耶稣的确切生日并不清楚,大约是在2000年前,但是日历按着假定日期把时间分为公元前(耶稣基督诞生前)和公元后。在公元后的头三百年间,耶稣的生日是在不同的日子庆祝的。最后,在公元354年,教堂的领导人把12月25日定为耶稣基督的生日。


圣诞节的来历


圣诞节是基督教世界最大的节日。4世纪初,1月6日是罗马帝国东部各教会纪念耶稣降生和受洗的双重节日、称为“主显节”(亦称“显现节”)即上帝通过耶稣向世人显示自己。当时只有耶路撒冷的教会例外,那里只纪念耶稣的诞生而不纪念耶稣的受洗。后来历史学家们在罗马基督徒习用的日历中发现公元354年12月25日页内记录着:“基督降生在犹大的伯利恒。”


经过研究,一般认为12月25日为圣诞节,可能开始于公元336年的罗马教会,约在公元375年传到小亚细亚的安提阿,公元430年传到埃及的亚历山大里亚,耶路撒冷的教会接受得最晚,而亚美尼亚的教会则仍然坚持1月6日主显节是耶稣的诞辰。


12月25日原来是波斯太阳神(即光明之神)密特拉的诞辰,是一个异教徒节日,同时太阳神也是罗马国教众神之一。这一天又是罗马历书的冬至节,崇拜太阳神的异教徒都把这一天当作春天的希望,万物复苏的开始。可能由于这个原因,罗马教会才选择这一天作为圣诞节。这是教会初期力图把异教徒的风俗习惯基督教化的措施之一。后来,虽然大多数教会都接受12月25日为圣诞节,但又固各地教会使用的历书不同,具体日期不能统一,于是就把12月24日到第二年的1月6日定为圣诞节节期,各地教会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这段节期之内庆祝圣诞节。自从12月25日被大多数教会公认为圣诞节后,原来1月6日的主显节就只纪念耶稣受洗了,但天主教会又把1月6日定为“三王来朝节”,以纪念耶稣生时东方三王(即三位博士)来朝拜的故事。


随着基督教的广泛传播,圣诞节已成为各教派基督徒,甚至广大非基督徒群众的一个重要节日。在欧美许多国家里,人们非常重视这个节日,把它和新年连在一起,而庆祝活动之热闹与隆重大大超过了新年,成为一个全民的节日。12月25日的主要纪念活动都与耶稣降生的传说有关。从12月24日于翌年1月6日为圣诞节节期。节日期间,各国基督教徒都举行隆重的纪念仪式。圣诞节本来是基督教徒的节日,由于人们格外重视,它便成为一个全民性的节日,是西方国家一年中最盛大的节日,可以和新年相提并论,类似我国过春节。西方人以红、绿、白三色为圣诞色,圣诞节来临时家家户户都要用圣诞色来装饰。红色的有圣诞花和圣诞蜡烛。绿色的是圣诞树。它是圣诞节的主要装饰品,用砍伐来的杉、柏一类呈塔形的常青树装饰而成,上面悬挂着五颜六色的彩灯、礼物和纸花,还点燃着圣诞蜡烛。红色与白色相映成趣的是圣诞老人,他是圣诞节活动中最受欢迎的人物。西方儿童在圣诞夜临睡之前,要在壁炉前或枕头旁放上一只袜子,等候圣诞老人在他们入睡后把礼物放在袜子内。在西方,扮演圣诞老人也是一种习俗。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88454.html

西方元旦由来

西元前46年,古罗马凯撒把这一天定为西历新年的开始,为了祝福Janus,这位罗马神话中的门神,Janus后来也演化为英文一月January这个词。原本以为教皇把耶稣诞生年作为西元元年,西元一月一日也和耶稣有关联,现在看来并非如此。可能依照西方普遍信仰基督教,还应该是12月25日耶诞日为过年,所以西方的新年没有耶诞隆重。
  埃及元旦的由来
  大约在公元前五万年左右,古埃及人已由游牧改为农耕,定居在尼罗河两岸,他们的农业收成与尼罗河是否发生洪水有很大关系。古埃及人从长期的观察中发现,尼罗河泛滥的时间是有规律的,他们就把这个时间每次都记录在竹竿上,从中得知两次泛滥时间之间大约相隔365天;同时还发现,当尼罗河初涨的潮头来到今天开罗城附近的时候,也正好是太阳与天狼星同时从地平线上升起的时候。于是,古埃及人便把这一天定为一年的开始。这是"元旦"最早的由来。
  元旦是庆贺新年的开始,欢度元旦可说是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普遍习俗。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把每年1月1日作为元旦,由于世界各国所处的经度位置不同,各国的时间也不同,因此,“元旦”的日期也有不同。如大洋洲的岛国汤加位于日界线的西侧,它是世界上最先开始新的一天的地方,也是最先庆祝元旦的国家。而位于日界线东侧的西萨摩亚则是世界上最迟开始新的一天的地方。
  阿富汗把春分作为元旦;犹太人把秋分作为元旦;而寒带的爱斯基摩人的元旦是不固定的,他们把第一次下雨作为元旦。公元前46年,罗马皇帝儒略·凯撒制定儒略历,开始时他把冬至作为元旦。但是,人们坚持要把朔日作为元旦,因此就把元旦延到冬至后10天。
  按公历计,我国是世界上第12个开始新年的国家。各个国家由于其历史、文化、宗教信仰、民族习惯不同,也都有自己不同的庆祝。不过,这也使得这个世界多姿多彩,更显地域、民族特色了。

http://baike.baidu.com/view/3116.htm

元旦的由来(转载)

大约在公元前五万年左右,古埃及人已由游牧改为农耕,定居在尼罗河两岸,他们的农业收成与尼罗河是否发生洪水有很大关系。古埃及人从长期的观察中发现,尼罗河泛滥的时间是有规律的,他们就把这个时间每次都记录在竹竿上,从中得知两次泛滥时间之间大约相隔365天;同时还发现,当尼罗河初涨的潮头来到今天开罗城附近的时候,也正好是太阳与天狼星同时从地平线上升起的时候。于是,古埃及人便把这一天定为一年的开始。这是元旦最早的由来。

元旦在我国汉语中是一个合成词,元是开始或第一的意思。旦是一个象形字,表示太阳从地平线上升起。我国殷商时代的青铜器上有旦的象形字了。

每年公历的1月1日,人们称它为“元旦”,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在汉语里,“元”是开始,也就是第一;“旦”是一天或早晨的意思,两字合称就是指新年的第一天了。但这从一开始就并不是固定的。


元旦节的来历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458526.html


在历法上,人们习惯称地球绕太阳转1周为1年。但是由于地球绕太阳运转没有固定的起点和终点,所以一年的起点和终点都是人为规定的,这就造成了各种历法的不一致。相传“元旦”一词来自我国最早的皇帝之一——颛顼,他规定以农历正月为“元”,初一为“旦”。后来有的朝代对元旦的日期有所变更,但原则上还是以每年的第一天为元旦,如夏代以正月初一为元旦,但商代以12月初一为元旦,而周代又以11月初一为元旦,秦代以10月初一为元旦。直到西汉武帝时,大历史学家司马迁等人重新制定历法,并规定每年正月初一为元旦,从此历代不改。

1911年辛亥革命成功后,决定采用国际通行的公历,于是将农历元旦改为“春节”,而把公历的1月1日称为元旦。新中国成立之时,开始正式使用“公元纪年法”,把每年公历的1月1日定为元旦。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把每年1月1日作为元旦,因为他们多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公历。但也有一些国家和民族由于本地的历法传统及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季节气候的不同,因而他们的元旦日期也不一样,这也使得这个世界多姿多彩,更显民族的特色了。

元旦是全世界人民传统的新年。元旦,就是一年的头一天。元旦是合成词,拆开来讲,元是第一或开始的意思,旦字的原意是一轮红日从地面升起。

在中国,元旦这一名称,都说起自传说中三皇五帝之一的颛顼,他以农历正月为元,初一为旦。据《史记》载:夏代以正月初一为元旦;周代以十一月初一为元旦;秦以十月初一为元旦。辛亥革命后,我国把正月初一称作春节,公历1月1日叫新年,不称元旦。直到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使用公元纪年法,才又将公历1月1日正式定为元旦,农历正月初一定为春节。

阴历的祖先埃及历,把天狼星和太阳一同升起的那天作为元旦;阿富汗把春分作为元旦;犹太人把秋分作为元旦;而寒带的爱斯基摩人的元旦是不固定的,他们把第一次下雨作为元旦。公元前46年,罗马皇帝儒略·凯撒制定儒略历,开始时他把冬至作为元旦。但是,人们坚持要把朔日作为元旦,因此就把元旦延到冬至后10天。

2008年12月30日星期二

回教刑法

搜寻“回教刑法”中文字眼,看来比较可能出现的多是与我国马来西亚相关的政治新闻。

而一般人对于回教的法律认识比较片面。

而我个人看了看,还是延续杀人者死,他必不敢杀人。

问题是杀人的世界里并未充分彰显这说法完全有适切的约束力。

可以说杀人填命后,杀人的可能性仍存在。

这不是宗教的缺失,而是人对于克制自己私己的行为下仍有所不足。
http://www.yich.org/shu/ShowArticle.asp?ArticleID=1746

依据伊斯兰教法,是政教合一,伊斯兰教法有关穆斯林宗教、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等方面的行为法规。

如果非教徒,是否应该局限于他们拟定的法规,说法及做法出现必然惹争议。

伊斯兰教法是在《古兰经》和圣训的有关内容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形成于7-9世纪。在中世纪政法合一的伊斯兰国家中,它起着国法和指导社会生活的作用。以后,随各伊斯兰国家封建体制的瓦解和社会的变革,在多数伊斯兰国家,伊斯兰教法中有关社会间题的内容,有的已适应时代的需要而变化,有的已逐渐为现代法律所代替。

我们可以知道伊斯兰教法仍容许适应时代的需要而变化,也就是法律可以根据需求而制定,只要符合伊斯兰教及《古兰经》和圣训,如何达成回教最终的目标。

回教刑法不必然需要是一套一成不变的东西。

而这些变易及可以融合更大的感召,由于《古兰经》被认为是安拉的启示,其规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被公认为伊斯兰教法的主要来源,其律例明文和思想是教法学者推演法例的首要依据。

而教法学者推演法例必须更了解世代,令实行的法规不至于令服刑者不服,以德服人,更彰显宗教的宽大及精神的鸿深,避免非教徒对于信徒产生误解。

伊斯兰教法拥有公议——又译“签议”,原指伊斯兰社会全体一致同意的意见。

目前,由于宗教不同而产生对立,适切我们要消弭这些冲突面,进而减少战争。

宗教弃恶扬善,任何宗教的旨意殊途同归,我们不应该因为自身无法认同他人而令误解加深,我们更应该寻找契合理解及包容差异。

有人一直提出回教刑法罪大恶极,问题却不是回教刑法有罪,而诚然散播这样错误讯息的说法罪行更深,这就像我们说刀可以致伤人而选择全面禁止。是人的智慧不足,而非说法及物体本身存在问题。

2008年12月19日星期五

龜咯島(Kukup)转载

进入九十年代,龟咯居民开始想出另一条生财之道,就是以海边浮脚度假屋加上海鲜烧烤,以及卡拉OK等消闲娱乐配套,发展增值性旅游业。今天,这个渔村已盖有80家度假屋,而业主平时都是在外地工作,到周末才回来打理度假屋生意的龟咯人。

典型華人漁村。特色是建在水上一木柱支撐的屋子,屋子與屋子間有木板走道相互連接。這裡的海鮮也很聞名。。。

聽到這麽多人讚美此小島,真的忍不住了!不久前,我與親戚朋友們一同到龜咯島(Kukup)去度度假!起初,我還以爲那裏是很“kampung”的地方。。。誰知,我住的那閒度假屋不但“full air-con”,還備有karaoke設施!超爽的咯!除此之外,那閒度假屋幾乎每一閒廁所都裝有熱水器!洗澡時就不怕着涼了咯!

到kukup旅行前,你必須打電話到kukup的度假屋和屋主booking,不然去到哪裏就吃閉門羹了!儅你到達那裏,屋主會安排把你的車子停放在一個carpark。接著,他將會安排船隻載你到度假屋去。*如果海水過高,船隻不能航行,你就要自己走路到度假屋了!到達后,屋主會安排你們把行李放在各自的房間,過後再享用美味的午餐。。。在那裏,你不愁吃,因爲幾乎每一餐都有一絕的海鮮!(如果你在那裏住上一個月,包你變成肥薄薄 )。。。之後,你要做什麽都行,釣魚、唱K....爽死了!!!
大約3時左右,屋主還會親自炸蝦餅供我們享用。晚餐我覺得是最好不過的了!因爲我所享用晚餐食物有:barbecue的雞翅膀、屋主親自製作的燒魚、barbecue的肉乾、barbecue的魚丸等。。。
過後,我便去釣魚。我覺得不是釣魚咯,而是“釣蛇”!!我不騗你,你去試試。。。80%你釣到的都是水蛇。。。很"geli"的!
第二天早上,屋主將會準備好早餐。吃飽后,屋主將會安排到養殖場的船隻。我去的那個養殖場是靠上百個塑料桶讓它浮起來的!所以,你走在上面時總是搖搖晃晃,暈死了!~~參觀完畢,我們便乘坐船隻回到度假屋。。。大約12點,屋主安排我們到附近的海鮮樓吃午餐。。。之後,我們愉快地結束了我們的行程!!


http://on9g.com/cn/viewthread.php?tid=50084

港主制度

公元十九世纪的柔佛(马来西亚南端),地旷人稀,遍地荒野。马来统治者为开垦种植,便向新加坡华人广事招揽,鼓励其向柔佛移殖。来柔佛的垦植者,政府便拨两河交界处的土地给他们,这些地带俗称港脚,其主人是为港主,政府给港主以港契,以证明身分。

柔佛港主制度与港主所发行的货币初探

详细文章见:

http://www.southeastasiacoin.com/coin/cr03.xhtml

一、柔佛港主制度实施的时代背景
二、柔佛港主制度的推行及其特点
三、柔佛港主制度史上著名的港区及港主
四、港主制度下所发行的货币初探
1、19世纪中叶柔佛的法定流通货币
2、杨禧祥在素里里河港脚所发行的纸币
3、黄亚福在丰盛港所发行的港区货币
4、阿萨哥夫家族在龟咯垦殖区所发行的纸币
5、苏丹阿里在麻坡所铸造的锡币
6、一些曾经被误认为是港主所发行的铸币
7、小结
五、港主制度的废除与影响

一、柔佛港主制度实施的时代背景
  马来亚半岛南端的柔佛在十九世纪中叶以前,大部份是尚未开发的森林芭地。土地虽然辽阔,人烟却很稀少,约有两万多人口,而且大多是居住在柔佛河(旧柔佛Johore Lama)两岸的聚落,内地及东海岸鲜有人迹。
  1819年,英国人莱佛士(Thomas Stamford Raffles)登陆新加坡以后,便与镇守新加坡及柔佛的天猛公(Temenggong)[1]阿都拉曼(Abdual Rahman)及新扶持的柔佛王朝苏丹(Sultan)[2]胡欣(Husain )签订条约,租借新加坡[3]。
  1824年,英荷条约(Anglo Dutch Treaty)签订后,英、荷殖民主义者划清势力范围。新加坡以南的廖内群岛、苏门答腊、爪哇等地,归荷兰所属。新加坡及北部的马来半岛则落人英国人的势力范围内。这么一来,使得版图辽阔的柔佛王国(Johore Empire)陷人四分五裂的局面:
  ⑴廖内苏丹受荷兰保护,统治廖内群岛与龙牙岛等地。
  ⑵柔佛由天猛公阿都拉曼统治,苏丹胡欣只有虚名。
  ⑶彭亨则由首相冬阿里(Tun Ali)统治。这种分裂,使得新加坡的天猛公在柔佛取得有利的发展和机会。而柔佛王国则已名存实亡了。同年8月,新加坡驻扎官克劳福(John Crawfurd)再度与苏丹及天猛公订约,割让新加坡。
  1825年,天猛公阿都拉曼去世,由次子伊布拉欣(Ibrahim)继位,此时他年仅15岁。
  1938年,苏丹胡欣在马六甲的旅途中逝世,由其子东姑[4]阿里继位,可是却不被海峡殖民地政府承认其苏丹地位。东姑阿里据理力争,经过20年才于1855年与英国订约。
  ⑴英国承认其苏丹地位,但只能统治麻坡河一带,且不能世袭。
  ⑵柔佛其他地区的主权归天猛公伊布拉欣。
  1877年,苏丹阿里去世后,麻坡便合并入天猛公所统治的柔佛。这时候的柔佛是由天猛公伊布拉欣的儿子—阿蒲峇加(Abu Baka)治理。他是于1862年继承他父亲的职位。
  1885年,英国承认阿蒲峇加为柔佛苏丹。柔佛天猛公王统由此开始。而苏丹阿蒲峇加更被誉为“现代柔佛之父”(The father of modern Johore)。

丰盛港

丰盛港
  马来西亚柔佛州东北部渔港。在南海沿岸。背山面海,跨丰盛河两岸,有铁桥联系。附近海中大小岛屿罗列,为本州著名渔场。商业亦盛,多橡胶林。有公路经内地交通中心居銮西达马六甲海峡沿岸的巴株巴辖。离市区4公里的南海岸边,为旅游胜地。

http://baike.baidu.com/view/349960.htm

主要旅游景点

Tanjung Leman
面向南中国海,前往Pulau Sibu等岛屿的码头,Tanjung Leman本身也有一个度假村。在丰盛港-哥打路,丰盛港-哥打两县边界的国由(Petronas)油站转入油棕种植园,深入十多二十公里就可到达。

Endau Rompin National Park
兴楼云冰国家公园,世界最古老的森林之一。丰盛港-居銮路转入红土路,有指示牌。

丰盛港-居銮路(Jalan Mersing-Kluang)
马来西亚第一个有机稻田的所在地。

Tanjung Sekakap/Sri Pantai
海滨钓鱼圣地,无限之平静,令人心旷神怡之地。

丰盛港市区海滩
坐落在从Plaza R&R到Hotel Seri Malaysia的地段,中间部分有一个南海诸岛的纪念碑。

丰盛港市区
平静中的喧闹,号称全马最小间的Giant就坐落在此。

丰盛港渔港
“丰盛收获之渔港”,坐落在市区对岸的Mersing Kanan,丰盛港河岸。

Mersing Kanan“右丰盛港”
到地Keropok的盛产地。丰盛港驰名泰国餐馆“Green House”的所在地。

兴楼-Endau
丰盛港镇往北前进30多公里之海滨小镇,濒临柔彭两州边界。好旺村“Kg Hubong”,荣获2005年全国新村美化比赛亚军。

彭加梦-Penyabong
海边,奎笼(Kelong)

“水板”-Air Papan
海边,游泳胜地。

外岛
Pulau Sibu Tengah, Pulau Sibu Besar, Pulau Tinggi, Pulau Aur, Pulau Pemanggil, Pulau Rawa, Pulau Tioman(彭州)等等。

福隆港(马来西亚)

位于海拔1524米的福隆港(Fraser’s Hill),是彭享州的高山胜地,环境清幽,山上的都铎式(Tudor-style)洋楼错落有致\加上松林苍翠,山丘连绵起伏,令人犹如置身于英国乡郊。

  福隆港位于吉隆坡东北104公里外,车程约2小时。在过了新古毛(Kuala Kubu Baru)后,前往福隆港的路上,可见山脉延绵,潺潺流溪蜿蜒其中,美不胜收。车越往高处驶去,周遭植物和天气的变动也就越大。

  自山麓峡谷到山上胜地的车程特别怡人,而这段8公路的路程,只在早上7时至晚上7时开放,且是单行道。这段路的两端皆设有闸门管理系统,确保车辆于指定时间内上山下山,从而促使交通顺畅。

  在景色优美的山谷之间,福隆港高尔夫球场延绵起伏其中,高尔夫球爱好者必定乐畅开怀;这里又有许多不同级别的远足线可供选择,大自然爱好者实不应错过,置身其中,鸟声不绝于耳,偶尔还会听到长臂猴的叫声。对另一些游人而言,到菌类农场与花圃参观更具吸引力,还肯定买到心头好,满载而归。此外,其杰辽瀑布(Jeriau Waterfalls)也是一个广受欢迎的野餐地点。

  福隆港还有骑马场、儿童游乐场、网球场、以及设有暖水泳池的体育中心,让游人各适其式,也可租用脚踏车周游。

从1988年起的六月,鸟界盛事“国际观鸟大会”准时在福隆港举行,使得此“港”之声名更加远播,成为外国游客尤其是大自然爱好者及学者最爱的天堂,国际知名的观鸟地带。

福隆港的森林,有许多九曲十三弯的森林步道,都是英殖民时期所开辟的羊肠小径,来客都是通过这些衔接山路和独立式别墅的山路,来往目的地,看似凌乱,其实系统完整,主要的林道共有8条。

当年的主要川行通道,四通八达的捷径,如今却是一再让人迷失方向的森林小道,若没有熟悉森林者的带领,往往会落得迷路的下场,叫天不应,叫地不灵,一切,就只能听天由命,看个人造化决定生死。


http://www.bjlyw.com/html/2007-10-13/978167597.htm

一派胡言内对福隆港的评语与文章

http://richfoo.blogspot.com/2008/07/blog-post_22.html

2008年12月16日星期二

五十三佛功德

佛在《佛說觀藥王藥上二菩薩經》中宣說了聽聞、稱念、敬禮五十三佛的種種利益:



一、若有善男子善女人及餘一切眾生,得聞是五十三佛名者,是人於百千萬億阿僧祇劫不墮惡道。



二、若復有人能稱是五十三佛名者,生生之處常得值遇十方諸佛。



三、若復有人能至心敬禮五十三佛者,除滅四重五逆及謗方等皆悉清淨,以是諸佛本誓願故,於念念中即得除滅如上諸罪。



四、佛云:「我曾往昔無數劫時,於妙光佛末法之中出家學道,聞是五十三佛名,聞已合掌,心生歡喜,復教他人令得聞持,他人聞已展轉相教,乃至三千人。此三千人異口同音,稱諸佛名一心敬禮。如是敬禮諸佛因緣功德力故,即得超越無數億劫生死之罪。其千人者,花光佛為首,下至毘舍浮佛,於莊嚴劫得成為佛,過去千佛是也。此中千佛者,拘留孫佛為首,下至樓至如來,於賢劫中次第成佛。後千佛者,日光如來為首,下至須彌相,於星宿劫中當得成佛。 ……十方現在諸佛善德如來等,亦曾得聞是五十三佛名故,於十方面各皆成佛。

