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1日星期三

比较宗教学--来世说与善恶报应说

来世说与善恶报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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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世说(天堂地狱说)是所有人为宗教的基本教义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天堂地狱说,就不能满足信徒追求永恒的幸福和渴望惩恶扬善实现社会绝对公正的愿望,统治阶级也就不能利用宗教来诱骗和恫吓被统治者。但是,进天堂或下地狱是通过善恶报应来实现的,如果没有善恶报应说,天堂地狱说就失去发挥作用的内在机制。

  世界上各种重要的宗教,无不以所谓“劝善戒恶”、“赏善罚恶”为其重要内容之一,而神则是具有超自然的“赏善罚恶”的力量。但是,由于各民族的社会生活状况的差异和传统的文化思想不同,因此在如何得到善恶的报应和生死解脱的问题上,各教有不同的观念。

1.佛教的“三世因果报应”和“六道轮回”。
 
 佛教的善恶报应说是“三世因果报应”。前世造因,今世受果,今世造因,来世受果,即所谓“欲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欲知后世果,今生作者是”。
 
 三世因果关系是由十二因缘即生命循环的十二个彼此互为条件或因果联系的环节相互作用造成的。如下图所示。

 
 在下图十二因缘中,① 无明:是指无智慧而引起的贪欲、嗔恨、愚痴等烦恼,是种种蠢动心理的迷惑之源;② 行:是指出无明而产生的种种善与恶的意志和行为;3识:是指出前世所造的业力,而感受果报之初,起妄念而托母胎,投为今世的神识; ④ 无名:是指入胎后胎儿的身心状态; ⑤ 六入:是指胎儿发育成了眼、耳、鼻、舌、身、意等六种感觉器官——六根; 6 触:有了六种感官世就有了和外弹事物的接触;⑦受:由接触而引起苦和乐的感受; ⑧ 爱:由受而产生厌苦欣乐而贪染财、色、名、食、唾等五欲; 9 取:由欲爱旺盛而产生对外界事物的追求取着; ⑩ 有:是指因为今生造了业种,必然导致感受来世的生死之果; 11 生:由有就必有生,必有感受来世的色、受、想、行、识的五蕴之身; 12 老死:来世既有了五蕴假合之身的出生,必将衰老而至死亡。

十二因缘生死轮回的连锁法则,形成了三世因果报应。由前世之无明之惑的蠢动,造作了前生的善恶诸业,今世必将受到报应,感受苦受之果;又由于今世的继续作业,来世必将受到报应,感受生死之果。一切生物包括人类都依据其善恶给予的报应而在不断的轮回中生活,有如车轮旋转不停,循环不已。轮回有六条道路,即或生天界为天人,或生人界为人,或为阿修罗(魔鬼),或为畜牲,或为饿鬼,或坠地狱。

佛教认为,只要灵魂处于六道轮回之中,即便生于天界,也还没有达到佛教的理想境界——涅槃。因为即使生于天界,也免不了在生死轮回中流转不息,就不能从根本上摆脱生老病死等八苦。只有按拂法修行,修得阿罗汉果(佛教修行的最高果位),成为阿罗汉,才能从因果报应中解脱出来,不再生死轮回,永远进入极乐世界——涅槃,使灵魂安静永生,且有受天人供养之权利。所以,佛教的地狱是六道轮回的最后一道,是对生前作恶多端的灵魂的惩罚。地狱是一个巨大无底的黑洞,服刑期是一些不可思议的天文数字。折磨的工具和手段是极端残忍的,如肢解、油煎、冰镇、灌沸屎等等。佛教的天堂就是涅槃,这是摆脱了六道轮回之苦的极乐世界。


2.基督教的“末日审判”和“千年王国”。
 
 基督教同佛教不同,它否认前世,否认生死轮回,认为人只有现世和来世。死亡是现世之终结,也是来世的开端;来世是永恒的,而今世是有限的。永恒的来世由有限的今世的善恶决定,善恶报应是通过“最后审判”来实现的。“最后审判”是上帝“照各人所行的报应他”,是决定各人与生俱来的“原罪”和“本罪”能否得到最后的救赎。信仰基督,忍耐、顺从、行善者,在最后审判中将进入天堂。那里黄金铺地,宝石盖屋,眼看美景,耳听音乐,口尝美味,每一官能都能有相称的福乐,是一个极乐世界。作恶多端者下地狱,地狱是无底深坑,里面到处有不灭之火烧人,蛇蝎咬人,肉体和精神都要受到无休止的折磨。
 

