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0日星期二

回教刑法

搜寻“回教刑法”中文字眼,看来比较可能出现的多是与我国马来西亚相关的政治新闻。

而一般人对于回教的法律认识比较片面。

而我个人看了看,还是延续杀人者死,他必不敢杀人。

问题是杀人的世界里并未充分彰显这说法完全有适切的约束力。

可以说杀人填命后,杀人的可能性仍存在。

这不是宗教的缺失,而是人对于克制自己私己的行为下仍有所不足。
http://www.yich.org/shu/ShowArticle.asp?ArticleID=1746

依据伊斯兰教法,是政教合一,伊斯兰教法有关穆斯林宗教、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等方面的行为法规。

如果非教徒,是否应该局限于他们拟定的法规,说法及做法出现必然惹争议。

伊斯兰教法是在《古兰经》和圣训的有关内容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形成于7-9世纪。在中世纪政法合一的伊斯兰国家中,它起着国法和指导社会生活的作用。以后,随各伊斯兰国家封建体制的瓦解和社会的变革,在多数伊斯兰国家,伊斯兰教法中有关社会间题的内容,有的已适应时代的需要而变化,有的已逐渐为现代法律所代替。

我们可以知道伊斯兰教法仍容许适应时代的需要而变化,也就是法律可以根据需求而制定,只要符合伊斯兰教及《古兰经》和圣训,如何达成回教最终的目标。

回教刑法不必然需要是一套一成不变的东西。

而这些变易及可以融合更大的感召,由于《古兰经》被认为是安拉的启示,其规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被公认为伊斯兰教法的主要来源,其律例明文和思想是教法学者推演法例的首要依据。

而教法学者推演法例必须更了解世代,令实行的法规不至于令服刑者不服,以德服人,更彰显宗教的宽大及精神的鸿深,避免非教徒对于信徒产生误解。

伊斯兰教法拥有公议——又译“签议”,原指伊斯兰社会全体一致同意的意见。

目前,由于宗教不同而产生对立,适切我们要消弭这些冲突面,进而减少战争。

宗教弃恶扬善,任何宗教的旨意殊途同归,我们不应该因为自身无法认同他人而令误解加深,我们更应该寻找契合理解及包容差异。

有人一直提出回教刑法罪大恶极,问题却不是回教刑法有罪,而诚然散播这样错误讯息的说法罪行更深,这就像我们说刀可以致伤人而选择全面禁止。是人的智慧不足,而非说法及物体本身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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