八十八佛的由來

世尊過去世曾在妙光佛的末法時期出家學道,聽聞五十三佛名,心生歡喜,於是輾轉教三千人皆受持五十三佛名,這三千人最後都成就佛果,此即三世千佛的由來。世尊又感眾生罪業深重,特令眾生禮拜三十五佛以求懺悔。所以只要真心學佛者,在此生有難遭遇想,生慚愧心,盡心盡力的奉持,必定能夠業障消除、智慧增長。



在清朝時,有一位道霈法師,年幼出家修行,第一次誦八十八佛名,身心即得到未曾有的清涼。到了年老時,每一次稱念,依舊法喜充滿,但從不知八十八佛名出自何經,於是深入經藏,才知道八十八佛的前五十三個佛名出自《藥王藥上經》,而後三十五個佛名則出自《大寶積經》。經中所陳述的始末甚為詳細,但當初集八十八佛名者,卻削去了經文,只錄佛號而已。道霈法師深怕往後的讀者,持此懺本視為泛泛之物,因輕慢而招罪過,因此節錄二經當中的緣起,想要讓行者能夠發起正信、大願,至誠懇切地禮敬誦持。

2008年12月14日星期日

马来西亚政党列表

国阵成员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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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阵线(简称:国阵) (英:National Front;马来:Barisan Nasional (BN))
马来西亚马来民族统一机构(或称:马来西亚全国巫人统一机构;简称:巫统) (英:United Malays National Organization;马来:Pertubuhan Kebangsaan Melayu Bersatu (UMNO))
马来西亚华人公会(简称:马华) (英:Malaysian Chinese Association;马来:Persatuan Cina Malaysia (MCA))
泛马来西亚印度国民大会(简称:国大党) (英:Malaysian Indian Congress;马来:Kongres India Se-Malaysia (MIC))
砂拉越土著保守联合党(简称:土保党) (英:United Traditional Bumiputera Party;马来:Parti Pesaka Bumiputera Bersatu (PBB))
砂拉越人民联合党(简称:人联党) (英:Sarawak United People's Party;马来:Parti Rakyat Bersatu Sarawak (SUPP))
马来西亚人民运动党(简称:民政党) (英:Malaysian People's Movement Party;马来:Parti Gerakan Rakyat Malaysia (GERAKAN))
马来西亚人民进步党(简称:进步党) (英:People's Progressive Party (Malaysia);马来:Parti Progresif Penduduk Malaysia (PPP))
沙巴自由民主党(简称:沙自民党或民主党) (英:Liberal Democratic Party (Sabah);马来:Parti Liberal Demokratik (LDP))
沙巴进步党(简称:沙进步党) (英:Sabah Progressive Party;马来:Parti Maju Sabah (SAPP))
沙巴人民团结党(简称:沙人民团结党) (英:United Sabah People's Party;马来:Parti Bersatu Rakyat Sabah (PBRS))
沙巴卡塔尔山杜顺姆鲁族统一机构(或称:沙巴民族统一机构;简称:沙民统) (英:United Pasokmomogun Kadazandusun Murut Organisation;马来:Pertubuhan Pasokmomogun Kadazandusun Bersatu (UPKO))
沙巴团结党(简称:沙团结党) (英:United Sabah Party;马来:Parti Bersatu Sabah (PBS))
砂拉越民主进步党(简称:砂民进党) (英:Sarawak Progressive Democratic Party;马来:Parti Demokratik Progresif Sarawak (SPDP))
砂拉越人民党(简称:砂人民党) (英:Sarawak People's Party;马来:Parti Rakyat Sarawak (PRS))

人民联盟成员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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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联盟 (英:People's Alliance;马来:Pakatan Rakyat)
泛马来西亚伊斯兰党(简称:回教党) (英:Islamic Party of Malaysia;马来:Parti Islam SeMalaysia (PAS))
马来西亚人民公正党(简称:公正党) (英:People's Justice Party (Malaysia);马来:Parti Keadilan Rakyat (PKR))
马来西亚民主行动党(简称:行动党) (英:Democratic Action Party (Malaysia);马来:Parti Tindakan Demokratik (DAP))

其他政党
--------------------------------
替代阵线(简称:替阵) (英:Alternative Front;马来:Barisan Alternatif)
马来西亚达雅族国民大会 (英:Malaysian Dayak Congress;马来:Kongres Dayak Malaysia (MDC))
马来西亚人民党(简称:人民党) (英:Malaysian People's Party;马来:Parti Rakyat Malaysia (PRM))
马来西亚劳工党(简称:劳工党) (英:Malaysian Workers' Party;马来:Parti Pekerja-Pekerja Malaysia (PPM))
泛马来西亚伊斯兰阵线(简称:回教阵线) (英:Pan Malaysian Islamic Front;马来:Barisan Jemaah Islamiah Se Malaysia (BERJASA))
砂拉越国民党(简称:砂国民党) (英:Sarawak National Party;马来:Parti Kebangsaan Sarawak (SNAP))
马来西亚印裔穆斯林国民大会 (英:Malaysian Indian Muslim Congress;马来:Kongres India Muslim Malaysia (KIMMA))
沙巴土著统一机构(简称:巴索党) (英:United Pasok Nunukragang National Organization;马来:Persatuan Kebangsaan Pasok Nunukragang Bersatu (PASOK))
社区联合国民大会(简称:国民议会党) (英:Community Coalition Congress;马来:Kongres Penyatuan Masyarakat (CCC))
沙巴人民联合阵线(简称:沙巴人联党) (英:Federated Sabah People's Front;马来:Barisan Rakyat Sabah Bersekutu (BERSEKUTU))
沙巴人民力量民主联合党(简称:沙诚意党) (英:United Democratic Sabah People's Power Party; ms:Parti Demokratik Setiahati Kuasa Rakyat Bersatu Sabah (SETIA))
砂拉越革新党(简称:革新党) (英:State Reform Party;马来:Parti Reformasi Negeri (STAR))
马来西亚人民公正阵线(简称:公正阵线) (英:Malaysian People's Justice Front;马来:Angkatan Keadilan Insan Malaysia (AKIM))
马来西亚民主党(简称:民主党) (英:Malaysian Democratic Party;马来:Parti Demokratik Malaysia (MDP))
泛马来西亚印度人进步阵线 (英:All Malaysian Indian Progressive Front;马来:Barisan Kemajuan India Se-Malaysia (AMIPF))
马来西亚旁遮普族党(简称:旁遮普党) (英:Punjabi Party of Malaysia;马来:Parti Punjabi Malaysia (PPM))
砂拉越达雅族党(简称:达雅党) (英:Sarawak Native People's Party;马来:Parti Bangsa Dayak Sarawak (PBDS))
马来西亚社会主义党(简称:社会主义党) (英:Socialist Party of Malaysia;马来:Parti Sosialis Malaysia (PSM))
马来西亚国家党(简称:国家党) (英:National Party (Malaysia);马来:Parti Negara)
全国大专生党(简称:大专生党) (英:National Student's Party;马来:Parti Mahasiswa Negara (PMN))

2008年12月13日星期六

语言的产生

1、语言的产生是指人们通过语言器官或手的活动把所要表达的思想说出或写出来,他包括说话和书写两种形式。语言产生的单位主要有:音素、音节、语素、词、短语、句子。
  2、语言产生可以分为不同的阶段。如:构造阶段:根据目的确定要表达的思想;转化阶段:运用句法规则将思想转换成语言的形式;执行阶段:将语言形式的信息说出或写出。
  3 语言为什么采用声音作为手段?
  声音不受白天黑夜的限制,优于视觉;语言传播的有效距离大于手势;语言采用声音作为手段,可以一边说话,一边劳动;手语,手势的速度赶不上声音;所以,声音作为语言的传播手段是人类进化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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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语言

程序是机器指令的序列,入乡随俗,使用机器指令编写程序,是人们最初和最自然的选择。机器指令的集合就是机器语言。机器语言是二进制的,不易被人理解,太难掌握;而且因机器而异,程序不易移植。
  汇编语言 将每条机器指令配上一个助记符,如Add,Jump等就形成简单汇编语言。简单汇编语言中的语句与机器指令一一对应。将简单汇编中的与机器相关部分分离出去,由系统完成,就形成宏汇编。现在所说汇编语言,一般都指宏汇编。汇编语言比机器语言容易一些,但仍然很难掌握;而且因机器而异,程序不易移植。
  Fortran 第一个高级程序设计语言,50年代由IBM发明,主要用于科学计算,现在仍有人使用。
  COBOL 主要数据处理,现在仍在大型数据库等应用中广泛使用。
  BASIC 主要用于初级计算机教育,在微机发明后,得到大发展。微软公司靠他起步。
  ALGOL 建立在坚实理论基础上的程序设计语言,60年代被认为最有前途的,现在已经很少有人使用了。
  PASCAL 专为计算机教育而发明的程序设计语言,对于促进结构化程序设计方法的普及有很大作用,现在仍有多人在学。
  C/C++ C与Unix操作系统结伴而生,BELL实验室发明,目标代码效率高,可以用来编系统软件。C也是BELL实验室发明,是在C上增加了面向对象特性,是现在使用最广泛的程序设计语言。
  Java 最新的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语言,面向internet,Sun公司发明,可以一次编程,到处运行。
  语言分为第一语言和第二语言。
  一个人从小通过和同一语言集团其它成员(如父母、亲属、周围的人们)的接触,自然学到并熟练运用于交际和思维过程中的语言。本族语言或母语一般说都是个人的第一语言,也是主要语言。
  人出生后,首先掌握和使用的语言,叫第一语言。第二语言专指本国内非本族语。在多民族国家里,第二语言往往是和第一语言同时被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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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的发明

 对于文字的发明,古人更加认为是一件了不起的大事。《淮南子》里说:“昔者仓颉作书而天雨粟,鬼夜哭。”最能表示文字的神力的是符□,这是跟口语里的咒语相当的东西。一般的文字也都沾上迷信的色彩,有字的纸不能乱扔,要放在有“敬惜字纸”标签的容器里,积聚起来烧掉。文字里边当然也有避讳,嘴里不能说的名字,纸上也不能写;必得要写就得借用同音字,或者缺一笔。
  据估计,世界上大约有5600多种语言,其中使用人数超过100万的语言有100种左右,超过5000万的有20种左右。
  语言虽然可以作文字的基础,但语言毕竟不等于文字,尽管各国科学界和宗教界做出很大努力,然而世界上还有四分之二的语言没有相应的文字。
  汉语,英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等,是世界主要语言,也是联合国的工作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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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语言是思维工具和交际工具。它同思维有密切的联系,是思维的载体和物质外壳和表现形式。语言是符号系统,是以语音为物质外壳,以语义为意义内容的,音义结合的词汇建筑材料和语法组织规律的体系。语言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是进行思维和传递信息的工具,是人类保存认识成果的载体。语言具有稳固性和民族性。
  语言是人类的创造,只有人类有真正的语言。许多动物也能够发出声音来表示自己的感情或者在群体中传递信息但是这都只是一些固定的程式, 不能随机变化。只有人类才会把无意义的语音按照各种方式组合起来,成为有意义的语素,再把为数众多的语素按照各种方式组合成话语,用无穷变化的形式来表示变化无穷的意义。
  人类创造了语言之后又创造了文字。文字是语言的视觉形式。文字突破了口语所受空间和时间的限制,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语言和文字是人类自己创造的,可是在语言文字的神奇作用面前,人们又把它当做神物崇拜起来。他们用语言来祝福,用语言来诅咒。他们选用吉利的字眼做自己的名字,做城市的名字,做器物和店铺的名字。他们甚至相信一个人的名字跟人身祸福相连,因而名字要避讳。皇帝的名字、长官的名字、祖宗和长辈的名字不能叫,一般人也都在“名”之外取一个“号”,彼此不称名而称号。在后世,认为这是礼貌;在远古,这是人身保护。现代各地口语里也常常有些词语起源于避讳;不久以前,很多行业有各自的避讳字眼。从前有些人家,因为小孩儿不懂得避讳,在堂屋里贴一张纸条“童言无忌”,意思是小孩儿说的话不算数。
  凡有人类的地方就会有语言。世界上到底有多少种语言呢?据德国出版的《语言学及语言交际工具问题手册》说,现在世界上查明的有5651种语言(当然,这个数字还在增加中)。其中4200种左右得到人们的承认,成为具有独立意义的语言。其余有500种语言为人们所研究。另外,约有1400多种还没有被人们承认是独立的语言,或者是正在衰亡的语言。如澳大利亚有二百五十种语言仅被4万多人使用,而这些澳大利亚土著民族还不得不使用英语,长期以来,这些语种便渐趋衰亡。在美国同样也有很多正在衰亡的语言。如北美印第安人有170种语言,其中许多种语言如今只有一小部分人用它们来交谈。他们的子孙已不了解自己祖宗的语言,而习惯于用英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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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文化一词起源于拉丁文的动词“Colere”,意思是耕作土地(故园艺学在英语为Horticulture),后引申为培养一个人的兴趣、精神和智能。文化概念是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在1871年提出的。他将文化定义为“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风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获得的能力与习惯的复杂整体”。此后,文化的定义层出不穷,克莱德·克拉克洪在1950年代末期搜集了100多个文化的定义。
  文化在汉语中实际是“人文教化”的简称。前提是有“人”才有文化,意即文化是讨论人类社会的专属语;“文”是基础和工具,包括语言和/或文字;“教化”是这个词的真正重心所在:作为名词的“教化”是人群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的共同规范(同时这一规范在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的对象化成果中得到体现),作为动词的“教化”是共同规范产生、传承、传播及得到认同的过程和手段。
  用什么来区分同在一个地球的人们?用血缘?用皮肤?用人种?用地理?
  这些都无法从根本上区分清楚.到底我为什么是某某国家的人.应该是心.一种拥有文化底蕴的心.
  文化是具有独特性.有句话叫作:互相尊重.互相包容.
  这便是人们了解到了文化具有的独特性.采取的一种比较科学的态度.
  文化小到人们心中.大到国与国之间.
  据专家考证,“文化”是中国语言系统中古已有之的词汇。“文”的本义,指各色交错的纹理。《易? 系辞下》载:“物相杂,故曰文。”《礼记? 乐记》称:“五色成文而不乱。”《说文解字》称:“文,错画也,象交叉”均指此义。在此基础上,“文”又有若干引申义。其一,为包括语言文字内的各种象征符号,进而具体化为文物典籍、礼乐制度。《尚书? 序》所载伏曦画八卦,造书契,“由是文籍生焉”,《论语? 子罕》所载孔子说“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是其实例。其二,由伦理之说导出彩画、装饰、人为修养之义,与“质”、“实”对称,所以《尚书·舜典》疏曰“经纬天地曰文”,《论语·雍也》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其三,在前两层意义之上,更导出美、善、德行之义,这便是《礼记·乐记》所谓“礼减两进,以进为文”,郑玄注“文犹美也,善也”,《尚书·大禹谟》所谓“文命敷于四海,祗承于帝”。
  “化”,本义为改易、生成、造化,如《庄子·逍遥游》:“化而为鸟,其名曰鹏”。《易·系辞下》:“男女构精,万物化生”。《黄帝内经·素问》:“化不可代,时不可违”。《礼记·中庸》:“可以赞天地之化育”等等。归纳以上诸说,“化”指事物形态或性质的改变,同时“化”又引申为教行迁善之义。
  “文”与“化”并联使用,较早见之于战国末年儒生编辑的《易·贲卦·象传》:(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这段话里的“文”,即从纹理之义演化而来。日月往来交错文饰于天,即“天文”,亦即天道自然规律。同样,“人文”,指人伦社会规律,即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纵横交织的关系,如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构成复杂网络,具有纹理表象。这段话说,治国者须观察天文,以明了时序之变化,又须观察人文,使天下之人均能遵从文明礼仪,行为止其所当止。在这里,“人文”与“化成天下”紧密联系,“以文教化”的思想已十分明确。
  西汉以后,“文”与“化”方合成一个整词,如“文化不改,然后加诛”(《说苑·指武》),“文化内辑,武功外悠”(《文选·补之诗》)。这里的“文化”,或与天造地设的自然对举,或与无教化的“质朴”、“野蛮”对举。因此,在汉语系统中,“文化”的本义就是“以文教化”,它表示对人的性情的陶冶,品德的教养,本属精神领域之范畴。随着时间的流变和空间的差异,现在“文化”已成为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宽广的多维概念,成为众多学科探究、阐发、争鸣的对象,但基本形成了以下的共识:
  文化作为人类社会的现实存在,具有与人类本身同样古老的历史。人类从“茹毛饮血,茫然于人道”(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二十)的“植立之兽”(《思问录·外篇》)演化而来,逐渐形成与“天道”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人道”,这便是文化的创造过程。在文化的创造与发展中,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而文化便是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在实践中的对立统一物。这里的“自然”,不仅指存在于人身之外并与之对立的外在自然界,也指人类的本能、人的身体的各种生物属性等自然性。文化的出发点是从事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活动,进而也改造自身即实践着的人。人创造了文化,同样文化也创造了人。举例言之:一块天然的岩石不具备文化意蕴,但经过人工打磨,便注入了人的价值观念和劳动技能,从而进入“文化”范畴。因此,文化的实质性含义是“人化”或“人类化”,是人类主体通过社会实践活动,适应、利用、改造自然界客体而逐步实现自身价值观念的过程。这一过程的成果体现,既反映在自然面貌、形态、功能的不断改观,更反映在人类个体与群体素质(生理与心理的、工艺与道德的、自律与律人的)的不断提高和完善。由此可见,凡是超越本能的、人类有意识地作用于自然界和社会的一切活动及其结果,都属于文化;或者说,“自然的人化”即是文化。
  长期以来,人们在使用“文化”这一概念时,其内涵、外延差异很大,故文化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着眼于人类与一般动物、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本质区别,着眼于人类卓立于自然的独特的生存方式,其涵盖面非常广泛,所以又称作“大文化”。梁启超在《什么是文化》中称,“文化者,人类心能所开释出来之有价值的共业也”,这“共业”包含众多领域,诸如认识的(语言、哲学、科学、教育)、规范的(道德、法律、信仰)、艺术的(文学、美术、音乐、舞蹈、戏剧)、器用的(生产工具、日用器皿以及制造它们的技术)、社会的(制度、组织、风俗习惯)等等。广义的“文化”从人之所以为人的意义上立论,认为正是文化的出现“将动物的人变为创造的人、组织的人、思想的人、说话的人以及计划的人”,因而将人类社会——历史生活的全部内容统统摄入“文化”的定义域。一般来说,文化哲学、文化人类学等学科的研究工作者多持此类文化界说。
  与广义“文化”相对的,是狭义的“文化”。狭义的“文化”排除人类社会——历史生活中关于物质创造活动及其结果的部分,专注于精神创造活动及其结果,所以又被称作“小文化”。1871年英国文化学家泰勒在《原始文化》一书中提出,文化“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是狭义“文化”早期的经典界说。在汉语言系统中,“文化”的本义是“以文教化”,亦属于“小文化”范畴。本世纪40年代初,毛泽东在论及新民主主义文化时说:“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这里的“文化”,也属狭义文化。《现代汉语词典》关于“文化”的释义①,即“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当属狭义文化。一般而言,凡涉及精神创造领域的文化现象,均属狭义文化。
  综上所述,现代人们在某一地区或某一事物上时使用“文化”这一概念时,是就“狭义文化”而言的。除了上述所说的含义外,当代中国社会在使用“文化”概念时一般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性:(1)历史性(2)群体性(3)影响性。如华夏文化、吴文化、饮食文化、服饰文化等。众所周知,北京的胡同记下了北京历史的变迁、时代的风貌,并蕴涵了浓郁的地方文化生活气息,是天然的北京民俗风情展览馆,烙下了北京市民的各种社会生活的印记,故由此而产生的“文化”含义,当然应同于“华夏文化”诸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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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社会 :
  society

社会一词并没有太正式明确的定义,一般是指由自我繁殖的个体构建而成的群体,占据一定的空间,具有其独特的文化和风俗习惯,并且拥有简单或以上的分工。由于社会一般被认为是人类所特有的,所以社会和人类社会一般具有相同的含义。但在科学研究和科幻小说等等里面,有时亦可作“外星人社会”。狭义的社会,也叫“社群”,可以只指群体人类活动和聚居的范围,例如是村、镇、城市、聚居点等等;广义的社会则可以指一个国家、一个大范围地区或一个文化圈,例如是英国社会、东方社会、东南亚或西方世界,均可作为社会的广义解释,也可以引申为他们的文化习俗。以人类社会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叫做社会学。
  社会学主要研究相对现代尤其是当代的人类社会行为,从过去主要研究人类社会的起源、组织、风俗习惯的人类学倾向变为以研究现代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中的组织性或者团体性行为的学科,在社会学中,人们不是作为个体,而是作为一个社会组织、群体或机构的成员存在。
  在中国古籍中 ,“社会”一词始于《 旧唐书·玄宗纪上》。“社会”一词产生于古代.那时人们特别重视土地和粮食,认为土地和粮食是养育人的根本,因此对社稷神非常崇拜.社,就是土地神;稷,就是五谷神。当时,从最高统治者到平民百姓,对社稷神都有着深深的感情,他们会在春秋这两个季节用不同的方式祭祀社稷神。
  在民间,为了便于祭祀,产生了以祭祀为中心的社会组织-----社。社的大小不一样,有的"社"上百家,到了举行祭祀活动的那天,全社的人都要参加。无论男女,都要放下手中的活计,在祭坛旁的树下搭起棚屋,并从自己的家里带来酒和菜,举行隆重而庄严的仪式。祭祀活动结束后,大家在一起畅饮欢歌,热闹非凡,可以说那是民间的盛大节日。后来,有人就把这种集会的方式叫做"社会"再后来,逐渐演变为现代"社会"一词的含义。在西方,英语 society 和法语 socit 均源于拉丁语socius一词 , 意为伙伴 。 现代汉语中的“社会”这个词,已是一个抽象名词,词语来自日语,是日本学者在明治年间对西方“society”的翻译。将society ”一词译为汉字“社会”。但“社会”在 古汉语中,基本上是一个抽象名词,特指每年春秋两季乡村学塾举行的祭祀土地神的集会。《辞海》上举《东京梦华录·秋社》中的一段话来说明这个词:“八月秋 社……市学先生预敛诸生钱作社会,以致雇倩祗应、白席、歌唱之人。

归时各携花篮、果实、食物、社糕而散。春社、重午、重九,亦是如此。”但这个词传入日本后,渐渐别有所指。据日本学者铃木修次考证,在江户末期,日本已将以教会为中心的教团、教派称作“社会”,近代中国学者在翻译日本社会学著作时,袭用此词,中文的“社会”一词在一定程度上才具有现代通用的含义了。


