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30日星期五

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

http://baike.baidu.com/view/44399.htm

卢梭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与约翰·洛克一样,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虽然他没有定义如何达成这个目标,但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虽然卢梭喜爱仁君胜过其它的政府形式,他对此表达得含糊其辞。他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这个意志必须有益于全社会;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他相信,国家应保持较小的规模,把更多的权利留给人民,让政府更有效率。

(看完以上的论述,我国的所谓社会契约又似乎不完整及从社会结构原理充分展现人与人之间的公约,相对的出现的是比较原始的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契约,简单说我国人民的宪章可谓不能充分体认人本精神,相对的人与人的地位由于,一开始不以个人为单位,反以代表群体为单位。长期的群体与群体之间激化的矛盾,远比个人大,反倒西方世界订立社会公约前,最大的准绳是人人平等。

以致我国虽立定社会契约,却仍不能符合时代变迁下的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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