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選自
溫廣益,《二戰後東南亞華僑華人史》,中山大學出版社,2000年
第二節東南亞華僑國籍的變化之
馬來西亞華僑華人的公民權與國籍問題
奇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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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戰前,馬來亞是英國殖民地,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更沒有統一的公民權。海峽殖民地華人大都屬英國國籍,是英王陛下的臣民。當地馬來人是各自蘇丹的臣民。馬來諸邦的華人按血統主義原則的中國國籍法屬中國國籍,是英國保護民,他們被當地人視為外來者,他們也以自己是中國人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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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英國擬對馬來亞實行新的殖民統治,華人的公民權問題也開始提上議事日程。1945年10月,英國宣佈准備在馬來亞推行馬來亞聯邦的計劃。1946年1月22日,英國公佈了關於馬來亞聯邦新政制的白皮書,其中對華人生存枚關的是有關公民權的規定。依白皮書確認的公民權原則,即“給予那些認馬來亞為其家鄉的人士享受同樣的公民權”,下列五種人可自動成為公民: (1)凡在法令生效之前出生於馬來亞聯邦或新加坡者;(2)凡年滿18歲,在法令生效之前系馬來亞聯邦或新加坡普通居民,在1942年2月15日以前15年內在上述兩地之一居留10年以上者;(3)凡在法令生效時或生效後,出生於馬來亞聯邦、新加坡者;(4)凡在法令生效時或生效後,出生於馬來亞聯邦或新加坡以外地區,在出生之時其父為馬來亞聯邦公民者;(5)年齡在18歲以下而其父母具有第一條或第二條之資格者。其他人士則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能通過申請取得公民資格:(1)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必須在馬來亞聯邦或新加坡居住,並在申請之日前8年內在上述兩地居住4年以上;(2)品行良好,井具有相當的馬來文或英文知識;(3)必須宣誓效忠馬來亞聯邦,並表明如果申請獲得批准,願意居住在馬來亞聯邦或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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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民權規定以出生地主義為基礎,不分種族與宗教信仰,對華人取得公民權的要求較為寬松。按1947年的人口統計,華人社會有63.5%出生於馬來亞,有21.3%是在1930年以前到達馬來亞的。根據該白皮書有關公民權的規定,估計有83%的華人可以自動成為馬來亞聯邦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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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於該白皮書剝奪蘇丹權力和給予非馬來人平等公民權,因而遭到馬來人的強烈反對。在達都奧恩‧賓‧查阿法爾 (Dato Onn Bin Ja'afar)領導下,馬來人團結起來,於1946年5月11日成立馬來民族統-機構,反對馬來亞聯邦計劃,迫使英國不得不重新修改該計劃。1948年1月1日,英國發表“馬來亞聯合邦條例”,改為規定下列人等可自動取得公民權:(1)不論出生何時,凡屬任何一州蘇丹的臣民者。(2)不論何時出生於任何殖民地(檳榔嶼和馬六甲),並常住上述地方的英籍臣民者。(3)凡出生於聯邦領土內,其父具有下列條件者:A其父本身出生於聯邦領土內;B連續居住達15年以上者;C凡出生於聯邦領土內,其父母也出生于聯邦並居住時間達15年以上者;D凡在出生之時其父是聯邦公民者。另外規定下列人可通過申請取得馬來亞聯合邦公民權:(1)凡在馬來亞聯合邦出生,在申請前,2年內有二年居住於當地者;(2)凡在馬來亞聯合邦以外出生,在申請前20年內有15年居住於當地者:(3)品行良好:(4)有足夠的馬來文或英文知識;(5)宣誓永久住在聯合邦,並以聯合邦為效忠對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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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1946年馬來亞聯邦白皮書相比,1948年馬來亞聯合邦條例有關公民權的規定對華人取得公民權設置了重重障礙。首先,它強調馬來人的特殊地位,所有蘇丹的臣民都可自動取得公民權。而非馬來人則要求其父母在馬來亞聯合邦連續居15年以上者方可自動取得公民權。與白皮書所規定的出生地主義原則大相徑庭。其次,它提高了非馬來人申請公民權的居住年限和語言要求,對非出生於馬來亞的申請者要求在申請前20年內有15年居住于當地,而白皮書僅要求居住在4年以上。此外,申請人除需具備良好品德並宣誓效忠馬來亞聯合邦外,還得通過英文或馬來文考試,這樣華人第一代移民便很難取得公民權,而第二代移民