特征


社会并不等同于群体。社会是人类相互有机联系,互利合作形成的群体。
  人类社会与人群的区别在于:
  1、社会各成员之间联系是必然的紧密的;
  2、社会具有较复杂的组织结构;
  3、社会具有相对集中统一的价值取向、文化特征并得到成员的基本认同;
  4、社会中有比较健全的生存和生产的职能和分工,具有对环境的适存度。
  特征主要有:①是有文化、有组织的系统。是由人群组成一定的文化模式组织起来的。②生产活动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进行生产。③任何特定的历史时期,都是人类共同生活的最大社会群体。④具体社会有明确的区域界限,存在于一定空间范围之内。⑤有连续性和非连续性。任何一个具体社会都是从前人继承下来的一份遗产;同时,又和周围的社会发生横向联系,具有自己的特点,表现出明显的非连续性。⑥有一套自我调节的机制,是一个具有主动性、创造性和改造能力的“活的有机体”,能够主动地调整自身与环境的关系,创造自身生存与发展的条件。

宗教的起源

早在原始社会宗教就已经存在,它产生的根源和基础在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以及原始人对自然斗争力量的软弱。那时,宗教规范往往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


  在最原始时代,在阶级分化发生之前,人类就开始了各种宗教活动。这一点在许多考古发现和历史记载中都可以知道。人是自然界最复杂的生物,特别在思想和精神方面比自然界其它生物都要复杂;而且人的行动是受思想支配的。为什么人的思想活动,人对自然力的敬畏,对自然界种种现象的思考等精神活动会变成宗教这种社会性的活动呢?从原始宗教的产生来看,在管理人的集体活动的组织,如国家机器,还没有产生,科学和教育还十分不发达的时代,宗教是限制人的自然属性,保证和培养人的社会性的唯一有效的手段。


从考古和民间传说我们了解到,原始宗教祭拜的是他们身边的东西,如猎人祭拜的是各种动物、山神;渔民祭拜的是河神、水神;采集人祭拜的可能是各种植物,树神、花神。这些祭拜对象既不是抽象的心灵之神,也不是唯一的主宰天地的神,而是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的自然之物。而且,祭拜活动都是全体部落成员参加,由部落首领或者由所谓可以和神灵交流的祭师主持。所以,祭拜活动,不仅是一种仪式,而且是作为增强全体人员的集体意识的一种活动。可能后者才是祭拜活动的真正目的。

至于,精神寄托、心灵安慰等祭拜和宗教的高级作用只是后来宗教的发展和在社会活动中普及以后带来的次要作用,而不是宗教成为一种非常主要的社会活动的根本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集体活动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随着国家这种高级组织形式的出现,宗教祭拜也越来越抽象,死人、鬼魅、幽灵等进入祭拜对象,宗教祭拜仪式越来越恐怖,甚至要用人来做祭拜奉物。这些行为如果说是精神寄托、心灵安慰就不大合理了,而解释为压制人的自然特性,支持加强人的社会性到是更加合理些。特别宗教的强调服从性,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是宗教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主要原因。

所以,历代都有统治者特别热中于宗教仪式,有些时候他们还会利用手中掌握的国家机器来推行他们看中的某个宗教,甚至于一些统治者把某个宗教定为国教与国家法令一致,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往往也是宗教的最高领袖。也就是为了充分利用宗教所具有的保证和培养人的社会性的作用.

http://baike.baidu.com/view/9438.htm?func=retitle

宗教

宗教信仰和组织的种类繁多以致于学者们很难给总价下一个可普遍接受的定义。为了克服带着文化偏见看待宗教的易犯错误,最好的做法是从宗教不是什么谈起。
  首先,不应该将宗教等同于一神教(信仰一个神)。其次,不应该把宗教等同于控制信徒行为的道德律令--类似于传说中摩西从上帝那里获得的戒律。第三,宗教也未必禅师人类是如何产生的。第四,不应该将宗教等同于超自然的事物,从而认为宗教就必然包含着对“超越感知范围”之世界的信仰。
  那么宗教是什么。几乎所有的宗教都具有如下的特征:宗教包含了一套能够激发崇敬感和敬畏感的象征符号,并与信奉者团体实施的仪式或庆典(譬如教堂礼拜)联系在一起。社会学家通常认为集体庆典的存在是区分宗教和巫术的一个主要因素,尽管两者的边界也不是很清楚。


宗教与迷信的区别


迷信泛指对人或事物的盲目信仰或崇拜。在我国历史上长期活动的卜筮、相术、风水、算命、拆字、召魂、圆梦等大多产生或流行于封建社会,习惯上称为封建迷信。宗教信仰与迷信从认识论上的确有共同之处,它们都相信和崇拜神灵或超自然力量。但是迷信不属于宗教范畴,其区别在于:
  第一、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宗教在适应人类社会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特有宗教信仰、宗教感情和与此种信仰相适应的宗教理论、教义教规,有严格的宗教仪式,有相对固定的宗教活动场所,有严密宗教组织和宗教制度。而迷信既没有共同一致的崇拜物,也没有既定的宗旨、规定或仪式,也不会有共同的活动场所。迷信的对象可能是神仙鬼怪,也可能是山川树木。迷信一般是指神汉、巫婆和迷信职业者以巫术所进行的看相、算命、卜卦、抽签、拆字、圆梦、降仙、看风水等活动,群众去看相只是为了预卜前途命运,并不是把它作为自己的世界观;迷信职业者不过是利用这些活动骗人钱财,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
  第二、宗教是一种文化现象。宗教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不断吸收人类的各种思想文化,与政治、哲学、法律、文化包括文学、诗歌、建筑、艺术、绘画、雕塑、音乐、道德等意识形式相互渗透、相互包容,成为世界丰富文化的成份,迷信不具有这些特点。
  第三、宗教有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管理,开展规范的宗教活动。在国家法律范围内,宗教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都受到保护。国家宗教政策鼓励宗教发扬各自的优良传统和积极因素,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而迷信只是少数迷信职业者图财害命的骗术,某些迷信组织更是藏污纳垢、残害群众,甚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场所。
  有些人认为,不是宗教徒无法研究宗教。但是人又不可能同时信仰多个宗教。因此他们以为,处在宗教里是无法研究宗教的。但实际上有很多宗教徒都在潜心研究其他的宗教派别。
  因为对于他们来说,神只有一个,虽然会有不同的称呼、形象,乃至于“分身”,这一点多少类似于希腊-罗马世界的宗教观。



宗教一词的来历


中国文化认为:有一个创始人、有崇拜对象为“宗”;有一群追随者,有一定的祭祀仪式为“教”;西方文化的宗教religion是从拉丁词“re”和“legere”演变来的,意思是“再”和“聚集”,就是一群人为了一个目的聚集在一起的意思,发展到有同一信仰,同一信念,为了这一信仰而到了不畏生死的地步。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文中,宗教这个词,与英文的religous beliefs的含义本来并不对等。本来在中文中的宗教,是佛教的术语,并不是现在的内涵和外延。比如历史上,中国的道教,即不用这个名词来称呼。宗教这个词用来泛指所有宗教信仰乃是由翻译造成的词义变化。宗教这个词作为佛教专门术语的含义,即自证为宗、化他名教反而被忘却了。

法律

法律 [fǎ lǜ]
  英文名称:Law
  
  “法”
  拉丁文jus,
  法文droit,
  德文Recht,
  俄文право,
  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从“法”的词源看,虽都喻意公平和正义,但在阶级社会里,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公平、正义观,法所体现的,只能是不同统治阶级的公平、正义观。
  简述: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tgrtetrfhtgrrrr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法律:
  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
  现代词典----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这里----是指狭义的法律,即由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基本法律:
  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基本法」所味意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
  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67条)。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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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政府
  government
  国家政权机构中的行政机关。政府作为统治阶级行使国家权力、实施阶级统治的工具,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随着国家的发展和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政府的职能将不断扩大,政府机构也逐步完善;随着国家的消灭,政府也将而消亡。
  在现代国家,一般由宪法和法律规定政府的结构、组成和职权。政府是国家机器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它的职能是代表统治阶级实行政治统治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政府直接指挥国家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暴力机器,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进行政治统治。同时,政府还必须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这是政府进行政治统治的前提和基础。政府的职权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指挥国家机器,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管理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社会福利等。对外,则发展与其他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保卫本国领土完整和主权不受侵犯,维护国家的独立等。政府的职能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断扩大。
  政府一般设公安、司法行政、国防、外交、财政、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科技、文教、体育、卫生、环境保护等职能机构,分别管理国家各方面的行政事务。
  亚里士多德根据统治者人数的多少把政府分为3类:个人统治的君主政府、少数人统治的贵族政府、多数人统治的共和政府。根据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相互关系,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可分为内阁制政府、总统制政府、半总统制政府、委员会制政府等。其中,总统制政府与内阁制政府是资本主义国家最主要的2种政府类型。马克思主义根据国家的性质把政府分为奴隶制国家政府、封建制国家政府、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和社会主义国家政府4种。
  按管辖范围单一制国家的政府可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联邦制国家则有联邦政府、邦(州)政府。单一制国家的中央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权力,统一领导国家事务。地方政府则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区域内的公共事务。有的国家,由中央政府任免地方政府首长。联邦制国家的联邦政府代表国家,它依据联邦宪法行使国家外交、国防、财政等主要权力。邦(州)政府则根据联邦宪法和本邦(州)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对联邦政府负责。
  我国一般把政府界定为执行国家权力,进行政治统治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关.广义的政府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公共机关的总合;狭义的政府是指一个国家的行政机关.一般我们使用狭义的政府概念.
  政府是一个国家的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的总合.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政府.
  政府职权,政府职责和政府职能的区别
  政府职权——指法律赋予政府机关的权力.我国政府的职权是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赋予的.政府职权通常称为行政权.
  政府职责——指政府因拥有法律赋予职权所产生的责任.这体现了权责统一,有权必责
  政府的职能——指政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所承担的职责和功能.具体地说,就是指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在国家的政治,经济以及其它社会事务的管理和服务中所应履行的职责及其所应发挥的作用。
  我们判断政府好坏的最重要标志就是,政府能不能保证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如不能保证就丧失基本合法性。
  所谓一般意义的政府,即抽象的意义上所谓的超越国家和阶级、超越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政府。
  所谓国家机构的政府,是有阶级社会的政府,它和国家、阶级、政党是联系在一起的。这种政府是国家机器的主要组成部分,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政党争夺的主要对象。
  由社会需要产生、凌驾于社会之上并为社会服务的公共权利机构,就是非国家机构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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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0日星期三

新加坡的各大旅游点及地址!!☆(齐全)

自然与主题公园

圣淘沙 SENTOSA  
地址:33 Allanbrooke Road Sentosa Singapore 099981
电话:6275 0388/1800-7368672(圣淘沙岛热线)
网址:
http://www.sentosa.com.sg

Harbour Front地铁站出去会看到免费BUS前往

动物园  SINGAPORE ZOOLOGICAL GARDENS 
地址:80 Mandai Lake Road
Singapore 729826
电话:62693411     
网址:
http://www.zoo.com.sg/

乘地铁到宏茂桥(Ang Monkio)站(NS16)下车,然后乘新巴公共汽车138号

飞禽公园 JURONG BIRDPARK 地址:2 Jurong Hill Singapore 628925
电话:6265 0022    
网址:
http://www.birdpark.com.sg

文礼地铁站(W12)转194号或251号巴士

植物园  SINGAPORE BOTANIC GARDENS 地址:1 Cluny Road Singapore 259569
电话:6471 7361
搭 7,75,77,105,106,123,174号巴士,短程巴士2号往正门或搭 66,67,151,153,154,156,170,171,182,186 号巴士往武吉知马路部分。

裕华园与星和园  CHINESE AND JAPANESE GARDENS  
地址:1 Chinese Garden Road, Singapore 619795
电话:6261 3632
搭154,180或335号巴士或裕华园地铁站(W10)

裕廊爬虫园  Jurong Reptile Park  費用:入場費成人-S$7 孩童-S$3.5
開放時間:09:00 - 18:00(每日)
如何前往:搭MRT Boon Lay,转194,251        地址:241 Jalan Ahmada Ibrahim , Singapore 629143
电话:6261-8866 雪城  Snow City   
321号裕廊镇大会堂路(万象馆隔邻) 电话6560-0179。

鱼尾狮公园  Merlion Park   
搭mrt至萊佛士坊站(Raffles Place) 再步行前往即可
www.visitsingapore.com/merlion

  新加坡河 Singapore River 加冷河畔消闲区 Stadium Waterfront 从乌节路乘新巴16号
电话6344 2660

Escape 主题乐园
如何前往:巴西立(pasir ris)地铁站步行十分钟左右或搭 6, 12, 17, 21, 89, 354, 357, 358, 518 号巴士。
地址:11 巴西立弄 (11 Pasir Ris Close)
电话:6581 9112
网址:www.escapethemepark.com.sg
去的朋友注意!!开放时间:周日下午5:00至下午10:30,周未和公共假期上午10:00至下午10:30
旁边还有现在新开的大型水上游乐园哦!!!!!

福康宁公园(FORT CANNING PARK) 地址:51 Canning Rise Singapore 179872
电话:6333 0510
乘地铁到多美哥(Dhoby Ghaut)然后步行至Fort Canning Road。

双溪布洛  SUNGEI BULOH WETLAND RESERVATION 乘地铁至兀兰(Woodlands)站或克
兰芝(Kranji)站,然后换乘TIBS 925 公共汽车
地址:301 Neo Tiew Crescent Singapore 718925
电话:6794 1401
网址:
http://www.sbnp.org

武吉知马山 Bukit Timah Nature Reserve 
捷運: 搭乘捷運到紐頓(Newton) 站,然後搭乘171路
地址: 177 Hindhead DriveSingapore 589333
電話: (65) 6468 5736
網址: www.nparks.gov.sg/parks/n_a/par-n_a-bt_tim_nat_res.shtml

拉柏多公园 Labrado Park 如何前往:搭 10,30,51,143,176 号巴士。
地址:拉柏多维拉路(Labrador Villa Road)

海希德自然公园 Hindhede Nature Park 乘搭新巴170、173或八达巴士67、75、171、184、852、961,在武吉知马上段的保护区外下车,步行约10分钟,就能抵达保护区。

肯特岗公园 Kent Ridge Park 如何前往:
搭 200 号巴士
在南波那维斯达路下车或搭 92 号巴士在科学园通道下车或
搭 10,30,51,61,143,176 号巴士在巴西班让路下车。
地址:维安通道 (Vigilante Drive)
西海岸公园 West Coast Park 西海岸公园位于西海岸大路和西海岸连路交界处,可乘176号
麦里芝蓄水池 MacRitchie Reservoir 在乌节路(Orchard Road)乘坐132号或167号

克兰芝蓄水池
贝雅士蓄水池 Lower Pierce 在乌节路Orchard Road)乘坐167号
乌敏岛 PULAU UBIN 从丹娜美拉(Tanah Merah)地铁站搭乘2号或29号公共汽车至樟宜村(Changi Village)巴士转换站,再在樟宜码头(Changi Point)搭乘10分钟的渡船。船票为2新元,服务时间是上午6:00至晚上 11:00。

龟屿 Kusu Island 如何前往:
搭 10,30,61,65,80,85,93,97,100,131,143,145,166,188,507,521 或 855 号巴士前往世界贸易中心渡轮码头乘搭渡轮。
渡轮营业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两趟开船时间 上午 10:00 和下午 1:30
回程时间 上午10.45 和下午 2:15
星期天和公共假期开船时间
上午8:45, 上午10:15, 上午11:45, 下午1:30, 下午3:30, 下午5:15
回程时间
上午9.20, 上午10.50, 下午12.20, 下午2.05, 下午4.05, 下午5.50
农历九月时渡轮班次将会增加。

圣约翰岛 ST JOHN'S ISLAND 在位于世界贸易中心(World Trade Centre)的新加坡游轮中心搭乘渡轮。
渡轮出发时间为上午10:00和下午1:30 (周一至周六)
9:00am、11:00am、1:00pm、3:00pm、5:00pm(周日及公定假日)
返回时间为上午11:15和下午2:45 (周一至周六)
10:15am、12:15am、2:15pm、4:15pm、6:15pm(周日及公定假日)

博物院与展览馆 新加坡科学馆 SINGAPORE SCIENCE CENTRE
乘地铁到裕廊东站(Jurong East)然后乘新巴335号公共汽车
地址:15 Science Centre Road Singapore 609081
电话:6425 2500
网址:
http://www.sci-ctr.edu.sg 万象馆

知新馆 SINGAPORE DISCOVERY CENTRE 从市区只需约三十分钟车程,使用泛岛快速公路的第四十号出口处或亚逸拉惹快速公路第二十号出口处直达知新馆。
  地铁/巴士(MRT/Bus)
  乘搭文礼转换站(W12),再转搭193号直达知新馆

新加坡历史博物馆 Singapore History Museum (因装修,自2003年4月27日起停业, 于2006年重新开业)
地址: 93 Stamford Road Singapore 178897
电话: 6332 3251
网址:
http://www.museum.org.sg/SHM/shm.shtml

亚洲文明博物馆 ASIAN CIVILISATIONS MUSEUM 地址: 39 Armenian Street Singapore 179941
电话: 6332 3015,6332 3284
网址:
http://www.museum.org.sg/ACM/acm.shtml

从地铁政府大厦(City Hall)站步行至史丹福路(Stamford Road),在 MPH书店转入亚米尼亚街(Armenian Street)。博物馆在MPH书店的斜对面

新加坡集邮馆 Singapore Philatelic Museum 如何前往:
政府大厦地铁站(C2)步行约5分钟
或搭2,12,33,51,61,62,81,84,103,124,145,147,166,174,190,197号巴士。
地址:23-B 哥里门街
   (23-B Coleman Street)
电话:6337-3888
网址:
www.spm.org.sg

新加坡美术馆 SINGAPORE ART MUSEUM   
地址: 71 Bras Basah Road Singapore 189555
如何前往:
政府大厦地铁站(C2)步行约10分钟
或搭7, 14, 16, 77, 97, 131, 167, 602, 603, 605, 607号巴士。
地址:71 勿拉士巴沙路
   (71 Bras Basah Road)
电话:332 3216
网址:
www.museum.org.sg/SAM/sam.shtml

空军博物馆  REPUBLIC OF SINGAPORE AIR FORCE MUSEUM 地址: 400 Airport Road,Paya Lebar Airbase,Singapore 534234
电话: 6461 8507
乘地铁到Ennos站,然后换乘新巴94号或9号公共汽车。

体育博物馆   
位于国家体育馆西大门,先到新加坡体育理事会办事处(国家体育场地面层)向职员道明来意,到时将会有人带你到体育博物馆去。(哈哈,有点麻烦哦)
新加坡博览中心 Singapore Expo  地址: 1, Expo Drive #01-01, Singapore 486150
*免费短程巴士:从丹那美拉地铁站到博览中心,每趟间隔10至
15分钟,但是一定要注意,只有在举办展览期间才提供这项服务。
*巴士:新巴12、24和35路,其中12和24路在丹那美拉地铁站外
面有巴士站。
*地铁:最靠近的是丹那美拉地铁站,博览中心地铁站在2001年
建成后,便可以直接乘搭地铁到达。
*德士:在第一和第六大厅外面有德士站,从博览中心搭德士必
须多付2元。

马来传统文化馆 Malay Heritage Centre  甘榜格南皇宫(Istana)与毗邻的出纳宫内(Bendahara House)资料不足,还需大家提供
龟鳖展览馆 The Live Turtle and Tortoise Museum (个人认为名字难听...  :P)
尼路27号,一间翻新后的古老店屋。开放时间是星期二至星期日,上午10时至晚上10时,入门费为成人5元,乐龄人士和6岁以下的孩童3元。 历史与宗教建筑(不知道大家对这写感不感兴趣)

双林寺 坐地铁到大巴窑(N6),步行就可到达坐地铁到大巴窑(N6),步行就可到达

晚晴园 SunYatSenVilla(孙逸仙别墅)

地址: 12,Tai Gin Road(大人路12號 )
搭乘捷運至大巴窑站(NS19)轉139或145號新加坡巴士
網址:
www.wanqingyuan.com.sg

四马路观音堂
如何前往:
武吉士地铁站(E1)步行10分种左右
或搭 56,64,65,81,97,103,106,111,131,139,147,160,166 号巴士。
地址:滑铁卢街 (Waterloo Street)

天福宫 THIAN HOCK KENG TEMPLE
地址: 158 Telok Ayer Street Singapore 048613
电话: 6423 4616
从莱佛士坊(Raffles Place)或丹戎巴葛(Tanjong Pagar)地铁站步行一小段即达

苏丹回教堂 SULTAN MOSQUE
地址: 3 Muscat Street Singapore 198833
电话: 6293 4405
乘地铁到武吉士(Bugis)地铁站,然后从白兰格(Blanco Court )出口出去向桥北路走。一个比较明显的标记是黄金大酒店(Golden Landmark Hotel)

丹戎巴葛火车站 (大家帮忙找找)

其他

樟宜村 Changi Village 乘地铁到丹那美拉(Tanah Merah)然后乘2号公共汽车

西部农场  分别是欢乐鸟园飞禽培植研究中心 (Avifauna)、仟湖鱼场、夏氏牧羊场、胡姬山庄和叶绿清气耕蔬菜农场
叶绿清气耕蔬菜农场
(林厝港农业科技园,梁宙湾 Plot LCK 114)
  位于双溪布洛天然公园对面

胡姬山庄
(万礼农业科技园,罗弄拉打依淡 Lot MD 1A)

夏氏牧羊场
(林厝港农业科技园4巷3号)

欢乐鸟园
(林厝港3A巷2号)

仟湖鱼场
(双溪登雅农业科技园,惹兰礼加71号)

胡姬山庄 Orchidville
如何前往:
义顺地铁站(N12)转搭171号巴士或
宏茂桥地铁站(N9)转搭138号巴士。
地址:罗弄拉达依淡10号
    (Lot MD 1A Lorong Lada Hitam)
电话:6552 5246

连城街 Liang Seah Street(有谁知道在哪里吗?)

仟湖鱼场  周末免费短程巴士服务,从蔡厝港地铁站接送,直达仟湖鱼场              

www.qianhu.com


资料来源:
http://thefreemedia.com/index.php/bbs/topic/678

槟岛小吃最棒!