 同佛教的善恶报应说相比,基督教的善恶报应况更能肯定个人的自由意志及人格尊严。首先,基督教对善恶报应的审判是一次性的,是无限的来世报。有限的今世只有一次,只这一次的善恶将决定无限的来世的报偿。因此,能促使信徒对自己的一切言行负责,采取严肃的积极的人生态度。不敢为恶。佛教的善恶报应虽然也有对行恶的吓阻效果,能劝人为善,但佛教的善恶报应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多次的,是个断流转的。这一次下地狱还有翻身的机会,在下次的轮回中还可能生于天界,这就影响了其阻恶扬善的威力。其次,基督教“最后审判”的根据是每个人今世的善恶,每个人必须直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而佛教的三世因果报应却导致个人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一方面,有谁可以回忆自己前世究竟是什么?既然我不知道前世为何物,则来世之我也不知今世之我为何物,那么轮回有什么可怕?另方面,若我今世多行不义或遭苦难,则大可将责任推到前世之我恶性重大,其责任不在我,因此且让来世之我(其实不是我)去受罪吧!既然人在今世的社会行为是前世的善恶决定的,不可改变的,那么个人对现实生活还有什么主动性呢?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还有什么责任呢?杀人者和被杀者,恶人和善人都没有责任。责任观念一放松,审判就失去根据,就失灵。


3.伊斯兰教的两世幸福说和善恶报酬说。
 
 任何宗教都宣扬了事实上不存在的来世,都把幻想的彼岸的天国的幸福作为真正的幸福,伊斯兰教也是如此。但同别的宗教,特别是与佛教、基督教认今世为痛苦、灾难、罪恶不同,它并不以否定现世的幸福为前提来承认来世的幸福,而是既重来世的幸福又不放弃对现世幸福的追求。《古兰经》说;“谁想获得今世的报酬,我给谁今世的报酬;谁想获得后世的报酬,我给谁后世的报酬。”当然,两世幸福说的基本点是来世幸福,而不是今世的幸福。
 
 与两世幸福说相联系的是善恶报酬说,这种学说与佛教的“因果报应”和基督教的“最后审判”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它们的共同点是对人的善恶行为的报应,体现了人要求公平报偿、揭望正义的道理想。人生在世间,往往善不受赏,恶不受罚,甚至人妖颠倒,由此人对公平正义之理想,即只有在超世间的宗教中得以实现。但在世界三大宗教中,特别重视正义之实现者,当首推伊斯兰教。

佛教讲的是“三世因果”,人在轮回中既不知前生犯何罪,或有何功德,也不知后世该受何奖罚,因而,“三世因果”虽是表现公平正义的,但其所表现之正义,并非人的自觉行动。基督教和伊斯兰教讲的是“两世善恶”,在“最后审判”或“末日审判”中,人格神审判人之罪恶与功德,是直接对着能自如其罪恶与功德所在的人而施其判断的,有如法官之判人罪,因而基督教和伊斯兰教所表现的公平与正义,突出了人的自觉性。

但相比之下,伊斯兰教正义更为突出。首先,基督教的最后审判是决定人类与生惧来的“原罪”能否得到最后的救赎,“原罪”不是个人犯的、个人是无能为力的。而伊斯兰教否认原罪,伊斯兰教的末日审判纯粹是人们在今世的行为的一种报酬。其次,基督教有上帝化身为人,替人类赎罪之观念,这是上帝对人的恩典,这就使正义观念隐没在恩典观念之下,使人不能有真正对其罪过负责之责任感与尊严。伊斯兰教反对上帝为人赎罪之说,认为这既不能提高人对自己行为的负责精神,也是上帝之失位,上帝应自居正为,昭临于上以主持正义,而不应化身为人,替人赎罪。

伊斯兰教之上帝安拉是“明明在上,赫赫在下”的,是绝对公正地主持正义以主宰世界之神。因此,伊斯兰教比基督教更强调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所负的责任,认为安拉是绝对公正的,人的行为在现世要像借债那样被详细记录在“帐目”(“善行簿”、“恶行簿”)中,末日审判时真它就根据这些“帐目”分量给予报酬,犹如买卖一样,公平交易,或进“火狱”,或进“天国”,“不受丝毫枉曲”。这种善恶报酬说带有阿拉伯社会经商、贸易、借贷一类私有制经济活动的深刻烙印。

