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3日星期三

《管子论重令》

题引:本文节选自《管子·重令》。《管子》的政治思想一贯主张“礼法并用”。管子认为法是指国君掌握刑赏大权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统治术,治国治民的根本在于倚重法令,令行禁止是安国全军的重要重要保障。



[原文]

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故安国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严罚。罚严令行,则百吏皆恐;罚不严,令不行,则百吏皆喜。故明君察于治民之本,本莫要于令,故曰:“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五者死而无赦,惟令是视;故曰:“令重而下恐”。为上者不明,令出虽自上,而论可与不可者在下。夫倍上令以为威,则行恣于己以为私,百吏奚不喜之有。且夫令出虽自上,而论可与不可者在下,是威下系于民也。威下系于民,而求上之毋危,不可得也。令出而留者无罪,则是教民不敬也。令出而不行者毋罪,行之者有罪,是皆教民不听也。令出而论可与不可者在官,是威下分也。益损者毋罪,则是教民邪途也。如此,则巧佞之人,将以此成私为交,比周之人,将以此阿党取与。贪利之人,将以此收货聚财。懦弱之人,将以此阿贵事富。便辟伐矜之人,将以此买誉成名。



[译文]

大凡统治国家的重要手段,没有比法令更重要的。法令威重则君主尊严,君主尊严则国家安定;法令没有力量则君主低贱,君主低贱则国家危险。所以,安国在于尊君,尊君在于行令,行令在于严明刑罚。刑罚严、法令行,则百官畏法尽职;刑罚不严、法令不行,则百官玩忽职守。因此,英明的君主明察治民的根本,根本没有比法令更要紧的。所以说:删减法令者,处死;增添法令者,处死;不执行法令者,处死;扣压法令者,处死;不服从法令者,处死。这五种情况都应是死罪无赦,一切都只看法令行事。所以说:法令有力量,下面就畏惧了。君主若昏庸不明,法令虽然由上面制定,而议论其是否可行的权限就落到下面了。凡是能违背君命以自揽权威的,就可以达到为个人而肆意妄为的目的,百官哪有不玩忽职守的呢?况且,法令虽然由上面制定,而议论其是否可行却取决于下面,这就是君主的权威被下面的人牵制了。权威被下面的人们牵制,而希望君主没有危险,是办不到的。法令发出,而扣压者无罪,这就是让人不尊敬君主;法令发出,而不执行者无罪,执行的有罪,这就是让人不听从君主;法令发出,而论其是否可行之权在百官,这就是君权下分;擅自增删法令者无罪,这就是让人们寻找邪路。照此下去,诡诈奸佞的人们将由此勾结营私;善于结党的人们,将由此党同伐异;贪利的人们,将由此受贿聚财;懦弱的人们,将由此逢迎富人贵者,并趋奉国君左右的小臣;骄矜自夸的人们,将由此沽名钓誉以成其虚名。



[评析]

  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水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管子非常重视法令的作用,认为法令是君主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是“人主的大宝”,和君主的尊严成正比关系,法令威重,则君主尊贵,否则,君主就低贱。重视法令的目的是为了“尊君”,“尊君”的目的又是为了“安国”。“尊君”只是推行法治的最高原则,但不是法治的最终目的,推行法治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安定和富强。因此,管子认为必须严格依照法令治理国家,对于随意删减、增加法令,不执行、不服从法令和扣押法令的人都使要用重刑,以维护君主的权威,维护国家等级,维护社会秩序。不足之处是,在君权和法令的关系上,管子强调君权至上,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法律是为君权服务的工具,而不是制约或限制君权的制度。制定法律、支配法律的是君主,遵守法律、受法律统治的是臣民。

    

[名言警句]

国不虚重,兵不虚胜,民不虚用,令不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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