槟岛小吃最棒!
2005/04/23 17:15:45
■报道: 吴梅珍

槟城人寻找美食的功力及耐性,见识过一次,是吉隆坡人远远比不上的。

他们可以停在美山餐室前,叫了蚝煎吃一顿。挥一挥衣袖,驱动车子,就驶向汕头街的夜市喝一碗杏仁茶,临走前,摸一摸椅面,还是凉的。夜凉如水,看一看表,11点了,以为可以躺在Cititel酒店来个大休息了,他们意犹未尽的说:夜,还早着呢!去Newland小贩中心吃猪肠粉吧!来来来,我们再去新关仔角……

夜深沉,槟城是一个日不落的美食天堂……半夜依然人声嚣闹,还有人呼朋唤友去吃粥。来到这里,仿如是一个误置天堂的外来客,虽然时差告诉你,该是时候去睡觉了……ZZZ

听到槟城朋友说:“如果你吃过槟城的福建面,你再也看不上其他的了。”

你的反应可能是:“是不是真的啊?”

来到槟城,无预期的吃了两档槟城的福建面,见到朋友,我都对他们说:“一定要去吃!好吃得不得了。”

PS:槟城福建面(别州的人俗称“虾面”)

Batu Feringgi的夜市是来到槟城不可错失的美景。

天色还早时,可以到海边吹吹海风,等到夜色渐暗,就是活动的时候了。

晚上8时的Batu Feringgi,就像刚伸了懒腰的孩子,不活跃,小贩、艺术家动作缓慢的扛出架子,摆出兜售的货物,因为下着细雨,我们驾着车,往山下的路驶去,只是行色匆匆掠过了美丽的景色,不能慢慢的逛,有点美中不足。


http://thefreemedia.com/index.php/bbs/topic/899

努昂山(GUNUNG NUANG)

努昂山是好大自然者的露營好去處,它有大片樹林,小河流水,又有寬闊平地供紮營。

努昂山坐落在烏魯冷岳呀吃冷岳水壩旁,海拔1493.2公尺(4898呎),據聞它也是雪州最高的山脈。

位于烏魯冷岳森林保留區的努昂山,擁有豐富大自然資源,風景秀麗。從入口至山頂,路經大片松林、竹林、樹林,植物種類繁多,還有許多不知名草藥和植物,讓人陶醉在大自然美景中。

努昂山橫跨雪蘭莪、彭亨和森美蘭,深山的路縱橫交錯,其中一條小徑可直通雲頂山腳的貞德拜,攀山常客也會稍微閃失而迷路。

對登山客而言,此登山路程相當考驗體力,因路程遙遠,山勢險峻,從入口處至山頂,至少需要8至10個小時,單是從入口至山腳就須步行數公里的山路。

有些體力較佳的登山客,能在一天內完成上下山路程。但若體力較遜,奉勸你還是把行程分為2天,避免體力無法負荷。



多處可紮營


除了攀爬活動,努昂山也是許多年輕男女露營之處。
每逢週日、周未、公共假期時,可見到登山客、年輕男女到來,有者是為登山而來,但有些則是為露營而來。



從山腳至山頂,至少有5、6處紮營地方,全是設在河旁。

攀山路段是沿著小河而上,其中有部分路段須涉水而過,沿路將經過多處小河和瀑布,讓登山客戲水歇息。

由于挑戰度高,又相當耗體力,許多登山客把這裡當成是“訓練中心”,尤其是那些即將攀登大漢山、神山的人士,都會先到這裡訓練一番。

森林局在路口設有櫃台,駕駛的登山客必須先登記資料,“入山費”是一人一令吉。



深山路縱橫交錯
攀登路線多選擇



終于攀登到近山頂處,大家都高興的拍照留影。
攀登努昂山有多條路線,深山的路縱橫交錯,攀登者有多條山路可選擇上下山,登山客可選擇使用原路下山,或選擇通往雲頂山腳的貞德拜的路線。



選擇從Pangsoon為起點路線的路程較長,也相當費時,一般登山客至少需要花費8至10小時上下山。

在櫃台處登記和繳付1令吉的“登山費”后,將車輛停泊在停車場后,開始徒步行走,從停車場到山腳處至少要步行1個多小時。

雖然是普通道路,但路途長,山路傾斜度高,讓登山客有種怎樣走也還沒到山腳的感覺,有者也稱之為“沒有盡頭的路”。

途中將經過大片松樹林、竹林、原住民的小木屋等,遠遠可看到部分水霸情景。

抵達山腳后,出現在眼前的是一個小小平地,可紮兩個營棚,旁邊是河流。

要上山必須要涉水而過,但上山路線不明顯,常會發生一些不熟悉山路的登山客找不到上山路線。

山路險峻




沿路設有許多告示牌,提醒登山客不要亂丟垃圾。
沿著山路往上走時,山路的難度不高,沿路將會見到一條大水管,一直抵達設有小棚子的“休息站”。在“休息站”旁可見到河岸較寬的小河。



登山客必須要涉水越過河流,沿路經過地勢較傾斜的上山路段和一處紮營處和河流,之后將會抵達被稱為“Lolo camp”的紮營處。

“Lolo camp”在河旁,是較大的紮營處,為露營者提供取水的便利,又能在河邊戲水作樂。

經過“Lolo camp”后,會經過一段地勢傾斜的山路,然后抵達半山的露營處,該處也被稱為“Pacat camp”,估計能容納下5至10個營棚。

大部分登山客只是到“Pacat camp”,若體力還能支撐,有者則會在休息片刻后又繼續行程。

從半山到山頂必須要耗時1至2個小時的路程,這段山路也是屬于全程難度最高的路段,山路險峻,傾斜度高,也是最為考驗體力的路段。

阿斯拉阿都拉:費時耗力具挑戰性
★(執行人員)

努昂山除了吸引登山客,也吸引許多愛好釣魚的人士到來。

努昂山山路沿河而上,從山腳至半山沿路都會經過河流、瀑布,可以垂釣。

我和朋友一起來這裡釣魚,但由于很久都沒有來,一下子也忘記上山的路。

這一帶有許多水蛭,不管是登山、露營、戲水還是釣魚,都要小心提防水蛭。

我就是因為不小心及沒有注意到,剛才才發現小腿處、肚子等有幾條水蛭。

林先生:攀爬吃力考驗體能
★(登山客)

我曾多次到努昂山登山,但還是覺得難度高,行程需要很長時間,相當辛苦。

努昂山路程很遠,相當考驗體能,最具挑戰和難度高的路段是從半山至山頂,因山路傾斜,石級之間距離較遠,攀爬時相當吃力。

由于上下山的山路有多處必須要橫越河流,下雨天時就非常危險。一旦下雨時,山洪就會從高山處沿著河流沖下,大水也將會夾著大石頭沖下。

如果下雨,就不要強硬橫越河流,必須要找安全的地方停下等雨停,以免意外發生。

上個月尾,我清晨6時30分來到努昂山,下山時剛好大雨,河水水位高漲到大腿處,我們唯有等雨停,當我們下到山時已是傍晚6時30分。

林安明:吸引釣魚愛好者
★登山客(49歲)

我將在8月到大漢山,所以近期我和朋友們都到努昂山一帶進行訓練活動。

這是我第2次來到努昂山,覺得它屬于挑戰度、難度非常高的山脈。

上下努昂山的路程非常遠,單是從入口至山腳都要走1至2個小時,對一些體力較遜色的登山客來說非常辛苦,也相當耗費體力



★如何前往努昂山

登山客可從安邦太子園前往,在蓮花苑1/2路( jln teratai 1/2)轉右進入可通往打昔淡巴漢的布特拉路。

一轉入布特拉路時,途中將經過美露花園(tmn melur)、甘榜打昔淡巴漢等。

經過右手旁的甘榜打昔淡巴漢巴剎后,轉右入烏魯冷岳路。

在烏魯冷岳路直走,途徑部分上山下山的彎曲路段,路程約需要20至25分鐘。

一直走到儘頭,將來到T字路口,轉左直走,路途中將經過馬來甘榜,之后經過小市鎮,其中有一段是經過兩旁擁有傳統小商店的地區。

經過該小市鎮后,繼續往前,登水客可以見到右手旁有條小河流。當該段路走到盡頭時,即是努昂山入口處。

攀爬努昂山難度:★★★★☆

*註:僅供參考,難度、挑戰度標準因人而異。

有地图:

http://thefreemedia.com/index.php/bbs/topic/3109

鍾卡森林休閒公園(Hutan Lipur Sungai Congkak)

許多小木屋建在河流旁,方便公眾租賃住宿。
愛好戶外活動者對鍾卡森林休閒公園肯定是再熟悉不過了,在烏魯令岳縣內,該公園是遊山玩水好去處,深得公眾擁護。

儘管該公園缺少瀑布,單單是鍾卡河,高山密林成了一個戶外活動好去處,包括森林徒步、夜間森林徒步、露營、野餐、戲水、攝影、觀鳥等活動相當活躍。

鍾卡森林休閒公園(Hutan Lipur Sungai Congkak)是位于烏魯冷岳縣的烏魯冷岳森林保留區,在努昂山附近。

休閒公園是1982年開放給公眾,目前是由雪州森林局管轄。

該休閒主要的活動分佈在森林和河流,公眾可在森林徒步、攀爬山林、露營及觀鳥等。

多條路線可選擇

當局設立警告牌,警告不可在山林中作出破壞性行為。
至于喜愛戲水公眾,可在河流處戲水、釣魚、野餐等,尤其是在悶熱的天氣下,享受浸在冷冰冰的河水中清涼感覺。

沿著河流走,河旁儘是高大的樹林,溪溪流水在樹林間穿過,流水聲再加上樹葉吹動聲響,宛如交響曲般悅耳。

進入休閒公園后,河流旁有一條柏油路,小路沿著河流往公園處前進,整個路程長約數公里之遠,在山林和河旁都可見到各類大大小小的小木屋。

有些山路處于傾斜的山區,要往上爬相當費力。
公眾們可以選擇在戲水地點,儘管沿河有多處急流,但河水不深,有些河段只適于戲水,不能游泳。

公園沿路上,有多條指往山林告示牌,有關山路是森林徒步路徑,當局設有多條路線供選擇,平均需費時1小時至2小時。

在進入山林是沒有指示牌,加上分岔路多,所以參加森林徒步團公眾需要由領隊帶領。

該公園平日訪客多,只有在週未、週日、公共假期、學校假期時,訪客就會倍增。

該休閒公園設有許多基本設施,例如寬闊公園、停車場、公共廁所、更衣室、亭子、桌椅、活動中心、小食堂、各式度假屋、多個露營的地方及兒童遊樂公園等。

展開探險之旅
夜間森林徒步

公眾可在山林中享受漫步的樂趣。
公眾可在鍾卡森林休閒公園體驗夜間森林徒步,在黑漆漆一片森林中來個探險之旅。

公眾若要參加夜間森林徒步,只是需向管理預約,每人15令吉,每團需要至少10人。

當局將提供一位領隊帶領團員進入山林,該山林中有多條路程供選擇,一般行程是介于1小時至2小時。

若幸運的話,公眾在山林中可能會遇到一些夜間出沒的小動物。

在樹林間也設有供休息的小亭子。
公眾也可以參加日間的森林徒步活動,公眾只是需要繳付10令吉(每人),每團的人數至少10人,有關團隊也將由一位領隊帶領。

若是要參加攀爬活動,在該森林保留區中也有一座珍鑾山成為許多愛好爬山林活動的公眾們的好去處。

珍鑾山距離海拔是850公尺,整個攀爬的行動估計花費8個小時(往返路程),據聞路程有一定挑戰度和難度。

若要參加爬山團,公眾必須要提早預約,每人是繳付20令吉,每團需要至少10人,有關團隊將有領隊隨團。

村民投入旅遊業
出租棚架度假屋

一些公眾也結伴前來,在河流旁釣魚。
鍾卡河帶來商機,當地村民、原住民投入旅遊業,經營小棚架、小型度假屋出租等。

在抵達公園前,公眾沿途可見到許多小棚架、小木屋等,是作為度假屋用途,租金廉宜,從最便宜的5令吉(小棚架),至50、60令吉,但這些小小度假屋皆是在公園範圍以外。

小棚架是提供給前戲水公眾,作為休息和野餐之處。

如果要留宿的話,可以租賃小木屋,該小木屋非常簡陋,沒有提供床裖。

流水雖急但不深,是公眾戲水好去處。
小棚架、小木屋位于河流兩旁,不只是方便公眾在河流戲水,也讓公眾有機會欣賞小河流水的美景。

居民們也在沿河設立燈光系統,在夜間也讓河流一帶大放光明,公眾還可在晚上來個夜泳、享受戲水樂趣。

雪州旅遊年開始收費

鍾卡森林休閒公園是以鍾卡河為主,可進行的活動包括森林徒步、夜間森林徒步、攀爬珍隆山(BUKIT CENUANG)、露營、釣魚、攝影、觀鳥、戲水及野餐等。

在路口處設指示牌,指示轉往小路方向,通往鍾卡森林休閒公園。
在雪州旅遊年展開后,該休閒公園開始征收入門費,每位訪客入門費是1令吉,每輛車2令吉,摩哆1令吉。

公眾可把車輛停泊在入口外的露天停車場,至于有租賃度假屋公眾,可將車輛駕入公園停放。

當公眾步入公園時,左邊是清澈見底的鍾卡河,所有基本設施是散佈在河旁。

從入口到尾端森林處約數公里之遠,當局舖柏油,沿途有各式各樣的大小不一度假屋。

從入口到山林尾端,沿途有多個地方供公眾戲水,公眾可在適當地點、在淺淺的河水中戲水作樂。

鍾卡河經過山林,在兩旁高大樹木中川流而過,形成優美又自然的風景。

河流中佈滿大小不一的石塊,尤其是在經過層層的岩石時,形成急流,以致沿途見到河水急緩不一的情況。

公眾必須要注意的事項
在前往公園途中,沿路有許多價格廉宜度假小木屋;

河旁有供公眾野餐小棚架,租金便宜;

公眾可把車輛停在露天停車場;

不要將貴重物品放在車輛;

要進行森林徒步活動,必須先預約,每團至少10人;

要攀爬珍鑾山(Bukit Cenuang)需先預約,每團必須至少10人;

公眾可以嘗試參加夜間森林徒步活動,但須有響導;

由于通過森林徒步山路未設有指示牌,要進入山林應由響導帶隊;

在下雨天時,儘量不要進入山林;

在河邊戲水時,注意安全;

在越過岩石、石塊時應加緊注意,小心石滑失足;

發現河水變得污濁時,不要再逗留在水池中,以防有意外發生;

準備足夠食水;

可準備食物野餐;

在公園內設有多個供露營地區;

不要亂丟垃圾,不要破壞森林內的植物;

準備面對隨時而來的驟雨,隨身帶備斗篷式雨衣,可避免身體及背包被淋濕;

若要在山林中露營,最好是和一班朋友一起

記得帶走垃圾;

不可亂砍樹木。

如何前往鍾卡森林休閒公園
鍾卡森林休閒公園位于努昂山附近,是使用同一條道路前往。

若是從蕉賴方向前來,公眾可使用蕉賴加影大道,經過1令吉收費站后,轉左進入往蕉賴9哩新村交通樞紐。

經過蕉賴9哩新村后,會來到分叉路段,右邊是蕉賴9哩警局,公眾在分叉路口轉左進入烏魯冷岳路。

至于從加影方向前來,同樣可使用蕉賴加影大道,在付了雙溪龍鎮90仙過路費后,經過駛入蕉賴9哩交通樞紐轉右,經過一段路后,來到分岔路交通燈轉右,蕉賴9哩警察是在左邊。

公眾只是一路往烏魯冷岳18哩方向前進,經過冷岳13哩時會經過一處交通燈,左邊有前往鍾卡森林休閒公園道路指示牌,繼續往前走,左右兩旁將會經過許多馬來甘榜,之后就來到烏魯冷岳18哩的小市鎮,及經過警局。

經過小市鎮陳舊單層商店后,公眾還是繼續往前往,會經過數個馬來甘榜。

當右邊見到甘榜巴當(KG PADANG)時,將會見到距離該休閒公園還有500公尺的路牌。

公眾將經過鍾卡河,在左手旁將經過數個小檔口。當公眾見到右手有個巴士候車亭時,就在左手旁有條小路,路口設有鍾卡森林休閒公園度假屋的路牌。

公眾在該路口轉左進入,一直往前往,將會經過甘榜,以及許多度假小木屋,一直到道路的尾端就抵達公園的入口。

攀爬的難度:★★☆

註:有關爬水晶山的難度、挑戰度只是供作參考,有關難度、挑戰度的標準是因人而異。

http://thefreemedia.com/index.php/bbs/topic/3285

烏魯冷岳--遊山玩水的好去處

烏魯冷岳是一個遊山玩水的好去處,尤其是14哩、18哩一帶,有許多休閒公園、山林、河流、瀑布等,是熱愛大自然人士的探險地。

若前往雙溪鍾卡森林休閑公園,或努昂山,公眾都會發現道路右手旁有條河流,常會見到一些人在河流處游泳、戲水等。

這條河稱為邦順河(sungai pansoon),但它的名字未曾出現在沿路的指示牌上,是一個名不見經傳的河流休閒區。

雖然它只一條普通河流,卻能吸引人潮,公共假期、星期六及星期日人潮最多。

居民出租小木屋

公眾自行攜帶食物到來野餐。
邦順河源頭在努昂山一帶,它順著大路直流而下,沿路有許多支流,清澈河水在樹林間穿梭而過,加上一間間小木屋林立在河旁,讓人覺得宛如世外桃源般。

在上游河段河水流勢較急,河床也較深,但在下游部分,河水流勢已放緩,河床也變淺,沿河也有一些河段佈滿大小石塊。

當地居民建設吊橋,供公眾橫越河流。
在這裡,公眾可在河流處游泳、戲水、釣魚、露營、野餐及燒烤等。

這裡並不屬于政府部門管轄,只是有些當地居民營業的小木屋,有些基本設施也是由居民所設,設施相當簡陋。

公眾若要使用小木屋作為休息、野餐之處,就必須要向業主租賃,包括露營及停泊車輛也要另外繳費。

雖然這裡有一條漂亮河流,可惜沒有獲得良好照顧,衛生環境差強人意,基本設施也相當缺乏。

努昂山源流
熱天泡河水涼透心

小木屋就建在河旁,公眾可坐在河旁觀賞美景。
邦順河(Sungai Pansoon)位于通往努昂山入口外,據聞河水是源自努昂山山森,形成一條潺潺而流的美麗小河。

由整條河流估計有10、20公里長,但只有上游的兩三公里處,即是介于努昂山的入口處到鐘卡森林休閒公園入口處外河流,已成為公眾休閒的地點。

雖然這是一條普通河流,相信是它位于森林休閒公園附近,所以漸漸吸引一些人到來嬉水。

由于河床相當寬,河流深淺有別,許多家長都喜愛帶小孩到該河流處戲水、野餐。

急流、冷冷的河水,常吸引許多年輕人到來戲水作樂。
河水也相當冰冷,在大熱天時,訪客特別喜歡浸泡在河水中,享受冰涼涼的河水。

平常,它是一條潺潺而流的小河,但在下雨后,河水就會高漲。

由當地居民所設小木屋、小亭子都是集中在邦順河上游的兩三公里處,專門出租給公眾,作為休息、野餐、過夜用途。

同時,有一些地點也設有露營之處,喜愛露營的公眾也可以自行搭帳蓬。

由于營業者不同,以致租賃小木屋的價格有別,公眾必須要“貨比三家”,選擇較為干淨、價格合理的小木屋。

一些年輕人也喜愛在河旁露營。 設在河旁的小木屋,供公眾租賃作為休息、野餐之用。

小孩子們在河流中戲水作樂,大家玩得不亦樂乎。 小河流水使到邦順河,成為受歡迎的休閑地區。

★公眾須要注意事項
1.邦順河位于通往努昂山入口外,沒有指示牌;

2.在河旁設有許多小木屋、小亭子等,是屬于私人經營,要付費;

3.露營者必須要繳付帳篷和停車費用;

4.由于環境沒有獲得良好照顧,一些地方比較不乾淨,隨處可見垃圾;

5.公眾應選擇較上游的地點嬉水,因下游的河水比較骯髒;

6.下雨后河水高漲,水流很急,在嬉水時應提高警惕,注意安全;

7.河內有許多大小石塊,在嬉水時應小心;

8.公眾可租用小亭子、小木屋作為休息、野餐的地點;

9.因有多間不同的營者經營,租費也不一,應記得“貨比三家”;

10.準備足夠的食水、食物,作為野餐的用途。

★如何前往邦順河
1.邦順河位于努昂山,及鍾卡森林休閒公園附近,是使用同一條道路前往。

2.若從吉隆坡方向前來,公眾可使用蕉賴加影大道,經過1令吉收費站后,轉左進入往蕉賴9哩新村交通樞紐。

3.經過蕉賴9哩新村后,會來到分叉路段,右邊是蕉賴9哩警局,公眾在分叉路口轉左進入烏魯冷岳路。

4.在駛入烏魯冷岳路后,公眾只是一直往前往,途中將會經過烏魯冷岳14哩,或被稱為呀吃14哩的小市鎮。

5.公眾再繼續往前走,來到烏魯冷岳14哩,或稱為呀吃18哩的小市鎮,及當地一間警局。

6.經過多個馬來甘榜后,在右邊就會見到一條河流。公眾將會經過通往鍾卡森林休閒公園的路口(左邊)再繼續往前徒,在右邊就會陸續見到些一些小木屋、小亭子等。

7.公眾就可找適合的地點泊好車輛,再找地點野餐、嬉水或者是露營。

◆攀爬的難度:★
*註:有關難度、挑戰度只是供作參考,有關難度、挑戰度的標準是因人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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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4日星期四

爱琴文化包括克里特文化及迈锡尼文化?

