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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贻业
近代以来,穆斯林教法各门类中涉及婚姻、 家庭、遗产继承问题的有关内容显得尤为重要,称之为“穆斯林家庭法”,或“私人身份法”。下面采取高度概括和浓缩的方法,讨论近代穆斯林家庭法对穆斯林日常生活的实际影响。
一、穆斯林家庭法的重要地位
家庭是社会组织最小的单位,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生活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之一。伊斯兰教的家庭法以真主启示为基础,《古兰经》中涉及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启示内容在数量上要超过其他主题的启示。伊斯兰教兴起之际,传统的阿拉伯社会正处于由原始公社制向统一的民族和国家转变的过渡时期。部落制度的解体和新的家庭的产生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同时也迫切需要一种制约新的婚姻家庭生活的行为规范,这一新的行为规范也就是以真主启示名义颁布的经文。针对当时社会生活中所存在的各种实际问题,穆斯林家庭法的有关规定从一开始就体现了某种改革思想。为了建立稳定的家庭,《古兰经》(4:3)明确提出:一、限制一夫多妻制,鼓励实行一夫一妻制,规定一个男子娶妻的数目至多不得超过四个;二、对当时男子随意“休妻”的现象予以必要的限制。为了提高妇女的地位,《古兰经》(4∶7)规定男女都有权继承遗产,各得法定的一部分。此外,《古兰经》还就婚姻家庭生活的许多方面做出具体规定。穆斯林家庭法的许多原则,确立了真主诫命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从而为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穆斯林家庭法的基本特征是把人际关系首先转化为信仰者个体与真主之间的关系,进而据此“主仆关系”做出相应的原则规定,使他们有所遵循。真主启示的神圣性增强了教法规定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因为 “违法”首先意味着对真主启示的“抗命不遵”,为不可宽恕的“重罪”。另一方面,真主启示的神圣性也会引起“副作用”,因为在理论上真主诫命不可以随意更改,因此近代以来的教法改革,家庭法的修定成为难度最大的一个领域。家庭法的重要性以两方面最为突出:一是穆斯林家庭法是伊斯兰教法的核心领域,它就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离异、夫妻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对信仰者个体的基本社会生活有深广的影响;二是作为个体身份认同的基本标志,是否遵守家庭法又不只是公民守法意识问题,它也是判定一个人在宗教信仰上是否虔诚的重要依据。
二、穆斯林家庭法的改革趋势
伊斯兰教法的改革始自19世纪下半叶的奥斯曼帝国;穆斯林家庭法的改革始自20世纪初;二战以后随着亚、非许多伊斯兰国家获得民族独立达到高潮,成为共同的趋势。
20世纪70年代以后,伊斯兰复兴运动在世界各地勃然兴起,导致重新审视改革的思潮。
概而言之,教法改革的压力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时代变迁的压力。传统伊斯兰教法的实体形成于中世纪的阿拉伯社会,历经上千年的历史而未经过重大的修改,很难适应现代生活需求。二是来自外部的政治压力。19世纪下半叶以后,欧洲殖民主义扩张的浪潮改变了东西方关系的基本格局,欧洲列强为了自身的利益,强制要求殖民地国家修改教法,引进外来法。印度和埃及两大最早实行教法改革的国家,都是在外强的压力下被迫实行改革的。三是来自伊斯兰国家自身社会改革的动力。二战以后,独立的伊斯兰国家为加快社会现代化进程,普遍以国家政权的权威,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实施教法改革,而以穆斯林家庭法的改革最为突出,引起的争议也最多。
首先,现代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使穆斯林的婚姻家庭生活获得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传统的宗教法庭虽然也受理涉及婚姻、离婚、遗产纠纷的诉讼,但有很多弊端。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传统宗教法庭历来不接受书面证据,当然更谈不上婚姻登记制度,结果引起许多司法混乱。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穆斯林家庭法的实施,使婚姻家庭关系制度化、规范化,同时也可以借助这一司法制度来限制、禁止某些不良习俗或违法行为,如童婚、丈夫随意休妻、拒绝支付对离婚妻子或子女的赡养费等违法行为。