4.道教的现世报和神仙世界。

 神仙的信仰为道教的特点,也是道教的目标。道教修行的目的是长生不老,肉体成仙,所以道教的“天堂”就是“神仙世界”。这同其它宗教讲的“灵魂不死”根本不同。道教的天堂不在来世,而在今世,进入天堂的不是死后的灵魂,而是长生不死的肉体。道教宣称天神将根据人的善恶行为施行赏罚,凡功行完满修炼成功有,将由西王母迎接入仙界;凡民即使不能成仙,经修炼也可以得到善报;如作恶多端,则被罚入地狱,身死尚不得成善鬼。地狱的入口处据称在四川,关帝是地狱的权威之神,称伏魔大帝,地狱的情境与佛教相似。同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三教不同,道教的善恶报应强调现世报和立地报。

善-功-福-仙;恶一过-祸-夭,这就是道教善恶报应说的基本模式。此外,道教还鼓吹“承负说”,即行善事或作恶事的人除了其本人此生要受到报应外,其子孙也要承受和负担先人所行恶事或善事的报应,中间传统思想中“来世”受报观念不明晰,这同其它宗教很不一样。既然是否有“来世”尚不明确,而善恶又应当报应,所以只好让其子孙去承受了。这种家族善恶因果的株连,是以宗法制度为特征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特产,其危害是很大的。

5.儒教的现世报与审判功能之缺乏。

  一般地说,一个人格化的上帝具有四大功能,即创造、主宰、救赎、审判。基督教、伊斯兰教的上帝四大功能齐备。儒教的“天”(上帝)与西方上帝基本相同,但少了审判功能。所谓审判是指赏善罚恶,以绝对的正义让人对其一生的行为负责,并因而得到报应。可见,审判要有两个前提,一是来世观念的明确,二是罪恶观念的明确。倘若没有来世观念,则人们今世可以放肆作恶,不必惧怕来世下地狱;倘若罪恶观念不明确,则审判失去依据。 儒教不否认鬼神和来世,但不认为来世是人生的重要问题,而认为人生的问题在于善度现世,遵守伦理纲常,因此儒教对来世采取不讨论或不知道的态度。

“季路问事鬼神,子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敢问死?曰:未知生,焉知死。”(《论语•先进》)儒教所追求的“天堂”不在来世,而在现世。中国传统思想大部是把积极“人世”看成是最高的政治和道德的准则,它所追求的人生价值是五福六极。

“五福:一曰寿、二曰富、三曰康宁、四曰修好德、五曰考终命。六极:一曰凶短折、二曰疾、三曰忧、四曰贫、五曰恶、六曰弱。”(《尚书•洪范》)这种人生价值观不关心来世,完全建立在现世的观点上。儒家既然不讲来世的存在,便不害怕来世受罚。于是审判失去了威吓力。同时,人们的本性希望惩恶扬善。绝对公平正义,于是只好让子孙来承负先人的恶行或善行带来的结果。所谓“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

佛教相信因 果报应可以廷至三生,儒教却相信人的生命在家族中延长,祖先的生命和子孙的生命合成一个生命,于是承负说由此产生。这种信仰在我国历代的传统个是最普遍流行的,凡得了好处的人都说:“托祖宗的福。”凡遭了灾难的人家必是做人“罪恶深重,祸延考妣”。而既然当事人可以不受罚,无辜的于孙反而受株连,审判就明显不公正,于是冤假错案在所难免。几代人的善恶继承下米。善与不善,该罚与不该罚,如何算得清楚?只有听任命运摆布了。

  懦教的罪恶观念也不明确,中国传统思想中对于罪恶之来源以及为什么有罪恶都缺乏根本的理论解释,对于什么是罪也缺乏明确的界定。在《书经》和《诗经》时代,中国古人的伦理观念与宗教观念是连在一起的,伦理的规律和标准来自上天。《书经》和《诗经》所讲的罪,是违背上天的命令的。

比如,“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尚书•汤誓》)“今商王受,书敬上天,降灾下民”。(《尚书•秦誓上》)“获罪于天,无所祷也”。(《论语•八佾》)但是到以后,儒家的伦理以人性或人心为根基,虽然承认人性来自天,但已经不提上天。在讲恶讲过时,只讲违背天理良心,而不讲违背上天的命令。中国人作恶时,常常自认为对不起良心,对不起父母,对不起皇帝,但想不到对不起上天。因此,中国的思想家大多积极地正面地鼓励世人向善,而不能有效地防止世人为恶。因为良心上的谴责对于社会上的一般人缺乏督促和阻恶的动力。

道德和法律的作用是不同的,道德只是依靠良心的谴责、舆论的压力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它的作用是有限的。只有以一绝对公正的标准(法律),惩恶扬善,实行法治,才能有效地防止世人为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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