是的。
爱琴文化又称克里特—迈锡尼文化(Crete-Mycene-an Civilization)。



一称“爱琴文明”。公元前三千至前二千年代分布于爱琴海地区的青铜时代文化。十九世纪七、八十年代,德国考古学家谢里曼在《荷马史诗》等传说的启示下,成功地发掘小亚细亚西北部古城特洛伊及南希腊(伯罗奔尼撒半岛)的迈锡尼、太林斯等遗迹,使长期湮没的爱琴文化再出现于世。二十世纪初年,英国考古学家伊文思发掘克里特岛古城诺萨斯,得米诺斯王宫等重要遗址,大大充实了此项文化的内容。此后其他考古学家继续发掘,扩及爱琴文化的中心先后在克里特和迈锡尼,故亦称“克里特-迈锡尼文化”。


前三千年代后期,克里特岛处于金石并用时代。前二千年代初进入青铜时代,出现象形文字(尚未译解),并有相当规模的建筑物;约前十七至前十六世纪被毁(或因地震)。前二千年代中叶克里特达到青铜时代全盛期,在诺萨斯及法埃斯托斯出现相当宏伟的宫殿式建筑、各种精制的工艺品及线形文字“A”(尚未译解);表明当时已经阶级社会,其居民据认为多半来自西亚。约前1400年可能毁于火山爆发。迈锡尼文化(通常也称之为“希腊底”[Helladic])系前二千年代中叶亚加亚人所创,与同时代的克里特文化水平相似,唯风格较为粗犷。在派罗斯(美塞尼亚西岸)等地发现大批线形文字“B”(1952年文特里斯译解成功)泥版,表明迈锡尼社会存在奴隶制。线文“B”也出土于克里特岛,说明后者与迈锡尼有密切关系;一般认为此时(前十五世纪)的克里特,大概处于迈锡尼支配之下。约前十二至前十一世纪,随多利安(多立斯)人南下,迈锡尼文化被毁。爱琴世界是地中海东部文明的发源地,它与东方各古国、特别是埃及新王国有过频繁的经济和文化的交往。线文“B”的研究已可确定,爱琴文化(主要是迈锡尼)对随后的上古希腊历史有明显的影响。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8535637.html

2008年12月3日星期三

特洛伊城

特洛伊城
  Troy
  古代小亚细亚西北地区城市 。位于今土耳其西北的希沙立克,处于联结欧亚的枢纽地带。又称作伊利奥斯、伊利昂(希腊语)或伊利姆(拉丁语)。荷马史诗中有关于希腊人与特洛伊人战争的故事 。遗址的考古发掘始于1870年。考古学家将特洛伊城址的文化堆积分作9层 。从最下层的第一层向上到第五层属青铜时代早期,年代约为公元前3000~前1900或前1800年,有城堡、王宫等建筑,这时特洛伊已是小亚地区西北部的文化中心 。第六层约为公元前1900或前1800~前1200年 ,这时北方草原民族入主特洛伊,城墙坚固,城内有许多贵族住宅。这一时期的城市毁于地震。第七层约公元前1200年~前1100年 ,相当于特洛伊战争的年代,前期在文化上继承了第六层的传统,后期发生变化,居民可能来自欧洲。第六层和第七层均属于青铜时代中晚期。第七层和第八层之间,约400年间这里无人居住 。最上面的第八~九层,分别属于希腊人居住时期和希腊化时期、罗马统治时期。公元4世纪,君士坦丁堡城建立,特洛伊城逐渐湮没。


http://baike.baidu.com/view/956142.htm

荷马史诗

http://baike.baidu.com/view/15908.html?tp=0_11

荷马,生于公元前八世纪后半期的爱奥尼亚,是古希腊最著名和最伟大的诗人。他是《荷马史诗》分《伊利亚特》和《奥德赛》两部分)的作者。《荷马史诗》以扬抑格六音部写成,集古希腊口述文学之大成。它是古希腊最伟大的作品,也是西方文学中最伟大的作品。
  《伊利亚特》和《奥德赛》处理的主题分别是在特洛伊战争中,阿基里斯与阿伽门农间的争端,以及特洛伊沦陷后,奥德修斯返回绮色佳岛上的王国,与皇后珀涅罗团聚的故事。
  《荷马史诗》是早期英雄时代的大幅全景,也是艺术上的绝妙之作,它以整个希腊及四周的汪洋大海为主要情节的背景,展现了自由主义的自由情景,并为日后希腊人的道德观念(进而为整个西方社会的道德观念),立下了典范。继此而来的,首先是一种追求成就,自我实现的人文伦理观,其次 是一种人神同性的自由神学,剥除了精神世界中的神秘恐惧。《荷马史诗》 于是成了“希腊的圣经”。
  公元前11世纪到公元前9世纪的希腊史称作“荷马时代”,因荷马史诗而得名。荷马史诗是这一时期唯一的文字史料。
  荷马史诗相传是由盲诗人荷马写成,实际上它是许多民间行吟歌手的集体口头创作。史诗包括了迈锡尼文明以来多少世纪的口头传说,到公元前6世纪才写成文字。它作为史料,不仅反映了公元前11世纪到公元前9世纪的社会情况,而且反映了迈锡尼文明。


史诗组成

 荷马史诗包括《伊利亚特》和《奥德赛》两部分。由这两部史诗组成的荷马史诗,语言简练,情节生动,形象鲜明,结构严密,是古代世界一部著名的杰作。
  《伊利亚特》叙述希腊联军围攻小亚细亚的城市特洛伊(Troy)的故事,以希腊联军统帅阿伽门农和勇将阿喀琉斯的争吵为中心,集中地描写了战争结束前几十天发生的事件。希腊联军围攻特洛耶十年未克,而勇将阿喀琉斯愤恨统帅阿伽门农夺其女俘,不肯出战,后因其好友战死,乃复出战。特洛耶王子赫克托尔英勇地与阿喀琉斯作战身死,特洛耶国王普利安姆哀求讨回赫克托尔的尸体,举行葬礼,《伊利亚特》描写的故事至此结束。
  《奥德赛》叙述伊大卡国王奥德修斯在攻陷特洛耶后归国途中十年漂泊的故事。它集中描写的只是这十年中最后一年零几十天的事情。奥德修斯受神明捉弄,归国途中在海上漂流了十年,到处遭难,最后受诸神怜悯始得归家。当奥德修斯流落异域时,伊大卡及邻国的贵族们欺其妻弱子幼。向其妻皮涅罗普求婚,迫她改嫁,皮涅罗普用尽了各种方法拖延。最后奥德修斯扮成乞丐归家,与其子杀尽求婚者,恢复了他在伊大卡的权力。


历史价值

 与世界上其他民族一样,古希腊上古时代的历史也都是以传说的方式保留在古代先民的记忆之中的,稍后又以史诗的形式在人们中间口耳相传。这种传说和史诗虽然不是真正的史学著作,但是它们保留了许多古代社会的历史事实,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因此可以说它们已经具备了史学的某些功能和性质。它们直接孕育了古代希腊史学。
  《荷马史诗》并非一时一人之作,而是保留在全体希腊人记忆中的历史。特洛伊战争结束以后,一些希腊城邦的民间歌手和民间艺人就将希腊人在战争中的英雄事迹和胜利的经过编成歌词、在公众集会的场合吟唱。这些故事由民间歌手口耳相传,历经几个世纪、经过不断的增益和修改,到了荷马手里被删定为两大部分,成为定型作品。大约在公元前6世纪中叶,当皮西特拉图(Pisistratus,约公元前605年~527年)在雅典执政时,它才被最后用文字固定了下来。我们今天所看到的《荷马史诗》,是公元前3至2世纪由亚力山大里亚的学者们编订过的作品。
  英雄史诗都是以一定的历史事实为基础的。《荷马史诗》就向我们展示了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前9世纪时希腊人的社会状况、以及希腊人从氏族s公社进入奴隶制社会的过渡形态。从《荷马史诗》中,我们可以看到:古希腊在从氏族公社向国家转变的过程中,没有受到任何来自外部和内部的暴力干扰;古希腊的国家组织纯粹是通过私有财产的产生和阶级分化、直接从氏族公社中产生出来的。
  另一方面,英雄史诗中的内容描写都充满了神话传奇色彩。《荷马史诗》中的英雄,不是具有神的血统,就是具有神所赋予的力量他们在历史发展的紧要关头往往就能够决定历史的变化方向。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英雄史诗所宣扬的是一种英雄史观。只不过英雄史诗中表现出来的英雄史观与后来西方社会中的英雄史观是不同质的。
  英雄史诗用神奇的笔调描写英雄的形象、突出英雄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其目的并不是贬低大众,而恰恰是为了抬高作为那些英雄的子孙们的希腊人,是为了抬高那些创作和传播英雄业绩的人们本身。因为一个有着英雄祖先的民族是值得自豪的。英雄史诗之所以能够长期而广泛地流传,并不仅仅在于它能娱人耳目,更重要的是它能启发人们的心智、鼓舞人们的斗志、引导人们缅怀祖先的英雄业绩、继承和发扬祖先的荣光、象英雄的祖先那样去进行生存斗争。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当时希腊的各个城邦都竞相把《荷马史诗》中的英雄人物尊为自己的祖先,甚至连荷马本人也成了各城邦争夺和崇拜的对象。
  另外,更重要的是:在《荷马史诗》中,已经出现了古希腊人关于“历史”的最初概念,而且在一些篇章中还出现了表示“历史”概念的词语。尽管这个词语在史诗中使用时的含义并不确定,但是它至少已经包括了这样的意思,即:通过对目击者提供的证词进行调查、从而获得事实真相。后来希腊语中的“历史”一词,就是直接从这个含义上演变而来。

克里特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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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特文明简介
  爱琴文明最早起源于克里特岛,然后传播到希腊大陆和小亚细亚。公元前1700~前1400年,克里特文明发展到它的全盛时期,不久突然衰退,爱琴文明的中心转移到希腊半岛的迈锡尼。主要包括米诺斯文明和迈锡尼文明两大阶段,前后相继。有兴旺的农业和海上贸易,宫室建筑及绘画艺术均很发达,是世界古代文明的一个重要代表。
  公元前三千至前二千年代分布于爱琴海地区的青铜时代文化。十九世纪七、八十年代,德国考古学家谢里曼在《荷马史诗》等传说的启示下,成功地发掘小亚细亚西北部古城特洛伊及南希腊(伯罗奔尼撒半岛)的迈锡尼、太林斯等遗迹,使长期湮没的爱琴文化再现于世。二十世纪初年,英国考古学家伊文思发掘克里特岛古城诺萨斯,得米诺斯王宫等重要遗址,大大充实了此项文化的内容。
  前二千年代初进入青铜时代,出现象形文字(尚未译解),并有相当规模的建筑物;约前十七至前十六世纪被毁(或因地震)。前二千年代中叶克里特达到青铜时代全盛期,在诺萨斯及法埃斯托斯出现相当宏伟的宫殿式建筑、各种精制的工艺品及线形文字“A”(尚未译解);表明当时已经是阶级社会,其居民据认为多半来自西亚。约前1400年可能毁于火山爆发。迈锡尼文化(通常也称之为“希腊底”[Helladic])系前二千年代中叶亚加亚人所创,与同时代的克里特文化水平相似,唯风格较为粗犷。在派罗斯(美塞尼亚西岸)等地发现大批线形文字“B”(1952年文特里斯译解成功)泥版,表明迈锡尼社会存在奴隶制。线文“B”也出土于克里特岛,说明后者与迈锡尼有密切关系;一般认为此时(前十五世纪)的克里特,大概处于迈锡尼支配之下。约前十二至前十一世纪,随多利安(多立斯)人南下,迈锡尼文化被毁。爱琴世界是地中海东部文明的发源地,它与东方各古国、特别是埃及新王国有过频繁的经济和文化的交往。线文“B”的研究已可确定,爱琴文化(主要是迈锡尼)对随后的上古希腊历史有明显的影响。
  克里特文明开始很早,公元前3000年,那里已进入铜器时代。
  “大约在公元前2250—1200年之间,克里特岛是一个海上帝国的中心,它在政治上和文化上扩大它的影响及于爱琴海上诸岛,和大陆的海岸……它的自然主义的美术值得最高的赞美,它享受着在许多方面就其舒适而言比古代世界的其它任何地方更‘现代化’的文明。”
  “克诺索斯的统治者领有当时最大的海军、迫使昔加拉第群岛(希腊半岛东南)称臣,并且建立了克诺索斯城在爱琴海上的霸权,……从公元前十七世纪起,(克里特岛)已经和希腊大陆有着频繁的往还。克里特航海者已经出现在迈锡尼、梯伦、科林斯地峡、彼奥提亚、阿提卡、特萨利亚等地……
  “在公元前二千年克里特已经有如下的手工业者:武器匠、木匠、铁匠、皮革匠、制壶匠、青铜器匠、镂刻匠、象牙技师、画家、雕塑家等等。”
  关于克里特的政制,史学界根据各方面的证据,推定在公元前1600年的第二克诺索斯时代。
  “社会政治制度在许多方面类似古代东方王国。……否则,便难以解释那些大建筑物,多种手工业,奢侈品以及稚致的玩艺从何而来。……照东方的例子可以类推,奴隶劳动可能跟土人劳动一起使用来建官殿,筑道路,开石矿,做各种工艺,以至充当海员。
  “正如埃及法老王那样,克诺索斯宫的统治者一身兼任祭司和军事首领之职。有一幅米诺斯后期彩色浮雕,清楚地证明了这点。这浮雕绘着一个人,高约三公尺,头戴王冠,冠上饰以一束彩色长羽毛,冠下露出长发卷,散垂于肩际,颈上有几排金项链,腕上有粗重的手镯。”
  克诺索斯王的装饰类似埃及法老王,有的学者还推测克里特文明干脆是从埃及迁移过去的。
  “所谓的米诺斯文明,是在青铜时代同时开始的,它就在这个时代繁荣于克里特岛的东部和中部……埃及的影响开始于第一王朝时代(公元前3500年),……以后,在前米诺斯第二期(公元前2800—2400年),埃及成分变得如此强烈,甚至在克里特可能建立了埃及的殖民地,就我们所能知道的而言,那是在第六王朝以下的事情。也许,发生于第一王朝之初和第五王朝倾覆时期的(埃及的)动乱,赶走了相当数量的人民集团,使他们到克里特去找和平和碰运气。而克里特原是住着有血缘关系的种族的。或者我们可以想象,冒险的克里特水手向南航行,——也可能被一阵风暴刮得离开他们的航程,——发现了尼罗河谷的奇迹。就这样,或者出于偶然,或者由于冒险,走上克里特到此为止从未享受过的文明道路的冲击力量来到了。
  克里特岛上的最初居民来自亚非草原,是有人种学上的证据的:
  “分析克里特岛上最早居民体型遗迹的结果证明,这个岛上最初居民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是‘长头颅’人(亚非草原最早居民),而‘宽头颅’人(安那托利亚和希腊的最早居民)虽然最后占了优势,可是在原来克里特的人口当中,他们却毫无代表性或仅仅占一个少数,这个人种学上的证据。肯定了这样一个结论,就是最早在爱琴群岛上任何一个岛屿上居住的人民,乃是由于亚非草原的‘干燥’而迁来的移民。”
  消失之谜
  3000多年前在地中海上曾经盛极一时的克里特文明最后突然神秘消失。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个古代文明的蒸发?这一切具体又是发生在什么时候?这已经成为困扰考古学界多年的难解之谜。
  而如今,一段在地下埋藏数千年的橄榄枝有望成为解开这个谜团的钥匙。丹麦科学家在4月28日出版的美国《科学》杂志上发表论文说,毁灭整个克里特文明的可能是1万年来最大规模的火山喷发。
  强大古文明
  克里特岛是爱琴海上最大的岛屿,而克里特文明是古希腊文明的起点,尤以富丽堂皇、结构复杂的宫殿建筑闻名。
  然而,这样一个强大的文明最终却不明不白地消失了。对此存在多种猜测,有人认为是它被来自小亚细亚的蛮族摧毁,有人认为是与希腊城邦交战的结果,还有人认为可能是遭遇了大地震。
  丹麦奥胡斯大学教授瓦尔特·弗里德里希根据从克里特岛附近的锡拉岛上发现的一段橄榄枝,验证了一个更有说服力的理论:克里特文明是毁于一次空前规模的火山喷发及其引发的大海啸。
  人种与埃及相同,文化受到埃及的强烈的影响,克里特这个海上帝国类似东方王国,看来是合乎情理的结论。
  火山大喷发
  科学家说,大约3600多年前,锡拉岛上一座火山突然猛烈喷发,其喷出的烟柱上升到高空,火山灰甚至随风飘散到格陵兰岛、中国和北美洲。
  火山喷发还引发了大海啸,高达12米的巨浪席卷了距离锡拉岛100多公里的克里特岛,摧毁了沿海的港口和渔村。而且,火山灰长期飘浮在空中,造成一种类似核大战之后的“核冬天”效应,造成此后几年农作物连续歉收。克里特文明可能因此遭受了毁灭性打击,迅速走向衰亡。
  时间确定
  弗里德里希的另一重要成果在于更加准确地确定了克里特文明消失的时间。
  此前,一些考古学家通过把克里特岛文物与古埃及新王朝时期文物作比较,间接推断克里特文明灭亡于公元前1500年左右。此次发现的橄榄树枝能够帮助科学家更加准确地确定火山喷发的时间。经鉴定,这个时间大约是在公元前1627年至公元前1600年之间。
  改写历史
  虽然只是把克里特文明灭亡的时间向前推了100年左右,但其给历史学界带来的影响却不容小觑,西方文明史的起源部分可能要因此改写。
  此前,科学家认为,克里特文明与古埃及新王朝有着密切的商业和文化交流,受到古埃及文明的影响。然而,最新确定的时间表却否定了这种看法,因为古埃及新王朝开始于公元前16世纪,而那时克里特文明已经不复存在。

2008年11月28日星期五

司法认知

司法认知又称为审判上的认知,由西方诉讼程序中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明的古老格言演变发展而来,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种待认定的事实存在与否或其真实性,无须凭借任何证据,不待当事人举证即可予以认知,作为判决的依据。
  理解司法认知应把握以下要点:
  1.司法认知的对象是法律(包括本国法,国际条约及外国法)、众所周知的事实、科学规律及经验定理,这些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的。同时要注意区别自认,自认是在诉讼当事人一方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答辩状内,或在本案法官面前,承认其为真实的声明或表示。自认的对象是单纯的事实,不包含经验法则,或事实连锁而为之推断,以及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张。此外,自认行为的主体也不同于司法认知的主体。司法认知的主体是法官,与诉讼利益无直接利害关系,而自认的主体为诉讼当事人,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
  2.司法认知的事项为大众周知,排除了任何疑点,具有公认性。把握此点需注意与推定的事实、预决的事实及公认的事实区别。推定是根据 既存的事实而推断另一事实的存在,一旦前提事实得到证明,法院即可径直根前提事实认定推定事实,无需再对推定事实加以证明。但推定只是一种假设,并非都符合实际,而司法认知的事实既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预决的事实是人民法院就其他案件作出的生效裁决确定的事实,且该事实与本案有关,这种事实只是由于在其他案件的诉讼中已为法院查明,客观上无需再证明,一般不为大众所知晓。对于公证的事实,实际上属于推定的范畴,与司法认知事项差异很大。
  3.司法认知的效力不受限制,相比较而言,自认、推定、预决的事实及公证的事实等效力则存在限制。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有具体的关于司法认知的规定,只是在民事行政诉讼领域的司法解释及有关证据的一些规定中,为解决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而对司法认知作有若干规定。
  法认知(judicial notice),亦被译为审判上的知悉,它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法律或者事实的认知或者知悉。即凡是某一件事属于法律上规定为司法认知或者审判上知悉的,法院将断定其存在,而无需当事人举证予以证明。司法认知是一切事实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总原则的例外规则。
  对现行英国民事证据法及判例将司法认知的事项分为四类:一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这些事实必须是众所周知的,一般具有普遍性。如在英国的19、20世纪判例中可以找到以下实例:12月25号是圣诞节,猫是家畜等等。二是经过调查后在审判上知悉的事。法官为得到信息进行调查有多种方式可以使用。最简单的方式为在庭上听取证言。其他方式有从政府取得信息,查阅历史著作,寻找与争执点有关的历史信息等。三是英国法、欧洲共同体法、英国国会的立法程序。四是成文法的规定。许多成文法允许法官对各种各样的事项作为审判上知悉的事处理。
  美国现在适用的司法认知,规定在《联邦证据规则》 201条中,该条(b)款规定了司法认知的事项:“适用司法认知的事实必须不会引起合理争议的、以下两种事实之一:(1)在审判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内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2)能够借助渊源作出正确、迅速确认的事实,其渊源的正确性按照情理不容质疑。(6)联邦证据规则规定的司法认知仅限于裁判事实,对立法事实未作规定。对有关法律的司法认知问题,在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和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则有规定。美国加州《证据法典》第四编规定了司法认知规则。司法认知的事项非常广泛,既有事实问题,又含法律问题,比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的范围扩大了许多。
  证据制度是我国近年来诉讼法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有关西方的证据理论和制度纷纷被介绍到我国,并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已将许多有借鉴价值的制度引入司法解释文件中,如司法认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虽然在技术上将第3款推定与司法认知并列,但本条在民事诉讼法和以前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认知事实的范围有所扩大,具有现实性、务实性与科学性。
  一、司法认知规则的现实性
  司法认知,又称审判上的知悉,指对于某些事实,无需举出任何证据,审判法官有权作为普通的常识加以确认。司法认知直接产生程序上和实体上免除当事人举证的效力,即不证自明。它源自西方法谚,“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明”。到了现代,司法认知已成为各国所普遍公认的证据规范,如日本民诉法第179条“显著的事实无需证明”。经过长期研究和探索,我国司法认知的理论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理论基础已经成就,而且司法实践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总结,从实证角度检验了其效用,该制度已经具有浓厚的经验基础和意识基础。我国的司法解释虽然未明确提出司法认知的概念,但以务实的态度从中国的实践出发,肯定、采纳了司法认知规则,丰富了证据规则的内涵,顺应了社会生活的运行规律,有很强的现实性。
  二、司法认知规则的务实性
  对一些显而易见的事实,譬如法院生效裁判所预决的事实等,如果要求当事人进行不必要的举证,无疑会增加诉讼的负担。正是基于对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益的追求,通过司法实践我们认识到,无谓的举证造成了讼累和经济损失,而确认认知的事实免除举证,既节约当事人为证明事实而支出过多的费用,又为法院节省了审理时间,是效益原则在证据规范上的具体体现。一旦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被认定为司法认知的事实,该事实就成为没有争议的事实,对当事人和法院有约束力。与其他国家所区别的是,我国司法认知的范围还涵盖了“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或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这一制度设计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使别国的经验与中国具体司法实践相结合,具有务实性。
  三、司法认知规则的科学性
  司法是合理分配程序和实体权利、利益的过程,其实质在于公正。证据规则是诉讼中证据的操作准则,其基础为司法公正和查明真相。日本谷口安平先生认为,“公正意味着以当事人的对立为前提,诉讼审判制度对哪一方都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场”。免除当事人对一些事实的举证义务,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诉讼基本出发点的例外。一方不承担举证责任,就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如不赋予对方采取反驳或其他途径对认知的事实提出质疑救济,难免会产生对另一方不公平的结果。因此,司法解释又对司法认知的事实,给予对方提出异议的机会,即行使抗辩权,“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为即使是司法认知的事实,有时也可能违背客观真实。正是基于正义价值和社会利益衡量的考虑,为克服片面强调免举证规则适用的弊端,赋予对方的抗辩权利,符合唯物辩证法理论,有较高的科学性。


http://baike.baidu.com/view/196898.htm?func=retitle

参考资料:
1.