也只有部分人才能取得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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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民權新條例的限制下,截至1950年底,大約只有35萬華人自動取得公民權,另有約15萬人通過申請取得公民權。擁有公民權的華人占馬來人的18%,占華人總人口的22.3%。比例甚低”,華人對此十分不滿。1951年9月,馬六甲中華總商會召開華人社團代表大會,出席團體達60個。與會代表一致要求公民權問題應以出生地主義為原則,凡在馬來亞聯合邦出生者,都應自動成為公民。其他地區的華人社團也提出類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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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平息各民族之間的爭議,爭取華人與政府更大的合作,馬來亞聯合邦議會於1951年7月成立公民權審查委員會。1952年3月19日審查委員會提出一份公民報告書,5月7口,經立法會議三讀通過“馬來亞聯合邦公民權修正法令”,並於9月15日起生效。該法令分兩部分:(1)英籍民成為聯合邦公民的條件。它規定以下兩種人可自動成為公民:(1)出生於海峽殖民地的英籍民;(2)申請前12年有10年居住在海峽殖民地的英籍民。此外,年滿18歲,精神正常的英籍民,願意宣誓效忠聯合邦,放棄英聯邦和殖民地之外任何國家國籍或公民資格者,可申請登記為公民,但申請前10年內有5年連續居住在聯合邦以外者則不得登記為公民。(2)成為邦籍民即蘇丹臣民的條件。它規定下列人等可自動成為邦籍民:(1)居住在該邦的國內原始部落;(2)出生於該邦的馬來人;(3)出生於該邦的非馬來人,父母之一生於聯合邦;(4)出生於該邦的英籍民,依1948年馬來亞聯合邦協定規定已成為聯合邦公民:(5)不論生於何處的任何人,其父為蘇丹臣民者。此外,它還規定,下列入等通過申請可成為邦籍民,即蘇丹臣民:(1)能相當純熟地說馬來語或英語,令統治者滿意者;(2)品行良好;(3)願意宣誓效忠該邦統治者,放棄任何其他國籍或公民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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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以前頒布的公民權條例相比,1952年公民權修正案有如下特點:一是強調公民權不等於國籍,因為此時馬來亞聯合邦還不是獨立國家,沒有設置國籍,作為補充,英國通過實施邦籍民法令,以邦籍代替國籍;二是規定公民可以擁有雙重同籍,但僅限於英籍和邦籍;三是進一步放寬英籍民的公民權條件(表明英籍華人政治力量不斷增強);四是設置於非馬來人取得邦籍民的條款,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放寬了非馬來人取得公民權的條件。由是,截至1953年6月,大約有1157000華人成為馬來亞聯合邦公民與邦籍民,占馬來亞華人人口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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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馬來亞聯邦至馬來亞聯合邦的歷史發展進程中,對華人影響最大的莫過于公民權問題,因為擁有平等的公民權,華人才能平等地參與馬來亞社會、政治、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活動。但華人對公民權和國籍問題的認識也有一個發展過程。可以說,戰前馬來亞華人基本上認同中國(海峽華人除外)。並認為自己是中國人,更關心中國的政治和發展。但也有少數有識之土提出華僑的“雙重屬性問題”。自“二戰”後到50年代初,馬來亞華人普遍接受”雙重國籍”的觀點,這從新加坡<南僑日報>1947年2月至6月舉行的一次“關於馬來亞政制民意測驗”中可看出。參加這次測驗的讀者共24012人,來自新加坡、馬來亞各邦和各職業階層,其中95.6%的人選擇雙重國籍,即既成為馬來亞公民又保留中國籍,只有0.1%的人表示不願意做馬來亞公民(參見下表)。但華人的如意算盤遭到馬來人的強烈反對,馬來人堅決反對雙重國籍,不僅反對華僑擁有雙重國籍,也反對海峽華人擁有雙重國籍(指英籍民與馬來亞公民),他們認為主張雙重國籍的人效忠的是另一個國家,從而損害馬來亞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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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國籍................................贊成人數.......%
脫高中國籍做馬來亞公民..................756......3.1
不做馬來亞公民..............................22......0.1
做馬來亞公民而不脫高中國國籍.......22951.....95.6
不表明意見.................................2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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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以後,馬來亞華人對國籍問題的看法發生變化,從贊成雙重國籍轉向爭取馬來亞公民權。這是由幾個因素決定的,一個因素是1954年以後馬來亞爭取獨立的鬥爭取得突破性的進展,“配合自治獨立的發展,馬來亞華人不得不積極爭取公民權,以圖一旦成為公民,在獨立後的馬來亞享有公民的地位”。但英國否決了除英籍民和馬來亞公民權以外的雙重國籍,馬來人又堅決反對雙重國籍,迫使華人只能轉而積極爭取獨立後的公民權。另一個因素是1954年以後中國改變華僑政策,不再承認雙重國籍。1956年10月3日,周恩來總理在接見新馬工商貿易考察團代表時指出:“中國政府希望新馬華人能取得當地公民權資格,以便參加當地建設”,他認為,“新馬華人一旦取得公民權後,就不再擁有中國國籍,而是有中國血統的馬來人了”。