其次,依法限制、禁止一夫多妻。伊斯兰国家,一夫多妻的现象至今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成为富人和权势者的一种“特权”。尽管《古兰经》鼓励实行一夫一妻制,但经文毕竟允许一个男子可以娶四房妻子,只是要求该男子必须公正无私地对待所有妻子。由于有经文为据,使得废除一夫多妻、实行一夫一妻制变得非常艰难。从1917年《奥斯曼家庭权利法》颁布,经过80多年的时间,如今在穆斯林世界只有土耳其和突尼斯两国明确宣布实行一夫一妻制,其他伊斯兰国家则因习惯势力的反对,还只能做到提倡一夫一妻制,对一夫多妻的行为予以限制,包括实行罚款、短期监禁等惩罚。这同世界各国法律都提倡男女平等、尊重和保护妇女的权利的原则是一致的。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宗教文化传统不同,伊斯兰国家要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还需要时间,还要付出更艰苦的努力。这个问题只能由伊斯兰国家在社会发展进程中逐步加以解决。
第三,依法对丈夫的随意休妻特权严加限制。传统的伊斯兰教婚姻家庭关系是以阿拉伯社会的父系家长制家庭为基础,男子的地位要远远高于女子,丈夫随意休妻的权利正是男尊女卑的一种表现。在中世纪,女子基本上无权解除不美满的婚姻,而男子不仅可以纳四房以下的妻子,而且可以像换衣服一样随意休弃妻子,所谓“离婚”实际上只是“休妻”的一个代名词。近代以来经过教法改革,这种情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许多伊斯兰国家在二战后新颁布的家庭法或私人身份法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在赋予女子离婚自由权利的同时,对男子过去所享有的休妻特权严加限制。各国法律都规定,离婚必须有正当理由,必须经过法庭审核批准,丈夫随意宣布“休妻”(塔拉格)无效,一次场合连说三声“塔拉格”不属于“无可挽回的休妻”,仍可进行调节。
此外,夫方提出离婚如经法庭批准,还必须依法付予妻方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安慰金,以利于妻子日后改嫁、建立新的家庭。
以上三方面所简要提示的只是穆斯林家庭法改革的基本趋势,意在提供一个动态的画面。需要着重说明三点:第一,世界各大宗教都很重视宗教道德,伊斯兰教也无例外,它主要是通过《古兰经》、圣训和教法的有关规定来体现伊斯兰教的伦理观、价值观。因此,教法过去所肯定的某些制度或规定,如一夫多妻制、丈夫休妻权、妇女地位低于男子等等,尽管在今天看来是不合理的,却是符合中世纪伊斯兰教道德的。第二,家庭法改革最重要、最直接的原因和动力是家庭本身所经历的巨大变迁。今天在整个穆斯林世界,除在局部不发达地区仍保有部落社会的残存结构外,传统的父系家长制大家庭正在经历着解体过程,代之而起的是以夫妻、子女为基本成员的现代核心家庭,穆斯林家庭法或私人身份法的改革,正是为了与家庭结构的变迁过程相适应,并在适应过程中展现了伊斯兰教伦理道德观的巨大弹性和活力。第三,穆斯林的婚姻家庭生活不仅受到家庭法的制约和影响,也在总体上受到伊斯兰教伦理道德观的制约和影响。
三、伊斯兰复兴运动对穆斯林家庭生活的影响
二战后穆斯林世界最重大的宗教事件莫过于始自20世纪70年代、席卷世界各地的伊斯兰复兴思潮和运动。作为一种思潮,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冲击和影响是全面的,波及政治意识形态、国家政治体制、内外政策、发展道路等诸多领域。它对穆斯林个体最接的影响是宗教观念、宗教情感、宗教复兴意识的加深,出现了一股要求重新评价近百年来所实行的改革得失的潮流。原教旨主义所提出的反对西方化、世俗化、主张伊斯兰化的纲领、口号,在部分国家已经产生实际影响,它反映了对宗教价值观的重新定位、定向。
首先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官方伊斯兰化的影响。官方伊斯兰化是指以国家政权的名义、为加强伊斯兰教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而采取的立法、行政措施。上一个世纪从70年代到80年代,利比亚、巴基斯坦、苏丹三国的军政权都采取了类似的措施来强化传统伊斯兰教刑法的约束力,包括实行对酗酒者鞭笞、对偷窃者断手、对通奸者以石块击毙等传统刑罚。
当权者强制实施这些刑罚有不同的政治动机,但也都有一个明确的宗教道德目的,即企图通过有选择地恢复伊斯兰教法来重整社会道德秩序,消除西方化、世俗化对传统宗教道德的负面影响。这些措施对整顿社会秩序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国内外都引起许多争议。
除官方伊斯兰化之外,围绕复兴与改革的激烈争论也对穆斯林的家庭生活造成巨大影响。即使人们可以就弘扬宗教道德取得某种共识,在实践中也会引起无休止的争论。
尽管虔诚的穆斯林都确信伊斯兰教法是伊斯兰教的本质和核心的集中体现,都希望通过复兴教法来建立一个美好的社会,但一个必须承认的事实是,教法曾经是一个包罗万象的体系,而今天它的影响保留在穆斯林家庭法领域。即使在家庭法领域,教法的实际影响也经常是因时、因地、因人而别,正处在深刻的变革过程之中,从而也不断地在伊斯兰国家引起争论。(来源:《中国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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