http://www.lun-wen.cn/legalscience/otherlaw/200703/113798.asp?id=4

自认

【概念】
  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或者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的意思表示。
  【自认的构成条件】
  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三项条件:
  1. 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2. 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或者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
  3. 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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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指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具体是指符合以下要求:
  1. 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关联性;
  2. 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可采性;
  3. 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4. 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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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1、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执法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就想到其后果。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最终的否定和谴责。有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执法机关,在执法机关采取非法手段调查收集证据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在以后诉讼程序中要求要求排除。要想否定一项诉讼行为,最有效的莫过于其无效,而想制止办案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宣告其违法获得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从而督促司法机关守法并依法办案。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无不与办案人员违法取证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可能放纵犯罪,但其最大优点就是要保证言词证据的自愿性,从而达到定罪处罚的准确性的目的。
  3、非法证据规则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力,能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存在一个价值权衡的问题,如果允许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证据,对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是有益的,但这样做是以破坏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为代价的。反过来,如果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又会阻碍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这与该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念,对公民个人权利重视程序等因素都是相关的。该规则的确立,是一国文明水平的标志,它体现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即从惩罚犯罪第一到注重保护人权的诉讼观念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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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

一、引 言
  近些年来,尤其是自从我国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来,关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是否应当引进沉默权制度的问题,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界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已有不少专家学者及司法实际部门的同志发表论著或谈话,见仁见智,表示了各种不同的见解,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观点:
  (一)引进说
  认为将沉默权引进我国的条件已经具备,建议尽快通过立法程序,确立沉默权制度。
  (二)否定说
  认为沉默权制度具有两重性,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对抗警察侦讯的避风港。在当前刑事犯罪猛增、治安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不宜规定沉默权。对其采取排斥的态度。
  (三)限制说
  认为从原则上来说,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但对某些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危害的严重犯罪,如贪污贿赂等官员犯罪、黑社会有组织犯罪、雇佣杀人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毒品犯罪等,不适用沉默权。
  对沉默权制度究竟应采取什么态度?已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为了帮助立法机关正确决策,有必要对这项制度的来龙去脉和利弊得失进行一番认真的考察。
  二、何谓“沉默权”
  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
  对于沉默权,不同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同一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沉默权也可能作出不同的解释。大体来说,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即任何人有权决定他愿意说什么或不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因此,面对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均有权拒绝回答,更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他自陷于罪的问题。狭义的沉默权则是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来自警察和法庭的讯问,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根据这种狭义的理解,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有的一项诉讼权利。一般来说,不论从广义上还是从狭义上来理解沉默权,各国法律关注的焦点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本文所研究的重点,也主要是上述狭义的沉默权。
  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沉默权又有“默示沉默权”与“明示沉默权”之分。所谓“默示沉默权”,是指法律并未使用“你有权保持沉默”之类的字样,但默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提问的权利,通常的立法用语是“对任何人都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而“明示沉默权”,则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执法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之前,必须明确告知他有保持沉默而不必回答提问的权利。正像美国于1966年通过一起判例所确立的“米兰达规则”那样,如果警察或法官在进行讯问前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就会被认为是非法取证,即使取得了当事人认罪的供述,也不能据此认定其有罪。
  还应当说明:关于沉默权的适用,最初是来源于“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的证言特免权”,而在英美法系中,证人也包括了被告人。由于在早期的英国司法体制中,侦查职能和审判职能还没有分离开来,对刑事案件查明案件事实的任务,基本上都是由法官和陪审团在法庭上完成的,因此被追诉者的沉默权,自然也就是针对法庭的审判而言的。其时的沉默权,也就主要是指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享有沉默权,可以概括为“审判沉默权”;后来,随着现代警察制度的建立,逐渐实现了侦查与审判的分离,由于在法庭审判之前,先要由警察来讯问犯罪嫌疑人并提取其口供,于是产生了犯罪嫌疑人在进入审判阶段之前在接受警察讯问时是否有权保持沉默的问题。据有的学者考察,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英美法律都把沉默权局限于审判阶段,有关的判例也只认可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沉默权,而没有把沉默权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法庭审判前警察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直到进入20世纪中期以后,英美法律才将沉默权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警察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之中。①
  “米兰达规则”的确立,标志着正式将原来的“审判沉默权”扩展成了“审讯沉默权”,由此而造成了对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很大限制。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争议的焦点,主要不在于“默示沉默权”和“审判沉默权”,而是集中在中国是否应采用明示的审讯沉默权制度。因此,本文着重围绕这个争论的焦点,来阐述有关沉默权的种种问题。
  三、沉默权的起源与演变
  沉默权发端于17世纪的英国,当时的星座法院在审理约翰·李尔本(又译“利尔伯”)案件时,以被告人拒绝宣誓为由,判定其犯有蔑视法庭罪。但两年后议会掌权,议会经审理认为星座法院的判决不合法,并决定禁止在刑事案件中让被告人宣誓。其理由是: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宣誓回答使他们的生命或自由处于危险之中的问题。随后,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有权保持沉默遂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
  但据我国青年学者孙长永博士引述著名法史学家郎贝恩教授的考证,认为沉默权或“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都不可能产生于17世纪。在整个17世纪,英国采取的是“让被告人说话”的模式,直到18世纪后期辩护律师大量介入导致刑事审判对抗化之后,才正式确立了沉默权制度。①
  1912年首次制定(后经多次修改)的《法官规则》,明确要求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先告知其享有沉默权。其告知语为两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可以不说任何话。”如果警察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径行向被拘禁的嫌疑人讯问,所取得的供词便有可能被法庭以取证的手段不合法而排除于证据之外。尽管英国的《法官规则》并非议会制颁的法律,但由于它是由王座法庭的法官们集体制作的,作为指导法庭审判程序的指南,其限制警察在审判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积极审讯的规定,对于警察的执法行为具有实际上的约束力。由于《法官规则》的上述规定,使“明示沉默权”在英国正式确立。
  美国的沉默权制度源于宪法第五修正案所确立的反对自我归罪原则。该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由于美国把被告人也视为证人,由此而推演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不过,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来看,其条文中并未出现“沉默权”一词,因而,充其量也只能将其解释为它只是确立了一种“默示沉默权”。
  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一起案件的再审,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它要求警察在将犯罪嫌疑人拘捕后,在对其进行讯问前必须先告知四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可以不回答任何问题,否则你的陈述将会成为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雇请律师为你辩护。如果你无钱雇请律师,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律师。”不管在任何情况下,警察在讯问前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而直接讯问嫌疑人,由此取得的供述将被法庭以程序违法而排除于证据之外。从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这一判例,将原来的“默示沉默权”正式升格为“明示沉默权”。
  属于“大陆法系”的欧洲各国和日本等,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原本不承认被告人有沉默权。在进入19世纪以后,由于两大法系的交融,大陆法系各国也效仿英美法系,加强了诉讼中的对抗性,逐渐引进了沉默权制度。但各国的法律对沉默权的表述和实际运作方式略有不同,其适用范围也不尽一致。关于这方面的情况,孙长永博士在《侦查程序与人权》一书中有详尽的介绍,本文不再赘述。
  四、确立沉默权的理由
  沉默权是英美法系对抗式诉讼的产物,它是个人本位主义的西方历史文化价值观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按照西方个人本位主义的历史文化价值观,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追诉机关的讯问时享有拒不回答提问和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为了构造原、被告平等的诉讼结构,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在这种诉讼结构下,作为侦控机关的警方和检察机关(控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方)是平等对立的双方,各方都有自己的利益需要维护,就如同市场上做生意的买、卖双方,一方要卖个好价钱,另一方则想讨个最低价。警察和检察官以国家的名义追究犯罪,力求能够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绳之以法;而被追诉者则要尽量开脱罪责,逃避惩罚。这两者都被认为是正常的。
  在这种对抗式诉讼模式下,沉默权便以国家权力的对立物出现,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抗国家追诉行为的挡箭牌。
  沉默权的理论依据,是“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它植根于这样一种观念:个人尊严是—项与人性共存的自然权利,是个人作为人而生存所不可缺少的基本权利。按照这种理念,刑事诉讼是被追诉的个人同作为控诉方的国家之间的抗争,由于国家机关拥有强大的权力,当事人显然处于弱势,因而根据西方所谓的“民主宪政”精神,必须约束政府的权力,保障个人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沉默权是维持政府与个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客观需要。
  五、沉默权制度的积极意义
  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沉默权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它彻底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鲜明地突出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要求警察和检察官必须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来证实犯罪,而被追诉者本人则无须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当然他更不必承担协助警方和检察官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
  按照日本教授松尾浩也的解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有两项权利:一项是辩护权(包括自行辩护和聘请律师帮助进行辩护),这可看做是“积极的防卫权”;另一项就是在接受官方讯问时享有沉默权,这属于“消极的防卫权”。①西方的一些学者认为,这两项权利可以同时行使,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不讲话,行使沉默权;他又可聘请律师为自己做无罪或罪轻的辩护,也就是同时以积极的态度和消极的态度行使防卫权。
  在刑事诉讼中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势必对警察的侦查破案和检察官的指控犯罪造成巨大的障碍(以下我们还会详细讨论这个问题),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可以说是对警察讯问提出了挑战,从而为侦查权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它迫使警方去增加经费投入,改善装备、设施,提高自身素质和增强取证能力。英美和欧洲大陆各国的诉讼实践证明,警方为应对沉默权的实施,确实做了巨大的努力,并收到了明显的成效。这是实行沉默权制度的最大好处。
  另一方面,由于实行沉默权制度使口供在定罪中的作用显得微不足道,从而大大减弱了警方对口供的依赖心理,促使其改变原先寄希望于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促进破案的侦查模式,并进一步导致警方为禁止刑讯逼供而采取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措施,极大地促进了警察队伍的自身建设,它使刑事诉讼的文明程度大大提高,这是沉默权带来的又一大好处。
  六、对沉默权的反对意见
  如前所述,西方各国实行沉默权制度,自有其充分的理由,并且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沉默权是一把“两刃剑”,它本身有其难以消除的弊端。因此,从开始实行沉默权制度以来,就有许多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对它提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而且这种抱怨之声从来没有停止过。
  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就旗帜鲜明地坚决反对沉默权,并留下了一句广为流传的名言,说沉默权是“人的思想所曾经发现的最有害和最荒谬的规则之一”,①他还以讥讽的口吻说道:“如果每个级别的罪犯聚集在一起,并且按照他们的愿望设计出一种制度,为了保护他们的安全,除了这项规则作为首选,还会是什么?无罪者绝对不会利用这项规则,无罪者会主张说出来的权利,就像有罪者援引沉默权一样。”②
  美国法学家庞德接受了边沁的思想,并在20世纪初期对沉默权提出新的批判。他不否认沉默权在历史上产生的必然性,但认为沉默权已经失去继续存在的理由。因为沉默权不能帮助无罪的人,倒是职业罪犯通过律师滥用这一权利。③他还认为警察的讯问常常对贫困者、未受过教育的人滥用,富裕者、受过教育的善辩者则会拒绝警察的讯问,并在审判时主张沉默权,这就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平等。①
  迄止今日,在英美和欧洲大陆各国,反对沉默权的呼声仍然不绝于耳。有人甚至提出:通过肉体的或精神的强制进行讯问,当然需要禁止,但明确要求嫌疑人或被告人有陈述的义务,也未必就违反了正义的原则。②
  反对沉默权的最主要的理由,概括来讲有三点:
  (一)沉默权无助于保护无辜。真正无罪的人需要的是允许他陈述和辩解,而并不需要沉默权。
  (二)沉默权的理论基础是“保护弱者”,但在罪犯实施犯罪时,真正的弱者是被害人。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着眼点放在了保护被追诉者,它以牺牲被害人的权益为代价,这对被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三)沉默权的实际意义,是中止了警察的讯问权,这对警察侦破罪案设置了巨大障碍。事实表明:在司法实践中援引沉默权的,大都是累犯、惯犯和重罪案犯,它使许多恶贯满盈的黑帮分子和重犯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尤其在暴力犯罪、黑社会犯罪和毒品犯罪迅猛增长的情况下,实行沉默权弊大于利。
  正是由于许多专家、学者的不断呼吁,促使西方国家重新审视沉默权制度,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和长期的争论,最终导致英国和美国都对沉默权制度进行了调整。
  七、英美国家对沉默权制度的调整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现代科技的突飞猛进和国际一体化趋势的加速,带有现代化特征的暴力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毒品犯罪以及高层官员贪污受贿等犯罪呈现日益增长的势头,真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各种严重犯罪几乎都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而变本加厉,这种情况不能不引起各国公众和执法部门的广泛关注。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最早确立沉默权制度的英国,对新型犯罪的反应似乎也最灵敏。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沉默权制度有碍于对案件的侦查和对罪犯的惩罚,社会治安因此而受到巨大的威胁。因此,从政府部门到各种机构,都卷入了如何对待沉默权的讨论。讨论进行得非常热烈,成为英国司法改革的一个热点问题。
  在讨论中当然会有不同的意见,逐渐出现了“废除说”、“维持说”和“限制说”三种不同的观点。
  内政部工作小组(1989年)和刑事改革委员会(1972年)经过认真调研,主张取消沉默权,主要理由是认为沉默权的实际作用是保护犯罪、阻挠警察的侦查工作并且特别能被职业罪犯所利用。而由皇家刑事程序委员会提出的报告,则认为沉默权是对抗制诉讼的组成部分,坚持应当保留沉默权。①
  经过激烈的争论,英国仍然保留了沉默权,但是对它作了重大的调控,这种变革在1994年制颁的《刑事审判和公共秩序法》中得到了体现。该法规定在四种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警察的提问不予回答,那么在以后的法庭审判中,很可能被法官或陪审团据此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这四种情况是:
  1.当被讯问或指控时没有提及事实。
  2.未能或拒绝对物质或痕迹作出解释。
  3.不能或拒绝解释出现在特定的场所。
  4.不能在审判时作证。
  199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62条(10)还规定了第5种情况,即:未能提供试样(例如血液、唾液)。
  在上述五种情况下,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警察对其讯问时保持沉默,法官或陪审团即可据此得出适当的推论。①
  按照原先的沉默权制度,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告知两句话:“你可以保持沉默,你可以不说任何话。”现在,根据1994年修改后的新法,警察在告知上述两句话后,还要再说几句话:“但是,当我们提出一些对你稍后出庭有帮助的问题时,如果你保持沉默,所提的问题将会在法庭审理时作为证据,这对你以后的辩护将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这一段“但书”,等于是对受讯问人提出了严正的警告,实际上是对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施加了相当大的压力,其意义在于要求被讯问人对警察的提问作出正面的回答。.这样一来,就同原先的沉默权制度大不相同了。据麦康维尔教授介绍:“实际调查表明,自从该法生效以来,嫌疑人使用沉默权的情况大为减少。”②
  英国之所以对沉默权制度进行重大的调整,反映出当今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种新动向。说到底,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都是力求在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两个方面尽可能做到平衡。面对严重犯罪日益猖獗的态势,即使在英国这样一个历来强调保护被告人权益的国家,也要考虑必须给侦查机关必要的权力和手段,使之能够有效地追究犯罪。英国对沉默权制度进行反思并作出重大的变革,正是适应了这一客观形势的需要。
  美国面临的犯罪猖獗问题与英国类似,美国对沉默权的变革虽然不像英国那样具有戏剧性,但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司法界对待沉默权的态度也出现了一些微妙的变化。具体表现在:
  一是法官在排除警方违反“米兰达规则”获得的证据时,态度趋于宽松。例如:在1971年哈里斯诉纽约州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如果警方在没有告知沉默权的情况下获得的口供在其他方面看来是真实可靠的,那么它虽然不能直接用作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是可以用作对被告人在法庭上作出的与先前供述相矛盾的陈述进行质疑的证据。①
  二是警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抽血或提取指纹等活动不必遵循“米兰达规则”,只要有正当理由并办理一定的手续就可以强制进行。②
  三是联邦最高法院或某些地方法院通过若干个案的判决确立了适用“米兰达规则”的一些例外情况,如“公共安全例外”和“抢救被害人例外”。这就是说,如果警察认为不对被捕者立即进行讯问将会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危及被害人的生命时,就可以不向他告知“米兰达规则”而直接对其进行讯问,由此取得的案犯口供,就不算是违法取证。
  由此可见,即使在美国这样一个确立了“米兰达规则”而将沉默权推向了极端的国家,人们也开始认识到:过分强调沉默权而完全排斥了警察的讯问权,必然会放纵犯罪而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或者使遭受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失去获救的机会。通过若干的判例,终于对“米兰达规则”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英美国家在沉默权问题上走了一段“之”字型的曲折道路,它给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我们在研究到底是否应当引进沉默权制度时,应当认真地回顾这一段反复变化的历史。
  八、沉默权与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
  如前所述,沉默权的理论基础是“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经典表述,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3)项。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是:“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迫成为不利于自己的证人。”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3)项的表述是:在就对于其作出的任何刑事指控作出决定时,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他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犯罪”的最低限度保障。
  上述两个条文的核心内容,是“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其中并未直接使用“沉默权”一词。因此,对这两个文件的规定究竟应该如何理解,怎样解释,就引发了一系列悬念。学者们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见解,这里涉及到三个关键性的问题:
  (一)“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与“沉默权”是不是等同的概念
  关于二者的关系,学者们有不同的解释,大致有两种观点:
  其一,“等同说”。认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就是“沉默权”,二者毫无二致,只是文字表述不同而已。
  其二,“不同说”。认为“沉默权”与“不得被迫自证其罪”,无论就其文字的表述和实际的含义,都是不同的,二者原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将它们混为一谈。
  中国政法大学的刘根菊教授,在对两种观点经过详细的比较之后,认为“二者虽是相互联系的,更是相互独立的,而且它们之间也是相互区别的”。作者具体列举了七点区别,由此证明二者并非是完全等同的概念。①
  当然,“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沉默权”自有其相通之处,其中隐含了允许被迫诉者保持沉默,而要求起诉方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就其实质而言,我们似可把它界定为一种“默示的沉默权”,但它同“米兰达规则”所确立的明示沉默权制度,毕竟不能同日而语。
  (二)如何理解“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
  关于对“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学者们的理解也存在明显的差异。据某些学者的解释,任何人都具有自我保护的本能,被追诉者希望逃避惩罚,是一种正常的表现。要求他协助警方去证实自己的罪行,是一种不人道的残酷行为。因此,他们片面地强调“自我归罪”的不合理性。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就“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立法本意而言,真正的关键词是“强迫”二字。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未受到强迫的情况下自己去向司法机关自首或在拘禁后能坦白其罪行,当然应当予以鼓励,这种行为表明了人性在某种程度上的复苏,而决非是什么“不人道”的自虐。
  至于如何理解“被强迫”的含义,学者们更提出了五花八门的解释。有些学者将“强迫”的含义任意扩大,甚至认为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的环境下进行供述,也属于强迫。这种无限扩大“强迫”含义的随意性解释,显然是不恰当的。众所周知,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就是依法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军队、警察、法庭、监狱都是具有强制力量的国家机器,对于危害社会的各种刑事犯罪来说,它们都是镇压的力量,绝不是什么慈善机构。警察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不可能像谈恋爱那样充满柔情蜜意,款语温存。因此,对于此处所用“强迫”一词的理解不宜过宽。美国学者华尔兹在其所著《刑事证据大全》一书中也认为:“要求嫌疑犯讲真话,不能被视为逼迫。”
  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强迫”的含义作了较为准确、科学的概括,即:“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司法人员只要依据法定的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就不能被说成是“强迫”。我们不可能设想:罪犯会在没有任何压力的情况下,完全“自愿”地供述其罪行,否则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强制措施便毫无必要了。因而,西方诉讼理论中的所谓“自愿性原则”极具虚伪性,它与司法实践中的实际做法大相径庭。硬要把这种虚伪的理论移植于中国,更会是南桔北枳,培植出非驴非马的怪胎。