中國政府的態度對馬來亞華人的影響頗大,他們可從自身利益出發,選擇自己的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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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亞華人爭取公民權運動於1956年4月27日達到頂峰。是日,聯合邦華人注冊社團代表爭取公民權大會在吉隆玻精武體育館隆重召開,出席大會的有全馬454個社團組織,1000餘名代表。會上代表們群情激昂,熱血沸騰,異口同聲地喊出“我們要公民權!”大會通過了宣言,指出華人主張獨立第一,團結第一,而公民權的合理解決,是實現完全獨立與真誠團結的最主要條件。大會通過了關于公民權的四大提案:(1)凡在馬來亞出生的男女,均為馬來亞當然公民;(2)外地來馬居住滿5年者,得申請為公民,免受語文考試;(3)凡屬馬來亞的公民,權力與義務一律平等;(4)列華巫印文為官文語文。6月,英國派遣以李特(LordLeid)為首的憲法調查團到馬來亞,馬各地華人社團紛紛向調查團提交備忘錄。7月20日,聯合邦華人注冊社團代表爭取公民權大會特有1094個華人社團簽字的備忘錄遞交調查團,並將副本送達英國欽差大臣、馬來亞聯合邦立法議會、馬華公會和英國殖民部。作為執政黨的馬華印聯盟對制訂憲法也提出備忘錄,主張只定英文和馬來文為官方語文,出生地公民權原則上定在獨立後實施和馬來人享有特權,上述主張對華人爭取平等權利甚為不利,因而聯盟的成員之一的馬華公會受到華人社會的激烈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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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7月2日,馬來亞聯合邦新憲法白皮書在倫敦和吉隆坡同時發表,井於l0日在立法議會通過。8月31日,馬來亞聯合邦宣佈獨立。1957年憲法劉獨立後的馬來亞公民權作了詳細規定,主要內容如下:(1)下列人等自動取得公民權:(1)獨立日前,據1948年馬來亞聯邦條例規定已獲得公民權者;(2)在獨立日時或獨立日後生於聯合邦者。(2)公民的妻子和兒女登記為公民的條件:(1)在獨立日前生於聯合邦,申請前7年內至少有5年居住在聯合邦,具有基本馬來文知識,願意宣誓效忠聯合邦者;(2)生於聯合邦以外地區,但申請前12年內有8年居住此地,具有基本的馬來文知識,如申請人年屆45歲,且於獨立後一年內申請的,可免試馬來語。(3)申請成為公民的條件:(a)21歲以上;(b)品行良好;(c)申請日前12年內有10年居住聯合邦的;(d)願永久居住聯合邦;(e)通曉馬來語。新憲法還規定,公民必須效忠聯合邦,放棄其他國家的國籍及權利;英籍民可以保持英籍,但以所居住的聯合邦為效忠對象。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獨立前,馬來亞聯合邦的公民權不等於國籍。1957年獨立憲法基本上將公民權等同于國籍,但法律和憲法的華文翻譯習慣上稱國籍為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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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獨立憲法還規定馬來語為國語,英語在lO年內為官方語言。馬來人在15年內,在土地保留、公職的份額比例、商業許可証和獎學金方面享有優先權。可以說,全馬華人社團代表大會所提的四大提案,除出生地公民權原則外,其餘都未被采納。華人社會雖對此提出反對,但大局已定,馬來人是馬來亞聯合邦的“主人”,華人的公民地位十分微妙,從而導致以後華人在馬來亞政治和經濟地位的動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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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亞聯合邦獨立後,華人社團開始積極推動華人開展申請公民權的運動。據官方報告,每週的申請者約有38000人。截至1958年8月(寬限期滿),申請公民權的人數達1003831人,其中華人為803064人,占總數的80%,連同以前獲得公民權的華人人數,共約200萬人,而沒有獲得公民權的華人只是極少數。由是馬來亞華人的雙重國籍問題獲得圓滿解決,絕大多數華人選擇了馬來亞聯合邦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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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沙巴和沙撈越加入馬來西亞聯合邦(1963年9月16日成立,由馬來亞聯合邦與沙撈越、沙巴及新加坡組成;後新加坡於1965年8月9日脫離馬來西亞聯合邦而獨立),按馬來西亞憲法修正法令,“馬來西亞日”前在組成沙巴州或沙撈越州地區內居住者者,必須當作是在聯合邦居住,“可以登記取得公民權”。年齡在18歲以上,在“馬來西亞日”前經常居住在沙巴和沙撈越者,有資格在1971年9月前向聯合邦政府提出申請而取得公民權,但須滿足下列條件:(1)在“馬來西亞日”前曾居住在組成上述各州之地區,以及在“馬來西亞日”後曾居住在聯合邦,在申請日之前10年中,居住不少於7年;(2)有意永久居住在聯合邦;(3)有馬來語或英語知識,或對沙撈越、沙巴通行土語有足夠知識。按照此修正法令。沙撈越的2Q萬多華人和沙巴的13萬多華人(均為1970年統計數字)大部分都取得馬來西亞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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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l980年人口普查顯示,出生於中國的華人已只占馬來半島華人總數的6.5%,而半島華人98%是馬來西亞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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