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6日星期五

伊斯兰教的德法观(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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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作为一个完整的政治、文化与思想体系,其中同样包含着德法兼治的思想观念,道德与法制在伊斯兰教中紧密结合、互相配合不断促进了伊斯兰教的发展。
一、道德与法治有着共同的基础
伊斯兰教的道德与法治都是为对安拉的信仰而服务的。《古兰经》是先知传教的23年中陆续获得的真主的启示,是安拉神圣的语言,是信仰和教义的最高准则,是教法渊源和立法的首要依据,也是穆斯林社会生活、宗教生活和道德行为的准绳。而道德与法治同样作为伊斯兰教的组成部分都被认为是真主的意志和命令。
在提倡自由的同时,道德对人的约束已经逐渐被人所忽视。而宗教作为仁慈、博爱的提倡者,其地位更加地突显出来。伊斯兰教作为世界三大宗教之一,其在道德影响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
《古兰经》中每一章节都是这样开头的:“奉至仁至慈的真主之名。”,此外安拉还被称作监护者、恕罪者、赏赐者、普慈者、广恕者、慈爱者等等。众所周知伊斯兰教的首要信条就是信奉独一无偶的安拉,伊斯兰教强调人们信主且行善,就是伊斯兰教不但要人们信仰真主也要人们遵循真主为人们制定的规范。《古兰经》指出:“这部《古兰经》必引导人于至正之道,并预告行善的信士,他们将要享受最大的报酬。”(17:9)“凡作恶而为其罪孽所包罗者,都是火狱的居民,他们将永居其中。信道且行善者,是乐园的居民,他们将永居其中。”(2:81-82)。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信仰安拉始终惯穿在要求人们行善的过程中,并把人的行善同人的后世幸福联系在一起,这就使劝诫人们行善具有了威慑的作用,使广大的穆斯林更具有道德的自律性。安拉所降下的经典《古兰经》教导人们通过坚持不懈地做善事而成为一个善人,只有宽以待人、品德高尚的人才是真主所赞成的。正如《古兰经》所说:信道而敬畏的人,“在今世和后世,他们都将得到佳音。”(10:64)“他们为喜爱主而赈济贫民、孤儿、俘虏。”“我们只为爱戴主而赈济你们,我们不望你们的报酬和感谢。”(76:8-9)《古兰经》明文指出:“正义就是信主、信末日、信天神、信天经、信使者,并将所爱的财产施济亲戚,孤儿、贫民、旅客、乞丐和赎取奴隶。”(2:177)“施舍财产,以求主的喜悦并确定自身信仰的人,譬如高原上园圃,它得大雨,便加倍结实,如果不得大雨,小雨也足以滋润。真主是明察你的行为的。”(2:265),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伊斯兰教的行善与“至仁至慈”的安拉紧紧的联系在了一起,你要是信仰安拉那你就必须做安拉所喜悦的事情,就必须服从《古兰经》中的道德原则。
信仰“真主独一”和保护伊斯兰的信仰精神同样是伊斯兰教法的首要内容,伊斯兰法是以宗教、道德、法律的义务为尺度,规定信仰者对其主安拉的义务。可以说,教法就是穆斯林建立在伊斯兰信仰之上的对人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规范。伊斯兰教法的总原则首先出自《古兰经》,是从《古兰经》注释学中独立出来的,《古兰经》是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体现了伊斯兰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古兰经》被宣布为真主意识的表达,它所包含的法律是真主对人的命令,人只是代安拉行使在地球上的权利。《古兰经》的合法性不容怀疑,它是伊斯兰法最高权威,是认主独一的明确保障。
认主独一是伊斯兰道德与法制的共同的追求目标,而《古兰经》是它们共同的行为准则。这种共同的基础就使得伊斯兰教的法律与道德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二、伊斯兰道德与法治的相互交融性