  (三)如何评价“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
  按照西方个人本位主义的历史文化价值观,要求一个人自证其罪,似乎是违反人性的不人道的做法。按照这种观念,一个人犯了罪错,他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承担责任,这反倒被认为是合乎人性的正常之事。这真是一种奇怪的逻辑!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例俯拾即是。近日,我们便又看到两起颇为典型的事例:
  其一,在日本政府的怂恿下,日本近来又对中学历史教科书进行了修订。修改后的教科书竭力否定侵华战争期间所犯的滔天罪行,对于侵略中国造成3500万民众死亡的血腥罪行,竟一概加以否认,甚至公然否认南京大屠杀和“从军慰安妇”等铁的事实。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做?据说其理论依据是“日本人不能对自己进行自虐”!
  其二,在2001年4月1日,美军侦察机在中国南海撞毁一架中国战机后未经允许降落到海南岛陵水机场,事后却蛮不讲理地摆出强硬姿态,不仅不向中国道歉,反而要求中国政府必须立即释放24名机上人员并送还其侦察机(后因理屈词穷,才十分勉强地使用了“表示歉意”的委婉词语)。他们为什么会如此霸道?英国《卫报》的一篇文章揭示了其中的奥秘。该文指出:“在这个世界上最喜欢诉讼的社会中,拒绝承担责任有着根深蒂固的文化背景。美国的汽车保险条款把这一点说得很明白,还用了大号字:‘如遇交通事故,立即通知警察,不要承认错误’……美方可能早就规定机组人员在类似情况下保持沉默。”①
  这两起典型的事例,都以最直观的形式反映了西方以自身利益为中心的历史文化价值观。正是在这种个人本位主义的价值观之上,确立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进一步又推出“米兰达规则”那样的明示沉默权,这就毫不奇怪了。
  这种所谓“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对于中国的普通公众来说是很难接受的。按照中国的传统观念,法律的功能或作用,尽在于“除暴安良”、“惩恶扬善”,通过一场刑事诉讼,理应为被害人讨回公道;反过来,则要求犯有罪过的人应当“知错必改”、“认罪服法”。这就是中华文明经过数千年历史积淀所形成的历史文化价值观。由此可见,由于东西方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所形成的价值观念是大不相同的。在这种历史文化背景下,硬要使中国的老百姓接受西方的那一套以个人本位为中心的价值观念和所谓“反对自我归罪”原则,恐怕是非常困难的。
  九、沉默权与“零口供规则”
  2000年8月,正当世纪之末,在中国司法界炸响了一颗惊雷——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推出了《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这一《规则》刚一出台,就被许多报刊炒得沸沸扬扬,一家权威媒体甚至兴奋地欢呼:中国司法制度中引入了沉默权!
  据报载,所谓“零口供规则”的主要内容是:“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呈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视其供述为零。办案人员通过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推论,以证明其有罪。”据云,这一《规则》允许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
  “零口供规则”出台后,最初的反应是引来了一片赞扬声,加上某些报刊的炒作,被宣称是中国司法界实行沉默权的大胆尝试,就如同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一样,被誉为实行最彻底的司法改革的开拓者。
  随后不久,“零口供规则”便受到一些专家学者的质疑。质疑者提出了几个问题:
  其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7种。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口供)是7种证据之一,而这一《规则》将口供视为零,无异于取消了法定的一种证据,似有违法之嫌。
  其二, “零口供规则”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的。事实上,在此以前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作了供述,其他证据有的就是根据口供提供的线索找到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使暂时不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他的口供是客观存在的,你无法“视其为不存在”。即使集中精力审查其他证据,无非是试图运用其他证据来验证口供的真实性,根本谈不到什么“零口供”。
  其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必须讯问被告人。如果检察机关把口供视为零,那么它也就大可不必再去讯问被告人。不再讯问被告人而直接对其提起公诉,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其四,检察机关承担的任务,除了审查起诉外,还要负责对贪污受贿等大量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而行贿受贿等案件,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几乎不可能办下去。检察机关既要推行“零口供规则”,就应彻底贯彻于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各类案件。如果此项《规则》不适用于自行侦查的案件,那岂不是一件只供摆设的花瓶?
  据报刊的后续报道,顺城区检察院又对“零口供规则”经过五次修改,出台了新的版本。其中,对“零口供”重新定义为:“认定犯罪事实可不依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成独立的存在,使有罪供述对犯罪事实的影响为零。”《规则》也不再是“允许其保持沉默”,而是“在鼓励如实供述的同时,不强迫其做不利于本人的供述。”这便与原来的宣传大不相同了。据该检察院的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谈到:该院实行“零口供”的目的,并不是想探索沉默权的大问题;在实行了10个月的时间内,该院共办理删多起案件,其中采用“零口供”办理的不到20件;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零口供”的方式,有些案件除了口供外确实很难取得其他证据……云云。原来,被大肆炒作的“零口供规则”不过是一个美丽的肥皂泡!
  如果说提出“零口供”的初衷是试图减弱口供在认定犯罪中的作用,这种良好的愿望自应予以肯定。但是,由于缺乏理论的根底,事先未经过严密的论证,且不顾现行立法的明确规定,只凭一时的激情,拍拍脑袋就抛出了一串新套套,其结果是本想红红火火演出的一场喜剧,最终变成了令人啼笑皆非的闹剧。它可以看做是眼下司法改革中并不成功的一个小插曲,但愿它能使我们从中学到点什么。
  十、沉默权与“坦白从宽”政策
  随着对沉默权讨论的兴起,一些同志对我国实行了多年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提出了挑战。
  几年前,有几家报刊炒出了一条消息,据说是武汉市公安机关已将审讯室悬挂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警示牌摘下,从此,这一警语将从中国司法制度中引退,云云。这条消息当即在法学界激起了层层的浪花。
  在关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讨论中,出现了两种对立的意见:一种意见批评司法实践中没有认真贯彻这一政策,往往搞成了坦白吃亏,抗拒受益,主张坚决纠正执行政策中的偏差,以保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既定的政策;另一种意见则从根本上否定这一政策的正确性,主张废止这一政策而代之以确立沉默权制度。
  毋庸讳言,对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过去在执行中确实出现过种种偏差,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如实坦白了罪行甚至有立功表现的罪犯,该从宽的没有从宽,反而加重了刑罚,致使许多犯罪分子不再相信党和国家的政策,逼使其走向了顽抗到底的绝路。这对我们极其不利。二是对坦白者一律免除刑罚,搞成了宽大无边,造成对严重犯罪的打击不力。三是把正当的辩解一律当成“抗拒”,不问青红皂白一概加重处罚。至于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盛行所谓“问题不在大小,关键在于态度”,把是否“低头认罪”作为决定惩罚的主要依据,那更是把本末倒置了。上述偏差是确实存在的,有的造成了严重的恶果。但问题并不是政策本身出了毛病,而是由于对这一政策理解错误,在贯彻执行中走了样。因此,现在不应该抛弃这一政策,而应当总结经验教训,重新对它作出正确的解释,明确具体适用的条件,进一步引导大家去严肃认真地贯彻这一政策。即使在“严打”期间,对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的,该从宽的还应适当从宽;对于有立功表现的,还可以将功折罪,减轻甚至免除其刑罚;对于在犯罪后毁灭证据、互相串供、制造伪证甚至嫁祸于他人的,必须从严惩处。
  正确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可以给业已走上了犯罪道路的人留下一条悔罪自新之路,也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尤其是对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以及贪污贿赂等犯罪,更能发挥其攻心夺气、捣毁其团伙的功效。
  其实,即使在西方各国,尽管没有像我国这样明确地概括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但在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大都体现了类似的精神。例如:各国刑法大都规定了对自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拒捕或袭击警察的加重处罚;有的国家在允许被告人保持沉默的同时,又规定对作虚伪陈述或嫁祸于人的,要再加一个伪证罪或蔑视法庭罪的新罪,以加重对其惩罚。凡此种种,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与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却可谓“异曲”而“同工”。
  英国自从1994年对沉默权实行变革以后,规定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先告知其有沉默权,随后又加上一段很长的“但书”,实际上也就是对被讯问人施加了相当大的压力,让他好好地掂量掂量,考虑是否要与警方对抗。其实际的效果,也近似于我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美国在进入法庭审判阶段,允许控辩双方的律师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如何定罪量刑在庭前交换意见,俗称“辩诉交易”,实际上也就是采用鼓励被告人认罪的方式来换取较轻的处罚。对于某些同案犯的罪行还可以进行豁免,以换取他对首犯、主犯的罪行作证。反过来说,假如被告方坚持作无罪的抗辩,那么,经过法庭审判并定罪后,面临的将是比庭前认罪较重的处罚,这不也就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吗?
  综上所述,对于过去几十年行之有效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理应继续坚持,切忌轻言废弃不用。
  十一、沉默权与警察的讯问权
  沉默权是对抗式诉讼结构的产物,其最初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审判阶段,即允许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保持沉默,故曰“审判沉默权”。当沉默权被引进庭审前的侦查阶段后,其实际的功效就演变为犯罪嫌疑人对抗警察讯问的护身符。
  按照英美法律的规定,为了侦破刑事罪案,警察有权传唤任何人,并对其进行讯问,要求他们协助调查并提供证据。但是,根据“不得被强迫自我归罪”的原则,当证人涉及可能使本人自陷其罪的问题时,他有权拒绝回答。因此,一旦被讯问人主张沉默权,警察就不得再对其进行讯问。由此可见,沉默权是作为与警察的讯问权相抗衡的一项权利而存在的。
  如前所述,沉默权的积极意义在于它可以制约政府滥用权力,减弱警方对口供的依赖程度,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害。但是,沉默权又给警察侦破案件设置了巨大的障碍,使某些老奸巨猾的职业罪犯轻易地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一旦将其推向了极端,必定对社会治安产生不利的影响。
  作为美国明示沉默权发端的米兰达一案,就颇为滑稽。该案的大致情况是:1963年3月3日,一位18岁的姑娘被人绑架并遭到强暴,案发后她立即报案,并指认出犯罪嫌疑人为米兰达。警察当即传讯米兰达,他承认了被指控的罪行并写了供述书。法院依其供词认定他犯劫持罪,判监禁30年;犯强奸罪,判监禁 20年。米兰达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他的供词是在压力下编造的,警察并没有告知他的供述将会成为对他不利判决的依据,并剥夺了他被审问时律师在场的权利。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警察的做法违反了宪法,因此米兰达的供词无效。由此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要求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事先告知他有保持沉默不作回答的权利。
  从另一起案例中,我们又会看到“米兰达规则”是如何被适 用的:1986年11月24日,一个叫帕米拉的10岁小女孩随父母 去依阿华州的德茂恩市看摔跤比赛。在比赛进行中,帕米拉一人去厕所后再没有回来。警察接到报案后,调查发现一个叫威廉姆斯的人可能是劫持者,有人曾见他在体育馆外将一捆东西装进一辆汽车。12月26日,德茂恩市警察接到邻近达芬堡市警察局的电话,说威廉姆斯已向他们自首。德茂思市便派了两名警察开车前去把他押解回来。在返回途中,一名警察对威廉姆斯说:“我希望你看看天气,正在下雨,气象预报说将要下大雪。我想你是惟一知道小帕米拉埋在什么地方的人,如果雪一盖,你自己也可能找不着了。我们何不去把她找到,她的父母也好在圣诞节前用基督教的丧礼把他埋了。’’听了警察的这一番话,威廉姆斯果然带着警察来到他杀死并埋葬小帕米拉的地点,并在那里挖出了孩子的尸体。法庭根据上述情况,判决威廉姆斯有罪。
  按说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尽在情理之中。但是,威廉姆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其理由是:警察在押解途中所说的一番话,实际上就是审讯,而事先并未向他告知“米兰达规则”。因此,审讯是非法的,因而判决结果必须推:翻。联邦最高法院同意被告人这一观点,裁定推翻了原先的判决。①
  由于“米兰达规则”把沉默权推向了极端,司法实践中往往片面强调“正当程序”而不考虑案件的真实情况。许多已侦破的罪案,却很难对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致使沉默权变成了庇护犯罪的避风港。沉默权完全忽略了对被害人的保护,使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和创伤难以得到补偿。
  在人类数千年的法制文明进程中,对于口供在诉讼中作用的认识,经历了大起大落的几次变化。
  在中世纪的欧洲各国,曾经把口供奉为“证据之王”、“证据皇后”;中国封建时代,则实行“断罪必取输服供词”、“无供不录案”的制度。总之,认为口供是认定犯罪时不可或缺的最重要的证据,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只要取得了当事人的口供。就可据以定案,形成了“惟口供”的极端。
  英国在17世纪确立了沉默权制度,其初衷在于减弱口供在定罪中的作用,让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的举证责任,由此而引起子整个诉讼制度的重大变革。但是,自从1966年美国确立了“米兰达规则”后,又把沉默权推向了极端。按照这样的程序设计,似乎不论在任何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无需讲任何话,全靠警察去寻找客观证据就可以证实犯罪。可惜,这种美好的愿望终究未能全部实现。司法实践表明:有许多案件,如果涉案的当事人在面对警察的讯问时一概保持沉默,则案情事实便根本不可能查清。
  不错,随着现代科技日新月异地进步和大量高科技手段被运用于刑事侦查,警察机构的装备日益改善,取证能力大大增强,对于某些常见的犯罪,如凶杀、强奸、抢劫、盗窃等罪案,由于有犯罪现场和大量的痕迹、物证,警察可以通过现场勘查和搜查、检查,提取在现场上遗留的血迹、指纹、精斑、毛发、弹痕及有关的赃证,并根据被害人和证人的指认等各种客观证据去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即使作案者闭口不讲任何情况,也足以认定犯罪事实,并据此将犯罪人绳之以法。但是,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警察装备的改善和取证能力的增强,永远赶不上犯罪手段的花样翻新。犯罪分子在与警察的周旋中也在不断地总结经验,具反侦查能力逐渐增强,他们也更善于利用法律的漏洞来对抗侦讯。明示沉默权的实施进一步限制了警察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
  权,更使刑事罪案的侦破增大了难度。
  尤其是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上形成了又一波巨大的犯罪潮流,恐怖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迅猛发展并蔓延至全球,更给警方对付犯罪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下列各类案件,如果涉案的当事人在被警察拘捕后全部保持沉默,则案件很难侦破,更无法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行贿、受贿案件。此类案件只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极端秘密地进行的,收受钱款时只有二人在场,所谓“一对一”,可谓“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如果在案发后,行贿人和受贿人全都主张沉默权,一概闭口不讲话,则根本不可能定案。
  ——雇佣杀人案。通常由主谋人(黑道中的行话称“大老板”)通过中间人雇佣凶手去杀害某人。案发后,直接行凶的凶手较容易抓获,中间人也容易牵出来,但涉及到“大老板”时,又成了类似于行贿案件中的“一对一”状况。如果当事人保持沉默,则很难认定。
  ——毒品犯罪。买卖双方自愿交易,在隐蔽场所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没有通常意义上的“犯罪现场”,也没有“被害人”,又是另一种“一对一”。如果不是当场查获,事后发觉时,如果当事人保持沉默,也难以认定。
  ——流窜犯罪。有些负案在逃的重罪案犯,流窜全国各地,被拘捕后不讲真实姓名,使侦查、起诉、审判都遇到困难。
  ——集团犯罪。数人共同作案,警察抓住其中若干人,另一些人在逃。如果被捕者都保持沉默,则逃犯的去向难以知晓,很可能继续危害社会,且对被捕者也难以结案。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爆炸案,警察抓住了准备施爆的嫌疑人,但不知炸弹放置于何处,假如疑犯保持沉默,则随时有可能爆炸,危及众多人的生命安全;再如绑架案或拐卖人口案,警察捕获了犯罪嫌疑人,但却未发现被害人,如果不能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疑犯在被讯问时不开口说话,则被害人面临生命危险。
  诸如此类的罪案,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让他们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回答警察的提问,那就无异于捆绑住了警察的手脚,其结果只能是庇护罪犯甚至是怂恿犯罪。事实上,。在某些共同犯罪或牵连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揭露案件的起因、背景、实施过程及同案犯之间的关系,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时可能是最关键的证据。如果已经归案的犯罪嫌疑人都保持沉默,案件的本来面目便无法查清,或者导致同案犯潜逃,使案件久侦难破,有的甚至会使本来可以制止的危害结果终于发生,造成大批无辜群众的死伤。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非常现实的问题。可见,实行明示沉默权制度,不仅有碍于侦查,而且是对被害人与公众的安全完全不负责任,显然是一种使权利失衡的有害的做法。
  当今世界上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毒品犯罪、官员腐败的贪污贿赂犯罪等日益猖獗,我们在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同时,更必须考虑如何加强对犯罪的控制能力。在刑事诉讼中,必须给侦查机关一些必要的权力与手段,使之能够有效追究犯罪。
  十二、沉默权与禁止刑讯逼供
  沉默权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的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社会各界反应强烈,它确实已成为一项久治未愈的痼疾,我们无须回避这个问题。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我国有一些学者坚决主张引进沉默权制度,期望由此而对刑讯逼供现象加以有效的遏制。这是一个良好的愿望,问题是: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究竟能否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这个问题有待于论证。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的条款。谁都知道,刑讯逼供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是一种犯罪行为,依法应予严惩。但是,尽管立法采取了“严禁”的态度,但刑讯逼供的现象却未能杜绝,刑讯者照打不误,甚至把人打死或致残,他也会认为是小事一桩,千方百计地编造各种假话试图掩饰过去。除非被打死或致残者的家属有什么背景,借助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或直接捅给了高层领导下令迫查实在遮掩不住外,其他的通常都会被轻易地掩饰过去。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盖由于目前除了“严禁”的正面规定之外,尚缺乏与之配套的制约措施。换句话说,在制度上还存在重大的缺陷。
  刑讯逼供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犯罪,它与其他各类犯罪均有很大的不同。其特殊性在于:其一,刑讯逼供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实施的犯罪。执法犯法的问题再由执法机关自己去查处,往往会“官官相护”,尽量为犯法者开脱,或者以“好人犯了错误”之类的托词为其减轻罪责。其二,刑讯逼供是一种很难证明的犯罪,在通常的情况下几乎是无法证明的。因为在刑讯时并无第三者在场,被拷问者既不可能提供证人来证明他曾经被拷打,也不可能拿出照片、录像等有力的证据确证其事。因此,即使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控告的权利,但刑讯者根本不怕你去控告,他“有恃无恐”。因此,要想用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办法去遏制刑讯逼供这样一种非常特殊的犯罪,不能说丝毫不起作用,但可以肯定难以发挥出预期的功效。
  笔者认为:要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必须大力推进司法改革,设计和实施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和措施。
  笔者曾于1998年到英国考察其刑事诉讼制度,期间特别对英国禁止刑讯逼供的具体做法进行了专题调研,颇受启发。我认为可以借鉴英国的经验,实行以下几项改革:
  (一)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允许律师或未成年当事人的监护人在场
  所谓“在场”,不一定是在同一个房间,可以将律师或监护人安排在审讯室的隔壁,让其通过监控的电视屏幕来看到审讯与回答的情况。实践证明:这是一种遏制刑讯逼供的有效方法。除非在现场抓获或必须立即讯问以排除险情等特殊情况,应当允许律师或未成年当事人的监护人在场,以监督警察可能出现的非法取证现象。
  (二)将看守所同刑侦、预审部门分离,明确其职责、义务
  看守所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看管被拘捕的人不使其逃跑、自杀、自残或互相串供,同时还应承担保护被拘捕人的合法权益,不使其遭受虐待的职能。据了解,英国的拘留所是警察局内设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在拘留所工作的警员被称为“拘留警察”,属于一个单独的警种。他们的任务,一是看管;二是保护,防止被拘留人受到虐待或侵害。对被拘留人每天的情况都要详细记录,经当事人签字后永久留存。即使当事人被释放时没有要这些记录,在其离开后的一年内还可以回来索要。关于拘留警察与刑警分离的机构设置,是一种有助于加强诉讼中人权保障的理性设计。
  (三)实行对嫌疑人讯问进行录音、录像制度
  英国从1994年开始,要求警察在对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必须同时录制两盘录音(要由双卡录音机同时录音,不允许拷贝);从1999年以后,进一步要求必须同时制作两盘录像,其中一盘在讯问完毕后当即封存,另一盘随后提交法院作为证据。如果事后对录音、录像的内容提出异议时,可在法官的主持下打开封存的另一盘进行比对,以杜绝删剪或篡改供词内容等弊端。据介绍,自从采用了这种办法后,警察获取的被告人供词在法庭上被采信的概率大大提高,警察在公众中的形象也大为改观。英国警察尝到了这一改革措施的甜头,依法办案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
  笔者在伦敦警察厅(“苏格兰场”)参观考察时,曾向负责接待的警官提问:“英国现在还有没有刑讯逼供?”对方回答:“过去有过,现在不大可能。”又问:“为什么?”答曰:“警察采用刑讯方法即使取得了口供,也会因取证的手段不合法而被法官和陪审团排除,等于做了无用功;弄不好警察自己还会吃官司,得不偿失。再说,假如哪一天我自己也成了被告人,人家要打我,那可怎么办呢?”对话颇具风趣,但很实在。可见英国警察已找到了遏制刑讯逼供的有效办法,并且已取得了显著成效。
  综上所述,要遏制刑讯逼供,并非一定要实行沉默权。例如:英国在沉默权制度实行了多年后,又对其作了极大的限制,几近于取消。但他们设置和实行了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和措施,较好地解决了刑讯逼供的问题。英国的这些做法,值得借鉴和推广。
  十三、沉默权与“如实回答”义务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沉默权,相反,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只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样的规定,显然是有缺陷的。
  第一,如何掌握与本案是否有关的界限?警察既然要向犯罪嫌疑人提问,自然就认为所提问题与本案有关;而犯罪嫌疑人又以“与本案无关”而拒绝回答。在这种各执一词的情况下,究竟应由谁来裁决该问题到底是否与本案有关?实际上这是一个扯不清的官司,恐怕最终还是警察说了算,由此而引发了出现刑讯逼供的可能。
  第二,要求犯罪嫌疑人履行“如实回答”的义务,不但从理论上说不通,在司法实践中更难以办到。面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侦讯,犯罪嫌疑人瞪着眼睛说假话,乃司空见惯之事,真正能够如实回答的,毕竟只是极少数。至于在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回答,则更为罕见。既然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不如实回答,这就使法律的规定形同虚设,并且使神圣的法律失去了严肃性。鉴此,刑事诉讼法学界对这一规定颇多微词,便尽在情理之中。
  第三,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履行“如实回答”义务,其潜在的危险是极容易诱发刑讯逼供。某些侦讯人员会认为:法律规定“应当如实回答”,而犯罪嫌疑人却信口胡说,既然你不履行法定的义务,就应当受到某种惩罚。按照这样的逻辑,似乎刑讯逼供就成了“理直气壮”的义举。这便是直接诱发刑讯逼供行为的导火线,也成为某些人为刑讯者开脱罪责的一项“理由”。
  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尽管我们可以不接受明示的沉默权,但鉴于现行法律中“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有明显的缺陷,应当通过修改立法的程序予以删除。
  十四、沉默权与国际人权公约
  沉默权问题之所以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近年来深入讨论的热门话题,其原因之一是我国于1998年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些学者据此认为:我国必须通过国内立法的程序确立沉默权制度,否则就有不遵守国际条约之嫌。
  且慢给自己的国家扣一顶“违反国际条约”的大帽子。我们最好还是先来仔细推敲一下《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文,看它究竟作了什么样的规定。
  原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的规定是:“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供述或强迫承认犯罪”,这里并未出现“沉默权”的字样。
  本文在第八部分专门讨论了“不得被强迫自我归罪”和“沉默权”的异同。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这二者尽管有内在的联系,但毕竟不是等同的概念。即使从英语对两个词语的表述来看,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①
  换句话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没有直接规定沉默权,至少是没有规定明示的审讯沉默权。
  有学者不同意笔者的上述观点,说二者原本是一回事,硬说“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并不是沉默权,纯属咬文嚼字,强词夺理!
  这种批评意见实难令人信服。分析词语的差异,当然是“咬文嚼字”,但绝不是“强词夺理”。研究法律问题,尤其是研究国际法问题,就是要“咬文嚼字”,首先需要弄清法条的表述和具体的含义,随意扩大解释是不能允许的,它也体现出学术研究的科学态度和执著精神。
  既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没有直接规定沉默权,某些学者把它解释为《公约》确立了沉默权制度,显然是不恰当的,是没有国际法依据的任意扩大解释。
  按照上述的理解,我国无须接受明示的审讯沉默权。完全不必作茧自缚,给我国的刑事警察强行戴上一顶“紧箍咒”!我国应当根据自己的国情、民情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制定和实行适合现实需要的刑事诉讼制度。
  至于1985年11月29日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所规定的18岁以下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我国作为签字国之一,理应完全接受,并在国内法中予以规定。毕竟未成年人在各方面都还不够成熟,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依法应受到特殊保护。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世未深,并非老奸巨猾之徒。因此,警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告知其有权保持沉默,但应规定特殊的例外,即:参加恐怖组织和黑社会组织者除外。
  十五、我国面对沉默权的抉择
  沉默权问题异常复杂,涉及到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伦理价值观念和社会治安状况等方方面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才能决定对它的取舍。近几年来,各种报刊发表了有关沉默权问题的大量报道和文章,大体上都还停留在学术探讨的层面,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当局尚未公开表态,究竟如何决策尚有很大的回旋余地和空间。
  根据外国实行沉默权制度的经验教训和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笔者对我国如何对待沉默权提出如下建议:
  (一)鉴于当前治安形势严峻,借鉴国外的经验,除对未满 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告知其享有沉默权以外,不宜普遍实行明示沉默权制度。
  (二)在正式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前,应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删除第93条规定的“如实陈述”义务。
  (三)有限度地接受默示沉默权,但对若干特殊罪案除外。
  (四)继续坚定不移地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的刑事政策,鼓励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自首或坦白供述。同时,切实保障辩护权的充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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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

“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难以避免的常见现象。“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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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无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应该说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其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原则规定于宪法中,如《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加拿大宪法》第11条以及《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 章第40条等。
  无罪推定原则,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目的的,而与之相适应的审判方式也必然是强调控辩平等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主要是体现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注意诉讼程序的正当,相对加重国家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无罪推定原本是西方资本主义兴盛时期的产物。在无罪推定原则演变过程中,西方国家个体利益高于整体利益的历史文化传统对其产生重要影响,他们认为,被告人是个体利益的代表,检察官是整体利益的代表,被告人往往处于劣势和不利的地位,刑事诉讼中必须特别强调保护被告人权益。否则,就不能保持这两种利益冲突中的平衡,就难以实现司法公正。无罪推定在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这一两难选择了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这便意味着它必须要付出一个不愉快的代价-----不能更有效地减少犯罪,国家也必然要用更大的投入来维护社会安全和法律秩序。
  我国是一个发展经历不同于别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以对待西方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既不全盘否定,也不盲目接收。在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我国不采用无罪推定或有罪推定原则,而采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类似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原则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宪法原则。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有罪前,既不认为被告人是罪犯,也不认为被告人没有犯罪嫌疑,而是实事求是,进行调查,客观地收集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根据事实来确定。因此,我国的刑事审判中并没有完全照搬或抄袭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原则,而只是一种批判地吸收,体现了它的一些基本精神。
  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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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法案

英国《权利法案》背景

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开始倒行逆施,不仅大力压制反对派,企图恢复国王集权,而且企图在英国恢复天主教,这引起了当时英国辉格党和部分托利党人的反对,矛盾逐渐激化。恰好,信奉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的第二个妻子生了一个儿子,这位未来的国王将来必定信奉天主教无疑!这样,原来人们认为詹姆斯二世死后他的信奉新教的女儿将继位的希望破灭了,于是人们决定采取行动。包括伦敦主教在内的几位著名人物发送了一封密信给在荷兰的信奉新教的詹姆斯二世的女儿玛丽和女婿威廉,邀请他们到英国来保护英国的“宗教、自由和财产”。对威廉来说,他主要关心的是如何能为他的妻子和他自己争夺英国的王位继承权,同时他也认为他入主英国可以防止英国同法国结盟以共同反对荷兰,因而接受了邀请。 为了避免当年(1660年)邀请斯图亚特王朝复辟的前车之鉴,英国决定以法律形式限制国王的权力,保证自己的权力,于是在议会上、下两院共同召开的全体会议上,向威廉和玛丽提出了一个“权利宣言”,要求国王以后未经议会同意不能停止法律的效力,不经议会同意不能征收赋税,今后任何天主教徒不得担任英国国王,任何国王不能与罗马天主教徒结婚等。威廉接受了这些要求,即英国王位,是为威廉三世,玛丽即位为英国女王,是为玛丽二世。1689年10月,议会通过了“权利宣言”并制订为法律,是为《权利法案》。


美国《权利法案》背景

《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指的是美国宪法中第一至第十条宪法修正案。当美国宪法草案提交各州立法机构批准时,有些人提出了宪法无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疑虑。对此,支持宪法草案的联邦党人向美国人民保证,将会在第一届国会会期时在宪法中加入权利法案。在宪法获批准后第一届国会开会。大多数议员支持权利法案应该被提出,而有关的权利也应该在宪法中受到保护。起草权利法案的任务就落到了詹姆斯·麦迪逊的身上。麦迪逊在《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的基础上开始着手进行权利法案的起草工作。人们也同意,权利法案将会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被加入到宪法中去,以避免直接修改宪法而需要再次进行冗长的宪法批准过程。1789年最初有12条修正案被提出,但其中2条未能通过。1791年12月15日,其余的10条修正案获得通过,成为现在所称的《权利法案》。权利法案草案中的第11条在1992年最终获得批准,成为宪法第27条修正案。这条修正案禁止国会提高对议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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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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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62版《社会契约论》(法文:Du Contrat Social,又译《民约论》,或称政治权利原理)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写成的一本书。《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大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
  主要思想
  卢梭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与约翰·洛克一样,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虽然他没有定义如何达成这个目标,但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虽然卢梭喜爱仁君胜过其它的政府形式,他对此表达得含糊其辞。他确实明确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这个意志必须有益于全社会;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他相信,国家应保持较小的规模,把更多的权利留给人民,让政府更有效率。
  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内容概要
  第一卷
  《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家庭是最古老和自然的社会形态;但是,父母与能够自立的子女之间的联系,有必要用一系列约定来维系。某些哲学家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奴役和统治是天然的,但他们混淆了原因与结果;如果有些人天生为奴,那么一定是因为有反自然的奴隶制度存在为先。社会秩序不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能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在那种情形下,权利与强力就要互换位置。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
  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这个论断,根据格老秀斯的理论,是人民转让自身自由的权利。转让就是奉送或者出卖。但一个使自己作另一个人的奴隶的人并不是奉送自己,他是出卖自己,是为着自己的生活。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这样一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即使一个人可以转让自己,他也不能转让自己的孩子,孩子们生来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其他人都无权加以处置。格老秀斯为了替奴隶制度开脱,鼓吹征服者有权屠杀被征服者、或夺取其自由而赦免其生命。但战争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战争的目的既是摧毁敌国,人们就有权杀死对方的保卫者,只要他们手里有武器;可是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敌人或者敌人的工具时,他们就又成为单纯的个人,而别人对他们也就不再有生杀之权。无人有权奴役他人,奴隶制和权利,这两个名词是互相矛盾的。
  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当自然状态中,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地步,人类就被迫改变生活方式。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来克服生存的阻力。“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解决办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政治体”,至于结合者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有了这个契约,人类就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进入道德和公义状态。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第二卷
  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以转让,不可分割。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虽然公意总是对的,但是它并非总是能作出明智的判断,因此也并非总能找到共同利益之所在,于是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或者说主权者、公意)才有权设立法律。
  第三卷
  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对于政府而言,仅有立法是不够的,法律的强制实施亦非常必要。虽然主权体有立法权,但是它不能赋予自身执法权。它需要一个介于主权体和国民之间的中介者,在公意的指示下实施法律。这就是政府的角色,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使行政权力;他们是主权者的官吏,他们的职能不是契约的结果,而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被托付的权力。他们从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世上主要存在着三种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
  民主制: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民主制需要太多的预设条件和美德,实现全民民主非常困难。“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贵族制:可以是自然的、选举的与世袭的。第一种只适于纯朴的民族;第三种是一切政府之中最坏的一种。第二种则是最好的;它才是严格说来的贵族制。第二种贵族制除了具有可以区别两种权力的这一优点而外,并且还具有可以选择自己成员的优点。用这种方法,则正直、明智、经验以及其他种种受人重视与尊敬的理由,就恰好成为政治修明的新保证。
  国君制:没有比国君制更有活力的政府;但这种政府也具有很大的危险;如果其前进的方向不是公共福祉,就转化为对国家的损害。君主们倾向于追逐绝对的权力,大臣们只是阴谋家。
  结构单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实际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都或多或少地借鉴了其他形式。没有一种政府适用于一切国家,但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与其人民的特点相适应,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而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得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为了防止少数人篡夺国家的权力,必须由法律保障人民定期集会,终止一切现有的行政权,让权力回到人民手中。在集会中,人民必须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个是:“主权者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吗?”第二个是:“人民愿意让那些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责任的人们继续当政吗?”介于主权者和政府之间的一种力量是议员,但是主权是不可转让的,所以议员代表不了人民,只是人民的办事员,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政府行政权的创制不是契约,而是法律。政府的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不可以建立契约,而是遵守现有的契约。
  第四卷
  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公意是不可摧毁的,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例如:人民大会、保民官、独裁、监察官等,历史上的共和国古罗马、古希腊,特别是斯巴达,教导了我们这些形式的价值。宗教是国家的基础,在任何时候都在公民的生活中占主要地位。基督教的统治精神是和他的体系不能相容的。基督教是一种纯精神的宗教;基督徒的祖国是不属于这个世界的。基督徒以一种深沉的、决不计较自己的成败得失的心情在尽自己的责任。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宗教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这件事却是对国家很有重要关系的。这种宗教的教条,却唯有当其涉及到道德与责任——而这种道德与责任又是宣扬这种宗教的人自己也须对别人履行的——的时候,才与国家及其成员有关。公民宗教的教条应该简单,条款很少,词句精确,无需解说和注释。现在既然已不再有,而且也不可能再有排他性的国家宗教,所以我们就应该宽容一切能够宽容器他宗教的宗教,只要他们的教条一点都不违反公民的义务。但是有谁要是胆敢说:教会之外,别无得救,就应该把他驱逐出国家之外,除非国家就是教会,君主就是教主。这样的一种教条,唯有在神权政府之下才是好的,而在其他一切政府之下就都是有毒害的。
  其他观点
  关于国家的起源和国家现有基础的理论,其最简单的形式认为国家起源于一种“契约”。这就是说每一个社会成员放弃本身的“自然权利”以换取法律之下的新权利。社会契约论对于历史上国家形成的大多数情形都不适用,却适用于新宪法的制定,如美国制定的1787年宪法就是如此,这部宪法至少有一部份确实是在社会契约论指导下制定的。《社会契约论》并不是直接作为解释性理论或社会学理论出现的,其历史作用是像一种伦理学或逻辑学的理论,目的是对现存制度进行道德评价或改造,以及为革命等提供理论根据。
  批评
  法国大革命时期,雅各宾专政者用血腥手段镇压持不同政见者,使这场以争取人权和民主的运动走向其初衷的反面。《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大革命时期革命领袖们所“共同钦崇的圣经”(罗素语)。有学者认为,卢梭对主权者和公意无限推崇、对个人权利的否定,构成了其思想的内在矛盾,从而使革命领袖得以用人民的名义,取得绝对的权力,走向新的集权统治。

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原则) 是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第一大特点,主张司法权必须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司法独立”源于资产阶级的分权学说,从历史上看,它的提出示具有进步意义的。它是新兴资产阶级为对抗封建帝王的专制统治,特别是反对专制君主控制司法机关,随意逮捕、审讯甚至处死臣民而进行的一种抗争,是资产阶级反对王权专横暴戾统治的一面大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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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制

议会制,也称议会民主制或内阁制,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一种,特点是其政府首脑(台湾宪政学者与文献称之为「行政首长」,以有别于国会领导人)的权力来自议会(即国会)的支持,而这种支持通过两种途径落实:第一是国会改选后的多数议席支持,第二是行政首长赢得国会的信任投票。因此,所属政党未能赢得国会大选的政府首长连同其内阁必须提出辞职,而未能通过国会信任投票的政府首长,连同其内阁也必须辞职。由国会重新在席位居多数的党派中协商选举产生新的首脑与内阁。

概述


  在采用这种政治体制的国家中,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并不完全分立。议会民主制一般实行于民主国家,因此存在着多个参加议会差额选举的政党。议会内阁制的政府首脑(行政首长)与国家元首(head of state)分开,其国家元首通常是仪式性职务,不享有实际的行政权。
  议会制下的行政中枢为政府的内阁,由政府首脑(一般称为总理或首相)领导。总理或首相以及全体内阁成员一般也是从议会议员中产生,并在任职后保留议会中的议席。政府首脑往往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但是,当多数党的席次不过半数时,几个少数党也有可能通过建立同盟积聚过半议席从而获得任命政府首脑的权力,此时的政府称为联合政府,内阁称为联合内阁。
  在很多国家,内阁或内阁内的任何成员都可以通过议会对其的不信任投票而被免职。此外,政府首脑也可以决定解散议会,经过向国家元首礼貌性报告后,由元首下令重新举行国会选举。
  在议会民主制国家中,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职务分开。在大多数议会民主制国家中,国家元首(君主或是总统)是象征性的职位,只拥有些无关政局的权力,例如公务员任命权与签署法令,接受外国使节等。不过国家元首也会保留一些在紧急状态中可以使用的特别权力,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无论是依惯例还是依法律规定)此类权力是在得到政府首脑支持后才会得到实行。国家元首的命令必须经由政府首脑的副署才能生效,元首依法不能自行发布政令。
  议会民主制在各国之间也有些微的不同,例如有些国家通过宪法或法律的形式明文确定了政府各部门的分工,而有些则只是照惯例执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中政党的数目也可能因选举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出入。此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也不尽相同,无论是邦联制,联邦制还是中央集权(学理上称为单一制)的国家,中央政府都可能采用议会民主制。
  议会民主制甚至可以被用于地方政府中:例如奥斯陆的行政体系就是立法体系的一部分,美、英、德等国家的州、郡、邦政府也是实行议会制。


历史起源



  现代意义上的议会民主制可追溯到18世纪的英国,虽然同一时期的瑞典也已经拥有类似的政治制度,但其影响力较小。
  议会民主制的开始可被认为是在1714年,当时的英国理论上还是应由国王主持内阁,挑选阁员。但因当时的国王乔治一世不会说英语,使得内阁中一名大臣能够负责主持内阁会议,逐渐就发展出首相一职。随着议会的逐渐民主化和议会权力的增大,议会开始控制政府,并最终能够决定国王必须任命谁来组建内阁。
  威斯敏斯特体系由此发展出来,行政体系必须向立法体系负责,政府首脑以国家元首的名义行使职权。这种体系在原来的英国殖民地中颇为流行,例如澳洲、纽西兰、加拿大、南非、爱尔兰共和国等国都使用威斯敏斯特体系的议会民主制。不过这些国家也不是完全照搬英国的制度,例如澳洲的参议院更接近于美国的参议院,而不是英国的上议院,而纽西兰则废除了上议院。
  议会民主制在欧洲大陆的传播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战胜的民主国家英国和法国向战败国输出了自己的民主政治体系,例如德国威玛共和国和奥地利就是在此时采用了议会民主制。早在19世纪欧洲左派政治力量的活跃已经为这些国家的民主化和议会民主制做好了准备。一战后,这种民主化运动也被视为是抵抗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极端政治势力的手段之一,也因此议会民主制遭到右翼政治势力和许多群众的抵制。


弱点


  议会民主制在欧洲大陆遭遇到的另一个挑战是小党执政所带来的政治不稳定和极端政党的上台。各政党间的不合作导致了所谓「少数议会民主制」的产生,小党执政往往导致政府遭到议会频繁的不信任投票,从而引起一波又一波的政治危机。在一战后的欧洲,由于这种议会民主制初次尝试的失败,在很多国家引起极端势力通过民主体制取得政权,却可逃避民主制度的制约,例如1922年墨索里尼在意大利的上台,和1933年希特勒在德国的执政,以及同一时期在西班牙得到国王支持的独裁统治。欧洲的议会民主制真正成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目前除了法国采用的是混和的总统制和议会制的政治体制(学理上称为双首长制)外,大多数西欧国家都采用议会民主制。1990年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改制后,则多倾向使用直选元首下的双首长制。
  议会民主制本身并不一定会产生过多的小党派和极端政党,当议会民主制与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te representation)的选举计票方法结合时,容易产生较多小党,导致小党执政。在搭配比例代表制的制度下, 一个党派只要在全国获得超过一定百分比(在很多国家是百分之五)的政党选票,就可以进入议会,无论在个人选区中是否有本党当选人。 而在单一选区制(Plurality rule or Winner-Take-All)下,一个候选人必须在一个地方选区获得比其它候选人多的票才能进入议会。也就是说,一个有极端主张的政党,在比例代表制制度下只要有一定的支持者就有可能进行议会,但是在纯粹的单一选区制(不搭配比例代表)选举下,由于极端党派的选票被分散在各个地方选区(而且在任何一个地方选区极端政党都很难拿到过半的选票获得当选),极端政党很难进入议会。例如实行纯粹单一选区制的英国,极端民族主义党派「英国国家党」全国得票超过百分之五,但在国会却毫无席位。而日本实行单一选区制加政党比例代表,所以没有在全国任何选区赢得席次的日本共产党,因为全国政党得票超过门坎,仍能参与分配席次。所以,选举制度使用比例代表制还是纯粹的单一选区制,是影响政府组成与表现的重要的因素。
  议会制政府,实行单一选区制,容易导致国内政党体系的两党制,造成内阁与政府首脑的两党轮政,以英国为其典型。实行单一选区制搭配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容易造成政党体系的多党制,导致联合内阁与联合政府。


优点


  ①政府首长(首相/总理)由立法机构最大政党的党魁出任,以确保政府的政策在立法机构得到支持
  ②行政和立法机构有联系,可提高政府效率和避免政变发生
  ③虽然任期不限,但立法机构可随时罢免不称职的政府首长
  ④实行议会制的国家大部份成功
[编辑本段]实行议会制的政权
  英国、大多数欧洲国家(如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北欧等)、日本、加拿大、澳洲、纽西兰、以色列、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土耳其、大部份前东欧国家(如波兰、捷克、匈牙利等)、波罗的海三国和牙买加等。 其中:
  ①实行单一选区制选举制度的国家
  马来西亚、新加坡、澳洲、加拿大、英国、印度、泰国等。
  ②实行单一选区加比例代表制选举制度的国家
  西欧大部分国家,如德国。
  ③实行复数选区制的国家(每个国会议员选区应选席位超过一席以上)
  1990年代以前的日本


威斯敏斯特体系


  威斯敏斯特体系是一种特殊的议会民主制,源于英国,名字就取自英国议会的所在地伦敦威斯敏斯特。这种体系被广泛用于前英国殖民地国家,并已经成为大多数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政治体制。在威斯敏斯特体系中,国家元首拥有较大的紧急权力,但受到惯例(而非法律)的制约而较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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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总统制

半总统制,又名议会执政府制,是一种具有总统制的实质,但在形式上保留议会制,而且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又掌握行政大权的政体。半总统制的内阁有相对较稳固的地位,国会权力相对缩小。

半总统制有以下几个特征:
  1. 总统为国家真正的权力中心,由国会选出的总理只是辅助性质。
  2. 内阁的实际权力大大减弱,但其地位稳定,政局较平稳,不易发生剧烈震荡。
  3. 国会的权力相对缩小。
  所以从根本上比较,半总统制政体实质上是总统制,因其具有总统制的以下两个特点:
  1. 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掌握着重要的全国最高行政权力;
  2. 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国会仅能从立法上对其实施影响,但不能利用不信任案迫使其辞职。
  但同时又具有议会制的两个特点:
  1. 内阁由在议会中占多数的政党组成;
  2. 政府向议会负责。
  从某种意义上说,半总统制下总统的权力比总统制下总统的权力要大,因为半总统制国家的总统拥有解散议会、提议举行公民投票,甚至可以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行使非常权力,而总统制下的总统一般不具备这些权力。所以半总统制国家的“三权分立”实质上成了围绕总统的权力,因为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际上总统都凌驾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上。
  半总统制政体以法国最为典型。



区别半总统制与总统制



区别半总统制与总统制一般有两种标准,这两种不同的标准导致了对各国政治体制有不同的归类。
  一种以是否设置“总理”或类似的内阁首脑职位为区别标准。所有设置“总理”、“行政院长”或其他名称的内阁首脑职位的政体都归入半总统制,如法国、中国台湾、俄罗斯;所有不设置内阁首脑职位的政体都归入总统制,如美国。这种区分标准仅局限于表象。
  另一种以内阁首脑的产生办法为区别标准。如果内阁首脑由掌握实权的总统任命、免除、替换,内阁首脑的职位更类似于一个超级部长,那么这种政体和不设内阁首脑的政体一起,归入总统制,如俄罗斯、中国台湾和美国一样归入总统制;如果内阁首脑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推举产生,总统无权任免,只能接受议会的推举决定,那么这种政体就归入半总统制,如法国。这样划分出来的半总统制,其总统产生过程如同总统制,其总理产生过程如同议会制,是普遍意义上所说的半总统制。



实行半总统制的国家


按上述第一种区分标准,法国、台湾、韩国、俄罗斯、乌克兰、黎巴嫩和部份前苏联加盟共和国都可以归入半总统制。
  按上述第二种区分标准,只有法国、乌克兰是半总统制。
  法国第五共和被视为典型的半总统制,总统负责国防、外交、宪政政策,国务总理负责其他政策,国务总理由总统任命,宪法虽未规定须由国会同意,目前则由国会行使同意权,总统则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有权解散国会,将法案交付公民投票,行使部分权力时不必总理副署。法国第五共和实施将近三十五年,最近十馀年出现两次左右共治局面,一九八六年到一九八八年,以及一九九三年迄今。法国总统必须任命国会多数党派人士出任总理,因此,可能出现总统与总理不同党派。虽然宪法明定总统与总理的职权,可是实际上有些职权无法完全区分,例如外交与经济密不可分,无法一分为二。总理所属政党如果在国会占了多数,与总统不同党派,总统的权力式微,总理权力上升。总统与总理同一党派,总统的权力则高度集中。法国半总统制,被部分学者视为一种在总统制与内阁制之间摆汤的体制,必须视国会政党分配而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
  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的最高一级的中共党委书记或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或军队的最高一级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7、决定特赦;
  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专门审查补选的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新选出的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由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九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内务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农业与农村共9个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由副委员长或人大常委会委员担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
  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
  五、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设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由主席团负责召集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大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民政工作实施计划等。
  (二)选举和任免、罢免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有权选举或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
  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大会开会时,主席团或1/5以上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上述人员的罢免
  案。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三)监督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审议乡、民族乡、镇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有权罢免、撤销乡、民族乡、镇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
  六、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一)代表的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举产生。
  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二)代表的职权
  1、会内职权;
  (1)提出议案权。
  (2)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3)选举和决定任命的投票权。
  (4)审议权。
  (5)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6)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7)调查提议权。
  (8)表决权。
  (9)免责权。
  2、会外职权
  (1)与原选举单位保持联系权。
  (2)视察权。
  (3)召集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4)其它会议的列席权。
  (5)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
  (6)原选举单位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列席权。
  (7)人身特别保护权。
  (8)代表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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