伊斯兰教不仅是一种宗教也是一个完整的社会、法律以及道德体系,而作为这一体系中组成部分的法律与道德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伊斯兰教法与道德的界限非常模糊,法律中包含着很多道德规范。在伊斯兰教法中把人的行为分为五类。1.必须履行的行为;2.可嘉的行为;3.准许的行为;4.只受谴责不受惩罚的行为;5.禁止的行为。在这五个方面中我们很容易看出其中既包含了法律规范也包含了道德规范。只有必须履行和必须禁止的才属于法律规范,而其它的都属于道德的范畴。伊斯兰教法中所包含的道德规范非常多,如劝导世人善待奴隶,孝敬父母,善待妻子;提倡买卖公平,信守约言,救助穷人;告诫世人不要聚集财富,放高利贷,侵吞孤儿财产等等。这些虽然都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现的,但都是没有用法律制裁而以后世的惩罚作为警告。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伊斯兰教充分认识到了道德教化的作用,在人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但是却是“不义”的行为时,伊斯兰教及时的进行警告。而在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伊斯兰教法也适时给予处罚。伊斯兰法内容丰富涉及了各种领域,包括了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各个方面。
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和道德,都是用以调节人际关系和规范人们行为,共同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法律是外在的“他律”规矩,用于惩恶扬善;道德是内在的“自律”守则,用于劝善抑恶。换言之,法律是强制的道德,道德是自觉的法律。法律的作用表现在将罪行“禁于己然之后”,道德的作用表现在将罪行“禁于将然之前”,社会的稳定只依赖健全的法制是不行的,人人内心中的自律同样重要。如果公民的道德沦丧,缺乏正义感,那么即使是再完备的法律也无法约束。只有公民的道德意识水平提高了,才可能更好地遵守法律。伊斯兰教法确立的道德原则和伦理学说规定了穆斯林的行为准则,从善戒恶的道德思想为社会普遍接受,公正、宽恕、坚忍、顺从、虔诚、廉洁成为穆斯林的美德。
伊斯兰法律与道德的紧密关系还表现在,伊斯兰教的很多法律就是由道德所转化而来的。在伊斯兰教建立之初,穆罕默德想要使人们能够辨别是非,使人们的道德修养得到提升,从而建立一个和谐、稳定、团结、友爱的社会,而法律只是在道德的劝说不能达到效果时才会实行,所以这就使许多重要的道德规范在以后的实行中逐渐的变成了法律的规定。而许多禁止的行为虽然规定了制裁后果,但只是后世的刑罚。
三、伊斯兰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伊斯兰法律与道德相互依存具有悠久的传统,在先知的时代就非常注重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互相结合。先知为人品德高尚非常注重品德的修养,他为人慈善大度,待人宽厚这是众所周知的。《圣训》中有这样一段话:“主的使者比和煦惠风还令人感觉和蔼。”。他所宣传的教义的核心就是——顺从主,慈悯世人。使者在治理国家时也以身做则,在为人处事上以自身为榜样,以德服人,以得到广大穆斯林的敬仰。使者虽然身为国家领导但却从来不享受特权,他和人们一样住着简陋的草屋,和人们一起劳动。使者明确指出:慈善是每位穆斯林的职责。使者的追随者问使者:“若那个人什么也没有,怎么办呢?”,使者回答:“他应用手工作,以收益作捐款。”,他们又问:“他如果仍然一无所有呢?”,使者回答:“他应帮助求助者解除困难。”,他们还问:“甚至这一步也还做不到该怎么办呢?”,使者说:“他应行善止恶,——这就是他的善捐。”(《布哈里圣训实录全集》56:72 46:24)。
伊斯兰也同样强调法律的重要性,遵守法律是每个穆斯林的义务,连国家领导人也不例外。作为国家元首并无特权和伊斯兰社会中公民一样,国家元首也可以被控告,被依法论处。使者临归真之前在病床上宣布:“如有人起诉我,我必定前去。”使者第二任继承人欧默尔就以被告人的身份,在一位法官面前出现。麦阿兹在被派往也门任总督时,穆圣问他如何治理也门,他回答说:“依据《古兰经》。”使者问道:“如果你在其中找不到启示呢?”回答是:“我就依照圣行。”“如果在圣行之中你仍找不到答案呢?”他回答道:“那我将依我的判断采取行动。”使者挥手道:“赞美主,他引导了他所喜爱的使者的使者了。”(《达乌德圣训实录》23:11)。而首任哈里发艾布·伯克尔在其就职演说中就告诉众人:“众人啊!今天我被委以哈里发的重任,这并不意味着我优越于你们。如果我服从真主(的法律),你们就服从我;如果我违背真主(的法律),你们就没有服从我的义务。”
伊斯兰无论是在法律的建设方面还是在道德的建设方面都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它告诉我们只有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才能为人民创造一个长治久安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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